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诉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会保险成功索赔6万元
劳动仲裁申请
申请人:蔡某,女,汉族,详细信息略。
被申请人:珠海吉大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详细信息略。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小计22027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小计66227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4868.2元。
以上三项共计:103122.2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约于2011年11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娱乐服务销售工作。2013年7月中旬,申请人给公司实际管事(包括人事工作)的邓女士(为公司监事,同时也是经理邓某的姐姐)打电话,告知其本人欲从8月份开始换上*班(即不用打卡记考勤,与正常班相比只是每月无出勤工资200元而已,工资组成部分为销售提成和奖金),邓某当即表示知晓。2013年8月24日和25日申请人去被申请人处打了考勤上了班, 到了8月25日发工资的日期,其明确告诉申请人不发本人的工资,本人随后多次找公司理论都被粗暴拒绝。从入职起,被申请人一直未与本人签过劳动合同,也多次拒绝本人要求购买社会保险的合理要求,直到2013年4月才迟迟为本人购买了社保,被申请人还强行要求本人个人承担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现本人已经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通知。
本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餐饮服务公司,实际上却一直在经营娱乐服务业,发放工资未通过银行代发的渠道,以现金发放,逃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无故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存在如此种种违法与不当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诉请贵委,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9月11日
附:各项请求计算明细:
1、拖欠工资小计22027元。分别为:2013年7月12507元,2013年8月6800元,2013年9月2720元(6800元/30日*12日)。
2、双倍工资差额小计66227元。计算期间为2012.12.16至2013.9.12,其中2012.12.16-2012.12.30为3400元;2013.1.1-2012.6.30及2013.8为7*6800元=54400元;2013.7为12507元;2013.9.1-2013.9.12为6800元/30日*12日=2720元。
3、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7434.1元。计算方法为:2012.12-2013.8的月均工资(8*6800元+12507元)/9*2=14868.2元。
以上三项共计:1031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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