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上诉人蒋恩全与被上诉人广饶县*消防大队因消防管理一案

科普小知识 2023-11-13 23:49:15
...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1)东中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恩全,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饶县广饶镇二村。

委托代理人陈绍信,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孙象平,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金刚,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城辽河小区。

上诉人蒋恩全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1)广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于200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1年12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恩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绍信,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0年12月16日在广饶县机电公司商品房发生火灾后,被被告扑灭,被告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于2000年12月20日制作了广饶县“12·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被告于2001年2月26日制作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并向原告送达。

原审认为, “12·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虽是被告在履行灭火行为后作出的,但该报告不是向当事人公示的文书,只是被告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根据火灾现场的调查情况作出的判断结论,其过程是技术性、专业性的,其本身也没有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非行政职权的行使,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上诉人蒋恩全在上诉状中称,1、被上诉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写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属行使行政职权。2、行政确认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对相对人的法律事实给予确认的行政行为。3、行政确认行为并不以增加或减少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追求目的,只要当事人得知该行政确认行为影响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具有可诉性。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12·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法院的审理范围。请求1、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2、依法裁定该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进行实质性审理。

被上诉人广饶县*消防大队辩称,1、被上诉人与火灾事故调查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机构,上诉人将两者等同是错误的。2、制作《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而非被上诉人的职责。3、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4、被上诉人出示由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被上诉人作出的,上诉人诉被上诉人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除在一审中书面提交的以下证据:1、四份询问笔录和一份证明;2、一份火灾现场勘查笔录;3、二份“12·16”火灾现场平面图;4、二十二张火灾现场照片;5、 “12·16”火灾扑救情况。二审中,被上诉人未再提供新的证据。

庭审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未发表新的质证意见。但向法庭提交以下新的证据:1、《行政诉讼法》第2、5、11条的规定;2、《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3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 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中江必新谈若干解释的理解与适用;5、《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讲座;6、甘文著《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之评论》; 7、刘善春著《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 8、罗豪才编《行政法学》; 9、张树义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 10、张步洪、王万华编《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 11、姜明安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2、最高人民法院(1998)行终字第10号判决书。以上证据证明本案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第1、2号证据,涉及到适用法律的问题,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3-11号证据,该证据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12号证据,该判决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本案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2月16日19时30分左右,位于广饶县城中路21号机电公司出租商品房发生火灾后,被被上诉人扑灭。被上诉人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查,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于2000年12月20日制作了关于广饶县“12·16”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于2001年2月26日制作了广公消认[2001]第007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并向上诉人送达。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恩全诉被上诉人广饶县*消防大队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广饶县“12·16”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是被上诉人在履行灭火行为后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未向当事人送达,即该调查报告是被上诉人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根据火灾现场的调查情况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其过程是技术性、专业性的,该调查报告不是向当事人公示的文书。因此,该行政行为还没有成立,是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是不可诉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子美

审 判 员 侯丽萍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 伟

上诉人蒋恩全与被上诉人广饶县*消防大队因消防管理一案

上诉人江西横峰县葛源谷酒厂与被上诉人江西双鹿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梅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雷静美、杨仲文为被上诉人田景兰、吴先杰及第三人杨剑专利权属纠纷一案

上诉人王永昌因与被上诉人孙国民、冯广聚、赵庆元、曹根成、兰考县新原机械厂商业秘密侵

诉人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存单纠纷一案

上诉人夏明利与被上诉人谈伟才、广东伟业铝厂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朱景文与被上诉人韦崇教、朱庄、广东志高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上诉人杨炽兴邓崇昌与被上诉人卢雪连因非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江西省新干县银冠不锈钢门窗型材厂因与被上诉人胜利油田中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定作

上诉人章德芬为与被上诉人汉方公司、神风公司技术成果侵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