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投资
马克思曾把生产条件区分为共同生产条件和特殊生产条件,与此相对应,他把基础设施投资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机器的形式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那种固定资本”;另一类是“具有铁路、建筑物、农业改良、排水设备等形式的固定资本”。
中文名:基础设施投资
英文名:Infrastructureinvestment
实质:*对基础设施投资
相关概念:基础设施;社会分摊资本;社会资本
1、基础设施投资的前提
基础设施是支撑一国经济运行的基础部门,它决定着工业、农业、商业等直接生产活动的发展水平。一国的基础设施越发达,该国的国民经济运行就越顺畅、越有效,人民的生活也越便利,生活质量相对来说也就越高。经济学界对基础设施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发展经济学在讨论基础设施时,一般使用“infrastructure”和“socialoverheadcapital”两个英文词,中文译名是“社会分摊资本”和“社会先行资本”。
基础设施投资
由此可见,基础设施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基础产业是指经济社会活动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通信、水利、供电、机场、港口、桥梁和城市供排水、供气等。广义的基础设施还包括提供无形产品或服务的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基础设施与其他产业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基础设施为整个生产过程提供“共同生产条件”。马克思曾把生产条件区分为共同生产条件和特殊生产条件,与此相对应,他把固定资本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机器的形式直接进入生产过程的那种固定资本”;另一类是“具有铁路、建筑物、农业改良、排水设备等形式的固定资本”。
2、基础设施投资的内涵
基础设施投资的性质——基础设施投资与一般投资的关系。基础设施是处在“上游”的生产部门,基础设施投资是一种“社会先行资本”。
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构成其他部门(也包括本部门)必需的投入品和服务。基础设施的感应度强,感应度系数较高。感应度是指某产业受其他产业需求影响的程度。感应度系数是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平均增加一个单位最终产品时,某一部门由此而受到的需求感应程度,即需要该部门为其他部门的生产而提供的产值量。
当基础产业、加工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时,一般要求适度加大基础设施投资,要求基础设施的适度超前发展。基础设施的适度超前发展:从价值构成上分析,基础设施部门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构成其他部门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它们的价格变动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会引起整个产业成本的波动。
3、基础设施投资的理论分析
马克思指出后一类固定资本的特点是:“作为生产资料来看,固定资本在这里与机器一类的东西不同,因为它同时被不同的资本当作它们共同的生产条件和流通条件来使用(我们在这里还没有涉及消费本身)。固定资本不是表现为被包含在特殊生产过程中的东西,而是表现为各特殊资本的大量这类生产过程的联络动脉,它就是由这些特殊资本一部分一部分地消耗掉的。因此在这种场合,对于所有这类特殊资本及其特殊生产过程来说,固定资本是一种特殊的同它们相分离的生产部门的产品,但是,在这里不能像机器的买卖那样,即一个生产者不能把它作为流动资本售出,另一个生产者也不能把它作为固定资本买进来;相反,它只有以固定资本自身的形式才能出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4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中文版。
基础设施投资
马克思的话隐含着下述意义:作为共同生产条件的固定资产,它不能被某单个生产者独家使用,它不是独占性地处在某个特殊的生产过程中,不能被卖者当作商品一次性地将整体出售给使用者。换句话说,它具有公用性、非独占性和不可分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它具有“公共物品”的一般特征,公共设施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无疑具有马克思所指出的后一类固定资产的特征。
4、我国基础设施投资
基础设施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大都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而且它们的建设周期比较长,投资形成生产能力和回收投资的时间往往需要许多年,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型的基础设施很难由个别企业的独立投资来完成,尤其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没有*的强有力支持,很难有效地推动基础设施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国*均对基础设施实行强有力地干预政策,不过干预的程度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较大的差别。
基础设施投资
由于经济发达的国家经历了工业化的发展过程,基础设施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因而*的干预程度相对较弱。而经济欠发达国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常常经受基础设施“瓶颈”的困扰,由于民间经济的财力有限,*只能通过财政集中动员一部分资源,以加快基础设施“瓶颈”部门的发展。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财政,除具有一般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外,还部分地充当着社会资本原始积累的角色。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时间内存在结构性矛盾,基础设施的短缺长期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比如能源(特别是电力)供应长期不足,供给增长滞后于GDP的增长,“瓶颈”作用曾经十分突出,至今仍然存在。
5、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筹资建设,或免费提供,或收取使用费。由*独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出于三种考虑: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如宇航事业、核电站、战备公路等;三是反垄断的需要,垄断排斥竞争,垄断利润可能是以损害社会福利为代价的,例如垄断行业可能提供高的垄断价格和低质的服务,因此*对垄断行业可以通过公共定价严加管理,也可以由*直接承担投资责任。还有一些基础设施,诸如市区道路、上下水道、过街天桥等,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或很高的排他成本,单项投资不大,数量众多,也适于作为纯公共物品由*投资提供。
(2)私人出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或地方主管部门筹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典型的例子是地方性公路和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如“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就是这种提供方式。
基础设施投资
(3)*与民间共同投资的提供方式。对于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盈利率较低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参股、优惠贷款、提供借款担保、低价提供土地使用权、部分补贴和减免税收等方式,与民间共同投资,混合提供。如高速公路、集装箱码头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适于采取这种提供方式,*在其中主要发挥资金诱导和政策支持作用。
(4)*投资,法人团体经营运作。这种提供方式有几个优点:一是*拥有最终的决策权,可以使*从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解脱出来;二是法人团体拥有经营自主权,责任明确,可以提高成本效益的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道路、港口甚至中小型机场等适于采用这种提供方式。
(5)BOT投资方式(建设-经营-转让投资方式)。BOT投资方式是近年发展和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的提供方式,是指*将一些拟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招商转让给某一财团或公司,组建项目经营公司进行建设经营,并在双方协定的一定时期内,由项目经营公司通过经营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并盈利;协议期满,项目产权收归*。这种投资方式的最大特点是鼓励和吸引私人投资者(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者)对发电厂(站)、高速公路、能源开发等基础设施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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