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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辩护案件

科普小知识2022-12-09 1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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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刑事辩护案件 

孙桂梅 连邵洪

委托人:蔺某某

诉讼地位:被告(犯罪嫌疑人)

审理法院: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坊刑初字第158号

案件委托及办理情况:2011年12月15日,蔺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来所咨询,其丈夫蔺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潍坊市*局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分居刑事拘留,并移送坊子区人民检察院,孙桂梅律师接待并解答,于当天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以后,到检查院详细阅读了卷宗材料,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蔺某某。蔺某某多年从事销售猪肉生意,2010年9月份开始从同村的另蔺二,某某哪儿拿病死猪肉销售,销售数额较高,蔺二还将猪下水销售给李某某,该案涉及三人,因该案件涉及面较广,案件较为特殊,还要报市检察院,证据又比较复杂,

案件结果:该案件直至2012年10月份才开始开庭审理,至此已经一年的时间。经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及与法官沟通,最终将数额减到最低,2012年10月24日坊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判处罚金8万元,另两个被告一个有期徒刑四年半,一个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件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蔺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案卷以及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且参与了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蔺某某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同时,由于对科学知识缺乏了解认识,在主观思想上并没有意识到该产品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被告自幼生活在农村,有时也食用病死动物,看见别人在销售该产品,也没有听说过吃过后有人中毒等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所以也跟着销售了。被告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没有发生致人伤害的事件,也就是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系偶犯,改造潜力很大,且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是一时糊涂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对自己的行为是有着深刻反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的行为的确触犯了法律,被告对此也有深刻的认识,被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本案的证据来看,辩护人认为只有被告及相关人员的口供,别没有其他的证据,如对销售的产品是否有毒有菌有害,没有相关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所以只能认定被告销售的系以次充好,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被告销售给他人食用的销售数额较小,也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建议对被告从轻处罚,最好使用缓刑。

四 被告愿意缴纳罚金。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蔺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也愿意缴纳罚金。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辩护人想从情理上简单的说几句,被告父母就被告人一个子女,母亲早已过世,父亲年过花甲且常年有病,一直都需要被告的赡养扶养照顾,被告的女儿仅仅三岁,被告人的妻子也没有工作,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支柱。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 :孙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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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抗诉的再审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指定监护人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用)

海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一审海事案件用)

管辖异议申请书(海事案件)

民事裁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裁定书(对原审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选民资格案件用)

民事判决书(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