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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

科普小知识 2023-11-13 19: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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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中文名:公司自治

英文名:Corporateautonomy

实质:公司治理方式

相关概念: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

1、公司自治的定义

所谓公司自治是指公司治理主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自主安排公司治理机构,配置公司权力(利)、义务和责任的活动。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治理是公司参与各方不断博弈、学习、调整而逐渐形成的一般均衡,它不仅仅是静态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公司参与人的博弈是公司自治的内在动力,如果通过博弈,公司参与人能达成妥协与合作,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般均衡,实现公司内部关系的有序化和各方利益的均衡。随着公司的发展,公司参与人还需适时调整相互关系,补充或修改原来的约定,以适应变化的情况,从而不断在动态中寻找平衡。从法学上讲,公司自治是内生制度与外部干预共同作用的产物,是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参与人,在公司目标、利己动机和外在环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所进行的权力(利)、义务、责任等资源的安排。


公司自治

在这种安排中,公司参与人不求对将来行为的具体内容达成详细、确定的协议,而主要是对公司目标、决策权的分配、决策规则、争议的处理等事项进行规划,并将有关这种规划的合意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从而实现对各方关系的控制。

2、公司自治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属性的公司自治规则。在私法领域,强调的是私法自治理念,故公司法也一样应该遵循这个理念。公司自治主要就是指公司章程自治,它的内容包括公司章程订立的*、修改*与内容*。

订立*

公司章程在订立过程中有出资人的充分参与,他们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出资人可以选择与谁建立合作关系,在公司章程达成最后的一致意见前,出资人有权选择退出或者签订章程。出资人退出与否,完全是由他们自己决定,任何人没有权限来干涉他们行使*的权利。

修改*

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事物。公司的经营环境在不断变化,公司为了适应经营活动变化的需要,股东应该适当地、适时地修改公司章程。但是公司章程的修改要比公司章程的订立有更多限制。在订立公司章程的时候,出资人有权选择退出或者签订章程,他们是完全*的;但是章程一旦生效,这就等于它是公司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很强的严肃性。因此一般各国都在修改公司章程时设置了一些程序障碍。在当今世界普遍流行的做法是当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所持股份份额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时,才可以修改章程。


公司自治

内容*

它的含义是指章程的内容由股东自己来确定。股东通过章程来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事项,比如公司名称和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等,从这个方面上来说,公司的*经营权和股东自治权都主要是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在现今的教科书上,学者一般把章程的记载事项划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就是要求章程中必须要记载,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章程的内容*,但对记载事项的具体内容却仍是由股东决定,如章程必须记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则由股东决定的,故仍属于公司章程的自治内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没有要求章程中一定要存在,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有效。任意记载事项是指股东可以*将该事项记载于章程中,没有任何的限制。

要式行为

从世界上各国的法律来看,对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要求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有的国家要求将章程进行登记,还有的国家要求将章程公证。从我国《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来看:明确了出资人成立公司需要章程,并且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相应规定,从法条上看,章程的订立好像是不存在自治,但实际上章程的具体内容仍然是股东自己确定,他们经过平等的协商一致,其结果都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应当是书面形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章程是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3、公司自治的途径

公司自治是通过自己的意思机关形成各种决定实现的,那么根据这些决定形成的时间和内容不同,公司实现自治的手段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公司章程,二是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1)公司章程自治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之前,由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一致通过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中最普遍、最一般事项的自治性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其制定和修改都有严格的限制,并且对内具有最高效力,素有企业的“自治宪章"之称。它不仅对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其后加入的特定或不特定的股东也有约束力。同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可规范的事项进行了广泛的授权:从公司的设立目的到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会议召开的次数到表决机制的设定;从内设机构的职能到董事监事的选任;从股份转让的条件到对外担保的限制等等,全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这就为公司自治提供了最根本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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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自治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监管,公司的运营中的大部分决定是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所以股东会与董事会的决议成为公司实现自治的又一手段。

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称为股东会决议,它一般是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的决定,在公司中具有最高的效力。一些特殊事项,比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分立与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解散等必须经股东会表决,并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才能生效。股东会的召开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由于要求的与会人员较多,所以每年召开的次数有限,而董事会的召开则相对简单,所以董事会在日常决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称为董事会决议。它主要是针对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一般问题作出的决定,其中涉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等。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对公司即时决策、实时管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3)公司章程与“两会”决议的关系

可以说公司章程是静态公司下的自治,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则是动态公司下的自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但是在这两种自治手段中,公司章程的地位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它直接决定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正确性、及时性和执行力。没有一部完善的公司章程,再多的“两会"决议也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舍本逐末。

4、公司自治的特点

(1)公司自治的内涵具有特定性。

公司自治具体包括公司如何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机构;如何在它们之间安排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如何配置公司参与人,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活动。这种公司自治是公司治理意义上的自治,是以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进行的配置权、责、利的活动。股东是公司自治的主要主体,但并非唯一主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参与公司自治而不只是消极承受者。公司参与人的行为相互影响,共同构成公司自治活动。

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是法学中常用的概念,通常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机构之间形成的某种权力义务关系,而公司组织结构是经济学和管理学常用的概念,主要指组织内部的分工与活动安排。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主要包括:直线制、职能制、事业部制、矩阵制、团队制等。较公司组织结构而言,公司治理结构是更宏观更基础性的结构,它首先明确公司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公司组织结构主要指在经理的管理领导之下,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等的组织方式;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参与*利、义务、责任配置的基本框架,公司组织结构是权利、义务、责任的具*度性安排,致力于公司战略目标和任务的具体落实。


公司自治

(2)公司自治的空间具有相对性。

公司自治并非没有界限,它必须在公司法律划定的框架内进行。《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范。公司自治的空间随法律管制的加强而减少,随法律管制的放松而扩大。公司治理应主要由公司自主决定,法律并不一般性地干预公司治理中的具体活动,但法律仍在其中具有重要作用,比如提高信息披露水准,保持公司参与人谈判的可能性和约束他们之间不守信用的行为。

(3)公司自治的内容具有层级性。

公司设立人或发起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适合自己的公司章程,建立约束、协调彼此关系,规范公司活动的基本框架,而在公司章程生效以后,原始股东和后续加入的股东以及其他公司治理主体,还需在公司章程限定的空间内开展公司治理活动。虽然在满足法律和章程的既有程序和条件下,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自治规则,但在章程被修改之前,公司还必须依章程活动。

5、公司自治的实践

公司治理中公司自治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司人格独立。公司是法律上认可的“人”,作为法人,它与自然人一样享有广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拥有自己的财产,以自己的名义缔结合同,当遇到纠纷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股东权和公司权利是相互独立同时有是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通过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机构形成对立于股东的法人意志,进行意思表示,实施法人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二是公司可以以*协商的合同机制来决定某些公司治理事务。有关公司的组织架构、公司资产和利润分配、经理人员、职工等的权利和责任等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由治理主体协商选择决定,制定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治理规则,在此种协商结果没有消极外部性时,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允许他们以私法自治精神订立合同章程和公司内部规则,但这种*不是没有限度的,在有明显信息不对称现象或严重机会主义行为危险时,法律则需提供一套强制性规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鲫比如公司章程内容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则公司章程无效,必须依公司法的规定和程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公司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否则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三是公司的事务和业务,由公司机关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规则来管理,不需要依靠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意志来安排。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被赋予了人格——法人,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组织,其经营活动需要由自然人所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来完成,一般,股份公司的权力机关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行使资产收益、重大经营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的权能,选任董事会直接经营公司,组成监事会监督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维护出资者利益。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核心,是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有权任命和解聘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并有责任监控公司的账户、批准公司的战略计划以及其他重要的决策和活动。监事会是公司监督机关,专门行使监督权,代表公司的产权主体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和经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通过上述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使公司内部自治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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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公司通过凝聚伦理、道德规范的公司文化,实现各治理主体的自我调整。公司治理既是公司及公司内部的个人伦理、社会责任与义务的管理科学,也是一套法律、文化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效率不仅取决正式性制度,而且取决于非正式性制度,即每个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工作态度。积极向上、团结合作、严格自律的公司文化可对公司行为、领导行为和员工行为起到导向作用,确保他们的活动能够在一个公司能够认同和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良好的公司文化有助于降低公司内部的监督成本,弱化公司内部的个人偏好,减少经营活动的不确行为,减缓委托——代理中的利益纷争和权力纷争,催生出大量的协调性的活动,使公司在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自我监督和自我激励的自律机制中提高绩效,增强竞争性。

五是市场力量可以校正公司治理的不足。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现代公司发展的历史表明,管理和控制的“两权分离”所带来的代理成本问题,可以因市场机制得到相当的控制。只要市场竞争充分,能够对公司施加足够的压力和激励,就会迫使公司选择适合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或对其治理结构的缺陷进行改革,而不需*作过多的干预。无论在一个给定的时间点上还是在一个特殊的时问区段上,市场机制都要比非市场机制更为有效。充分而公平的外部市场竞争体系不但为监督和约束经营者行为提供了评判依据,而且为这种监督和约束的实现创造了必要的机制和适宜的环境。这种治理主要来自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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