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证据申请书
提取证据申请书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局国保大队提取2011年7月30日(也许是7月31日,记不太清楚日期)汉寿县*局拘留徐方渔的证据(找国保大队工作干警,因为是他们给我的)。
二、请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今书记)等提取证据。因为2011年7月县*局国保大队出具拘留证,后又收回去了,刘娜等乡领导正好在场(国保大队)。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2011年7月30日(或31日)县*局已出具过拘留证这一事实,从而得出2011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为依据,县*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这一结论,好请贵院依法撤销拘留证。
由于当天,县*局干警违法把拘留证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没有拘留证了,再由于国保大队和聂家桥乡我无法找他们出示证据,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附上2011年9月5日15点54分汉寿县*局在常德论谈上发的曾拘留我后暂缓执行的帖子。用以辅证11年7月底县*局拘留我的事实。请贵院在常德论谈上认真查查,核实一下。如凭此辅证贵院能认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过拘留书这一事实,那么正文的一、二点提取也就免了。
三、请贵院找县*局干警刘文利、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提取证据。证明:1、只有刘文利一人询问过我,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从来没有询问过我;2、刘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11月21日询问我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场;3、刘文利11月21日拘留书和处罚告知书是同时给我的,且拘留我时申辩和陈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写了几句话,没有让我写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写,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没有梅其君,却有刘文利在拘留执行回执中代梅其君签的假名;4、询问笔录,拘留执行回执,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有几份签名都是刘文利作假代签的,只有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的签名是梅其君后来赶过来他本人签的。
此三中提取的证据用以证明县*局拘留我程序违法(县*局1人询问我,拒绝我的申辩和陈述等),好请贵院撤销拘留证。因为证据我提取不了,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四、请贵院行政合议庭认真鉴别县*局答辩材料中刘文利代梅其君签字的字样,来和梅其君本人签名的字样比较一下(因为这个签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来是假的了)。刘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签名时,刘文利和梅其君二个名字字样完全一样,而梅其君本人后来赶过来在处罚告知书中的签名完全不同形态。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写错了。
如合议庭不认为是刘文利作假代签,我请贵院提出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几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所签,而是刘文利代签作的假。
当然如贵院仅依据其它方面(如汉寿县*局无管辖权,如我进京*实体实质不应拘留),就能撤销县*局的拘留证书,那么本申请书相信贵院不会考虑,免得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此致
常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方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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