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
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ú矿)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ú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法将拍卖标的“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ú矿)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乙方。
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范Χ:面积7.55平方公里,海拔标高+1000~+100米,范Χ由以下9个直角坐标拐点圈闭:
拐点XY拐点XY
13111140356094702311435035610590
33114340356120004311408035611840
53114000356124006311220035613120
73111060356104708311132035610280
9311100035609670
勘查开采矿种:ú。
甲方向乙方提供《四川省川南ú田古叙矿区岔角滩井田ú炭资源/储量估算报告》。
第三条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有效期2年,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有效期30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本合同出让的标的仅为探矿权、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得延续、转让;出让的采矿权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依法转让和抵押,转让、抵押的有效期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五条 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ú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此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登记费、采矿权登记费及其他有关法定税费。
拍卖成交后,乙方同意在签订《四川省古蔺县岔角滩井田(ú矿)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含节假日,下同)缴纳成交价款的40%(含履约保证金在内);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再缴纳成交价款的30%,余款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
甲方指定收款单λ、开户银行及帐号:
收款单λ: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银行:市农行国窖广场分理处
银行帐号:166401040002222
第六条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并持缴清全部拍卖出让价款凭证到甲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探矿权采矿权拍卖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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