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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辩护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8 16: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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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蔺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案卷以及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且参与了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蔺某某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时,由于对科学知识缺乏了解认识,在主观思想上并没有意识到该产品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被告自幼生活在农村,有时也食用病死动物,看见别人在销售该产品,也没有听说过吃过后有人中毒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所以也跟着销售了。被告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没有发生致人伤害的事件,也就是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系偶犯,改造潜力很大,且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是一时糊涂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对自己的行为是有着深刻反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的行为的确触犯了法律,被告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被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只有被告及相关人员的口供,别没有其他的证据,如对销售的产品是否有毒有菌有害,没有相关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所以只能认定被告销售的系以次充好,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被告销售给他人食用的销售数额较小,也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最好使用缓刑。

四.被告愿意缴纳罚金。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也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辩护人想从情理上简单的说几句,被告父母就被告人一个子女,母亲早已过世,父亲年过花甲且常年有病,一直都需要被告的赡养扶养照顾,被告的女儿仅仅三岁,被告人的妻子也没有工作,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支柱。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孙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