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
王永春,男,汉族,1960年7月出生,吉林省乾安县人,1983年8月毕业于长春地质学院(已并入吉林大学)并参加工作,中科院地质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3年8月26日,王永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中纪委调查。2013年8月29日,中石油通报四高层接受调查情况,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2014年6月30日,王永春被开除党籍公职。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王永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姓名:王永春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0年7月
籍贯:吉林乾安
民族:汉族
毕业院校:中国社会科学院
学位:博士
1、个人履历
1983.08-1999.09吉林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工作,历任院长助理、副院长、院长;
1999.09-2000.06吉林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0.06-2004.10吉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4.10-2007.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经理;
2007.11-2008.0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部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总经理;
2008.02-2009.08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副局长);
2009.08-2011.0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大庆油田党委副书记;
2011.04-2013.08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大庆油田党委副书记。
2013.08.26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
2、违法违纪
接受调查
2013年8月26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永春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王永春
职务被免
2013年8月29日,中石油通报四高层接受调查情况,免去其党政领导职务。
开除党籍
2014年6月30日,经**批准,**纪委对第十八届*候补委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永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永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
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永春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王永春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王永春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永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3月2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一审开庭
2015年7月20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原局长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
4、一审宣判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王永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王永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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