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拘役案
201X年6月至7月,危某在租住萍乡市区的出租房里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等毒品,
律师接案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案卷,认真分析案情,根据事实和法律,经过庭审辩护与法官对案件的沟通,本案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当庭宣判,自宣判之日起被告人在看守所呆20多天后就可被释放。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辩护词
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危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危X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事实情节:
1、被告人危X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全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具有坦白的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能全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庭审,被告人也是如实回答审判长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人员伤亡等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一般,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因此获得任何经济利益,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5、根据案件事实,从案卷材料中得知,被告人容留的吸毒人员均为其较好的朋友,吸食毒品数量少,包括被告人在内,他们两三个人每次共吸食毒品的数量仅为X克冰毒,相对那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6、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此次犯罪是第一次,也是偶发性的,在此之前其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对法律的无知和对毒品的好奇才导致他出现今天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危X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小,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恳请法庭适用较短刑期的刑种,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温检萍
201X年11月XX日
上一篇: 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未遵循合法程序被判败诉
下一篇: 关于小学生上网情况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