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买 卖 合 约
房 屋 买 卖 合 约
合约之一方(以下简称卖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合约之第二方(以下简称买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
地址:
合约之第三方(以下简称经纪方):珠海市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珠海柠溪香溪·62号
电话:0756-2298881 传真:0756-2271688 银都分行电话:2137227
经卖方、买方及经纪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买卖标的:买卖双方经协商须以下列条款通过经纪方出售及购入λ于珠海市
(以下简称该房屋)之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
为m2,其它附属面积m2(以房产证面积或确权面积为准)。
二、成交价格:该房屋之成交¥价为单价元/m2,其中附属单价元
/ m2,总价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整。
三、付款方式(在[]中打"√"选择):
A、一次性付款[ ]
(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元须在签正式房屋买卖合约前付清作为部分¥
款,正式买卖合约须于20年月日之前签妥;
(c)元须于买卖完成时(指房屋产权证书或正式购
房合同已完备,下同)由买方付清作为¥价余款。
B、按揭付款[ ]
(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
(b)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
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按揭时签妥;
(c)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
银行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价余款,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
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C、转按付款[ ]
(a)元须在签本合约之同时付清作为认购金,卖方
收款天内向抵押银行申请转按手续,并协助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手
续;
(b)元须在签正式买卖合约时付清作为首期余款,
正式买卖合约须于银行同意转按时签妥;
(C)元须于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由贷款
银行扣除卖方所欠款项后将余款直接拨入卖方银行帐号作为¥价余款
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原贷款额之间差额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四、税费承担及交割:
A、买卖完成时,卖方须负责将该物业交吉/买方同意连同该物业现有之租约
一起购入该物业。
B、该物业是以现状售予买方,而买方已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
易。
C、在该物业交易完成之日(即交吉),卖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
如水电、管理、电话费及有线电视费等),并即时迁出该房户口。
五、佣金及赔偿:
基于经纪已提供之服务,经纪有权在此合约后向卖方收醛元及向买
方收醛元作为佣金。
六、Υ约责任:
A、卖方须保证对上述房屋享有完整所有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
的产权瓜葛、债务、税项及租赁清还抵押等,卖方应在交易前清理完毕,
并保证交易后买方无须负责,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B、经纪代卖方所收之临时认购金,由卖方收妥及签署本合约作实。如卖方拒
绝收取该临时认购金及签署本合约,则该笔认购金在û有任何补偿情况下
交回买方,买方将不得要求任何赔偿。
C、如买方δ能履行本合约之条款以至本合约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之认购金
将由卖方û收,而卖方有权再将该物业售予任何人,而卖方不可再为此而
向买方进一步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D、卖方在收取认购金后不依合约条款将该物业售予买方,则卖方除须退还所
有买方已付之认购金外,并须以同等数目之金额赔偿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
失,而买方不可要求进一步赔偿或逼使卖方履行此合约。
E、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δ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
入该房屋,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上述卖买双方的佣金作为赔偿经
纪之损失。
F、签署本合约后,如买卖双方在δ得经纪同意下协议取消本合约或私自交易
,则买卖双方将同时及分别成为本合约之毁约者,并仍须各自负责付予经
纪应得之上述佣金,并支付给经纪方总房款10%的Υ约金。
七、其它:
A、经纪方负责跟进有关买卖过户等一切手续,直到该房屋买卖完成为止。买
卖双方须提供齐全该房屋买卖所需之资料。
B、合约取代任何过往之三方在谈判中的声称、理解、承诺与及协议。
C、本合约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卖方及经纪
各持一份。
八、补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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