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3、相关案例
张东升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被告人张东升,男,28岁,北京出入境检查总站入境检查一队检查员。因涉嫌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于2000年1月5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东升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东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东升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东升从轻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东升在北京国际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入境检查一队任检查员期间,为使他人顺利偷越国(边)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于1999年12月13日、14日在无人入境的情况下,在他人提供的八本*护照及入境登记卡上,加盖了入境验讫章,伪造入境记录,并录入电脑存档。12月14日,被告人张东升正在录入第五本护照的入境资料时,被查获归案。缴获护照八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东升身为国家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国(边)境管理法规,但其为谋私利,在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情况下,为使偷越国(边)境人员顺利出境。在无人入境的情况下,在他人提供的护照上加盖入境验讫章。并伪造,入境记录存档,其行为违反了国(边)境管理法规,破坏了国家边防检查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管理制度,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东升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被发现,应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被告人张东升所犯罪行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0年6月19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东升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在案护照八本,予以没收。
宣判后,张东升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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