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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岩因“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03 1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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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500006]

投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代理人: 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娄刚

被投诉人:王岩

地 址:北京市天通苑三区15号楼6单元601室

争议通用网址:长城卡(含繁体)

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5)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5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6月24日针对通用网址“长城卡(含繁体)”以王岩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通用网址“长城卡(含繁体)”的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500006.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 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6月24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当天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投诉人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2005年6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所涉通用网址的相关信息。2005年6月27日,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所涉争议通用网址由其提供注册服务,争议通用网址目前状态为有效,现争议通用网址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05年6月2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投诉人转递投诉书。

2005年7月1日,被投诉人王岩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其联系地址。

2005年7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收到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已于当日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向被投诉人传送/发送程序开始通知,随函转去投诉书,并告知被投诉人本案程序已于当日开始、要求其参加本案程序,并在自当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答辩意见。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还分别向CNNIC和注册服务机构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发出了程序开始通知。

截至2005年8月2日,即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被投诉人应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

2005年8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本案将缺席审理并予以裁决。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就如何选择专家组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5年8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王范武先生传送列其为候选专家的通知,请王范武先生于2005年8月7日前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5年8月7日,王范武先生以电子邮件方式确认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在案件审理中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

2005年8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及王范武先生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王范武先生为独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5年8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的方式向王范武先生传送了本案投诉书及相关文件。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5年8月29日(含8月29日)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事实

(一)关于投诉人

本案的投诉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该行成立于1921年。

中国银行于1986年6月推出人民币长城信用卡业务,1987年发行长城万事达卡,1989年8月发行长城维萨卡。在推出上述信用卡业务后,投诉人开始申请注册中/英文“长城卡”的系列商标。其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下:第36类“长城卡GREAT WALL CARD及图”商标、第36类“ GREAT WALL CARD及图”商标、 第36类“GREAT WALL CARD”商标、第36类“长城卡”商标。

(二)关于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为王岩,通信地址:北京市天通苑三区15号楼6单元601室。

被投诉人王岩于2004年4月29日申请注册了中文“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

三、当事人主张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中国银行是第一家在国内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在国际和国内享有良好的信誉和很高的知名度。投诉人曾获世界多家权威杂志评选或授予的“中国最佳银行”等褒奖并连续15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是中国资本最雄厚的商业银行。投诉人自1986年6月在国内金融界率先推出人民币长城卡业务后,围绕“长城卡”的保护开展了申请商标的工作,先后申请注册了中英文的系列“长城卡”商标。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长城卡”经过投诉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已经在用户中树立了良好信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长城卡(含繁体)”同投诉人在先注册的“长城卡”商标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具有某种联系,从而造成消费者混淆,可能给投诉人或其商标的信誉带来损害。

“长城卡”作为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从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被投诉人也无任何使用“长城卡”的合法权利以及正当理由,因此被投诉人对“长城卡”(包括繁体)通用网址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是自然人,不可能享有经营信用卡的权利,其恶意抢注“长城卡”通用网址的意图是明显的。被投诉人将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抢注为通用网址不仅意在阻止投诉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开展服务,而且其抢注的“长城卡”通用网址直接指向的是与投诉人没有任何关联的一家商业网站www.comefirst.com,这既有可能损害投诉人的良好信誉,也是对消费者的欺诈。被投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注册。

投诉人请求:将本案争议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辨称: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7月5日将投诉书和相关证据以电子邮件和邮政快递的方式转递给被投诉人王岩,至专家组审理并作出裁决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专家组未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以及反驳证据。

四、 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对本通用网址争议进行审理裁决。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通用网址注册人在投诉人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下述主张时,应接受争议解决程序的管辖。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近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有权认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具有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恶意。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者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 关于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问题

投诉人作为金融机构在国内首推长城信用卡业务,并于1996年3月开始至2000年9月陆续注册系列“长城卡”中英文商标。投诉人注册的上述商标都在有效期内,因此投诉人对“长城卡”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不仅如此,投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早于被投诉人注册“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的时间。

(二)争议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的问题

被投诉人于2004年4月29日注册的“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系列注册商标,特别是与投诉人2000年9月28日注册的“长城卡”商标完全相同。

(三)被投诉人对“长城卡(含繁体)”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投诉人作为“长城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从未以任何方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该商业标志。在被投诉人未提供其享有注册“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的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应认定被投诉人对“长城卡(含繁体)”不享有合法权益。

(四)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

1、被投诉人的抢注行为造成投诉人无法以同样的方式为其客户提供便利服务,妨害了投诉人行使权利;

2、被投诉人注册的“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指向的是“www.comefirst.com”(莱依购物网),该网与被投诉人王岩存在某种联系,而与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这种指向会使消费者产生投诉人与该网站存在关联关系的误认或混淆,可能会给投诉人的声誉带来不利的影响。

还应指出,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专家组依程序规则给予被投诉人答辩的机会,但是到专家组作出裁决前被投诉人既未作出答辩也未提供反驳投诉人投诉主张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这是被投诉人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这种行为不影响专家组依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被投诉人拒绝答辩恰恰说明其对注册的“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不享有合法的权益。被投诉人对其行为亦不能提出合理的理由以及作出合理解释,这也同时证明其具有抢注的恶意。

综上意见,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长城卡(含繁体)”通用网址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恶意注册的情形。

五、 裁 决

基于上述事实的认定和理由,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长城卡(含繁体)”的投诉成立,通用网址“长城卡(含繁体)”应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王范武

二O 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