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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三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招商银行(含繁体)”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科普小知识 2023-11-07 14: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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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300002

投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518040)

代理人:于国富

被投诉人:保定市三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百花路燃料总公司宿舍5号楼1-103室

(071051)

争议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

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3)贸仲通裁字第0002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20日针对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以保定市三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招商银行(含繁体)”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300002.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3 年1月2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议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

2003年1月22日,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称争议通用网址由被投诉人注册,但是注册期限已经届满,随时可能被CNNIC系统删除或被要求删除或被他人注册;如需冻结此通用网址,请向CNNIC提出要求。

2003年1月2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CNNIC发送电子邮件,告知争议通用网址的现行状况,并请求CNNIC确认在该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冻结该通用网址,直至专家组就该案作出裁决,以保证该案件程序的顺利进行。

2003年1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3年1月2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注册服务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止到2003年3月3日,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规则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2003年3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2003年3月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黄松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担任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

同日,黄松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2003年3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黄松先生为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3年3月28日(含3月28日)前作出裁决。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由于被投诉人未能按时缴纳续期费用,争议通用网址目前已处于“失效”状态。但专家组也注意到,由于投诉人现已启动CNNI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以解决该通用网址争议,CNNIC已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要求“冻结”了该通用网址直至专家组作出裁决,即任何人在“冻结”期内都不得注册或删除该通用网址。因此,尽管争议的通用网址已经失效,被投诉人目前仍然是争议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的在案注册人。据此,专家组对本案涉及由被投诉人持有的通用网址的争议具有管辖权。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1年8月4日注册了本案争议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投诉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1) 投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争议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享有中国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

投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企业名称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诉人名称中,文字组合“招商银行”是其区别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显著特征。投诉人从成立时起就使用“招商银行”作为自己的简称,并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广大业内外人士的认可。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办函[2000]第3号《关于核准招商银行章程的批复》和银办函[2001]799号《关于招商银行名称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答复 “你行全称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按照惯例,你行在一般行政事务和业务往来中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保留并继续使用‘招商银行’印章。”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招商银行(含繁体)”这一通用网址享有企业名称权。

另外,投诉人作为国内著名商业银行,在全国各地大中型城市中均设立有分支机构。由于投诉人长期努力经营和服务,“招商银行”已经成为投诉人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投诉人对该通用网址享有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

(2)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企业名称、知名商品和服务名称相同。

(3)被投诉人对所争议的通用网址不享有合法权益。

从CNNIC通用网址查询结果中得知,被投诉人保定市三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招商银行(含繁体)”通用网址的时间是2001年8月4日。经过投诉人调查,被投诉人是一家注册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保定信息港”网站(http://www.bdinfo.com.cn)。

据投诉人所知,该公司对“招商银行(含繁体)”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另外,CNNIC通用网址数据库中记载的“招商银行(含繁体)”所指向的网络地址http://sanjininfo.home.chinaren.com并未指向任何的网络页面。

此现象也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此通用网址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其注册此通用网址仅仅是为了阻碍投诉人的注册。

(4)被投诉人注册、使用争议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投诉人招商银行在国内外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对其企业名称“招商银行”享有完全的权利,并得到社会的普遍认知。而被投诉人作为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其不可能具有设立并经营一家银行的资格和权利。在对“招商银行(含繁体)”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了阻碍投诉人注册该通用网址,而实施了抢注行为,其注册该通用网址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根据投诉人的粗略调查,被投诉人不仅抢注了投诉人的企业名称作为通用网址,还先后抢注了其他多个著名企业名称或商标,例如“商务通”,并且也将其指向了并不存在的地址http://sanjininfo.home.chinaren.com.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因此,按照解决办法的规定,其注册和使用行为具有恶意。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未做出答辩。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的支持必须举证以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同时具备: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1.企业名称权

投诉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投诉人成立于1987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投诉人提交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01年9月28日向投诉人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招商银行名称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1]799号)》批准投诉人“在一般行政事务和业务往来中可使用规范化简称”——“招商银行”,保留并继续使用“招商银行”印章。

专家组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企业名称一般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构成。“招商银行”代表了投诉人的字号和行业,是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因此中国法律对投诉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也自然包含了对投诉人名称中核心部分“招商银行”的保护。

同时,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这一项对于商业银行冠名问题的特殊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在其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专有权利。而投诉人作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业务活动中使用“招商银行”作为简称的事实使得投诉人享有在全国范围内专有性地使用“招商银行”名称的合法权利。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于“招商银行”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企业名称权。

2.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

投诉人提出,由于投诉人在全国各地大中型城市中均设立有分支机构,“招商银行”已经成为投诉人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投诉人因此对“招商银行”享有知名商品和服务的名称权。

专家组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确有规定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且结合立法本意,该等名称权保护的范围理应及于知名的商品化服务。但是,投诉人只证明了“招商银行”是其对外业务往来中使用的企业名称的惯用简称,而未能提交足够证据证明“招商银行”系一项商品化的特有服务产品的名称。因此,投诉人关于其对于“招商银行”字样享有知名商品和服务名称权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招商银行”享有企业名称权,但由于投诉人没有提交证据显示“招商银行”本身独立地构成一种知名的商品化的特有服务,专家组对投诉人是否享有对“招商银行”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利不予认定。

(二)关于争议通用网址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近似问题

专家组认定,所争议的简体中文通用网址“招商银行”与投诉人享有企业名称权的“招商银行”简称完全相同。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还注册了繁体中文的通用网址“招商銀行”。专家组认为所争议的繁体通用网址“招商銀行”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招商银行”仅有一字的差别,且该等差别仅表现在汉字简繁形式上,而其读音和字义没有差别。因此繁体中文的“招商銀行”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招商银行”至少构成近似。

(三)关于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人是否对通用网址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招商银行(含繁体)”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据此,专家组有权推定,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招商银行(含繁体)”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问题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1)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3)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

在本案中,投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的通用网址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因此上述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情况均不存在。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还先后抢注了其他多个著名企业名称或商标,例如“商务通”;因此,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故具有恶意。然而,除了所争议的“招商银行(含繁体)”通用网址外,投诉人仅提交了被投诉人注册“商务通”通用网址这一项证据。

专家组认为,首先,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商务通”是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其次,即使假定“商务通”是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被投诉人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通用网址的行为仅有两次,尚不足以构成“多次”抢注的恶意行为。因此,专家组认为上述第二项的情形也不存在。

但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其他恶意”情形,例如:

被投诉人于2001年8月4日注册了所争议的通用网址,但该通用网址指向的网络地址http://sanjininfo.home.chinaren.com是一个没有任何内容的网页页面。任何单位和个人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查批准。一般而言,被投诉人作为一家信息咨询公司,不具有经营银行业务的资质和能力。显然,被投诉人注册“招商银行”通用网址并不是为了将该通用网址使用于被投诉人自己的业务经营活动,该行为在客观上阻止了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通用网址为其经营银行业务服务。根据该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被投诉人到目前为止尚未缴纳续期费用。因此,被投诉人没有也不打算实际使用所争议的通用网址。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招商银行(含繁体)”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四、裁 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投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保定市三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的“招商银行(含繁体)”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繁体及简体中文“招商银行”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黄 松

二ОО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