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营运损失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略去)
被告一:XX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
被告二:宁XX(车辆实际所有人),男,汉族,地址 :(略去),电话:XX.
被告三:XX保险公司,地址:XX保险大厦,电话:XX
被告四:山东XX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略去,电话:略去
被告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负责人:XX,职务:总经理,地址:略去,电话:略去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9637.00
元(其中车辆维修费26682元、货物损失25821.9元、施救费7000元、鉴定费800元、车辆及人员租赁费4000元,停运损失15333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X月X日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二宁XX驾驶的车牌号为鲁F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F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百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原告的司机宋XX驾驶的车牌号为黑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XX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以及被告四所有的车辆,三车相撞。后经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二及被告四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车辆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的车辆及货物损失等共计人民币59637.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事宜,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现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致财产损失的案件。后法院经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主张。
本案中,原告方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然存在营运损失。笔者之前经手过几个这样的案件,主审法官明确表示:营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因为其属于间接损失,不会支持原告方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的要求。
在这次的案件中,首先讲营运损失的赔偿主体:几位被保险人因为经验缺乏,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对保险公司在营运损失方面的免赔条款无异议,那营运损失自然由几位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是法院在判决中,先从交强险的财产损失的2000元的赔偿限额内,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营运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对此,本案中两家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对此予以维持,理由是:停运损失确系间接损失,但两家保险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明确提示、告知了投保人,上诉人未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停运损失正确。基于法院的这一判决,我们是否可以大胆预测,如果几个被保险人不同意保险公司就营运损失免责,也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其次探讨一下有关营运损失的数额: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了营运损失为日6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又拒绝提交鉴定申请,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日停运损失标准符合同类型车辆的一般标准,因此对停运损失数额予以认定。
交通事故营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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