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代理词(违法强拆*机关不作为)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至少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3月25日,上诉人的房屋被人非法拆毁,上诉人当即打110电话向被上诉人报案,被上诉人并未当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是将房屋正在被强拆的上诉人控制到警车上做笔录,以致上诉人的房屋最终被彻底损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今天审理的是一件普通的行政案件,因为所诉的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中极普通的一种行为;但同时我们审理的又是一件极不普通的行政案件,因为本案中的上诉人在这个寒冷的冬季却都还住在野地里的塑料棚里。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们自己处于这样的一种境况下今天在这里来进行这样的一个诉讼,我们自己心里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可是即使是这样,我们尊敬的人民警察今天却在这里居然还在百般狡辩,说什么自己毫无责任!当上诉人打求助电话把你们叫到现场时,你们都做了些什么呢?是不是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了拆迁人的身份、查验了拆迁人的拆迁手续、对于没有合法拆迁手续的拆迁人采取制止措施?没有。我们尊敬的人民警察他们没做这些事,却是将房子正在被强拆的邓先生的爱人陈女士控制到警车上做笔录,放任甚至是客观上帮助拆迁人完成其违法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于是,上诉人几家老小用以遮风避雨的房子就这样在人民警察眼皮底下化为废墟,上诉人几家从此就成了无家可归的社会流民。
当周围商品房的价格已经达到4、5千元每平米的时候,有人却以每平米6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房子出售,这可能吗?显然不可能。可是如果有人整天堵在你的家里随地大小便,抓住女人的头发将其头使劲的往墙上撞,把小孩子的腿给打断来逼你签订这样的卖房合同,而你向我们神圣的保卫者——人民警察求救却得不到回应时,你还能说这样的买卖不可能吗?可是就即使这样的协议却被我们的人民警察用来为自己不履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来辩护,这还有天理吗?这样的警察还是以保护人民安全为己任的警察吗?
尊敬的法官,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良善的最后一道防线,我的当事人他们是善良守法的公民,不是刁民,他们世代在宿迁这块土地上默默地劳作。曾经这块土地上有他们的房子,有他们的家,可是今天,这块土地对他们来说虽然依然是那么亲切,但是放眼望去,却已经没有了他们一块立足之地。老百姓何罪之有?难道仅仅因为拥有一套供一家人遮风避雨的房屋就该受这样的惩罚?
是谁造成了他们今天的这种境况?至少我们知道,如果当我们的人民警察在接到我们当事人的求救电话后,如果能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警察法》上的相关规定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义务,我们的当事人今天就不会流落到这种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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