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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科普小知识2021-08-05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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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具体含义

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如何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个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前者指出"绿色金融"的作用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后者则明确金融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

2、基本概念


绿色金融

从理论上讲,所谓"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合进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就是金融机构将环境评估纳入流程,在投融资行为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绿色产业的发展。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快速发展以及能源消耗的大幅增加,全球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挑战,实现绿色增长已成为当前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在各国低碳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绿色金融遂成为全球多个国家着力发展的重点之一。

3、主要特征

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中的政策性金融有共同点,即它的实施需要由*政策做推动。传统金融业在现行政策和"经济人"思想引导下,或者以经济效益为目标,或者以完成政策任务为职责,后者就是政策推动型金融。环境资源是公共品,除非有政策规定,金融机构不可能主动考虑贷款方的生产或服务是否具有生态效率。

近几年来,"绿色金融"概念越来越受到国内众多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追捧,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4、发展经验

当前,我国进入了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绿色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对金融的需求日益强劲,这使得"绿色金融"成为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发展的新的趋势和潮流。客观地讲,虽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普遍对发展"绿色金融"颇为热心,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又面临着诸多的障碍,如"绿色金融"业务风险较高而收益偏低、信息沟通机制有待完善、金融机构缺乏专业领域的技术识别能力、相关政策不完善等。不过,要破解这些瓶颈,可以借鉴一下发达国家,特别是德国的成功经验。


绿色金融

德国是国际"绿色金融"主要发源地之一,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其相关政策已经较为成熟,体系也比较完善。分析来看,德国实施"绿色金融"的经验主要有:

首先,国家参与。这是德国发展"绿色金融"过程中最重要特征。举例来说,德国出台政策,对环保、节能项目予以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对于环保节能绩效好的项目,可以给予持续l0年、贷款利率不到1%的优惠信贷政策,利率差额由**予以贴息补贴。实践证明,国家利用贴息的形式支持环保节能项目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家利用较少的资金调动起一大批环保节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杠杆效应"非常显著。

其次,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在整个"绿色金融"体系中始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断开发出"绿色金融"产品。还值得一提的是,复兴银行的节能环保的金融产品从最初的融资到后期金融产品的销售都没有*的干预,各项活动都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形式开展,保证了过程中的公正、透明,*的主要作用就是提供贴息及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这样保障了资金高效公平的使用。

最后,环保部门的认可。这是德国发展"绿色金融"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德国"绿色金融"政策实施过程中,环保部门发挥着重要的审核作用,以确保贴息政策能够准确地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每个节能环保项日要想得到贴息贷款,必须得到当地或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后才能申请。

5、发展现状


绿色金融

就现阶段发展而言,人们对于"绿色金融"的关注点仍主要集中在银行业,尤其是银行的信贷业务方面,即"绿色信贷"。而从这个角度出发,"绿色金融"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70年代。早在1974年,当时的联邦德国就成立了世界第一家政策性环保银行,命名为"生态银行",专门负责为一般银行不愿接受的环境项目提供优惠贷款。而2002年,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提出了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这就是国际银行业赫赫有名的"赤道原则"。这项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现"赤道原则"已经成为国际项目融资的一个新标准,全球已有60多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纳"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85%。而那些采纳了"赤道原则"的银行又被称为"赤道银行"。在我国的银行业中,现只有兴业银行一家"赤道银行",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6、存在问题

我国绿色金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绿色金融发展还缺乏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

我国环保政策、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环境经济政策也还处于酝酿和探索阶段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执行不力等现象在环保领域还比较普遍,环保信息也还不透明。2008年来,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的四次环评执法,靠的全是直接叫停大项目、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长期效果十分有限。虽然,我国已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地方*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但在具体领域、具体项目、具体企业,环保政策的实施还不是非常顺利。我国对环保违规信息还缺乏完善的发布机制。金融机构不仅缺乏环保专业知识,也面临信息获取的高成本问题。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所能提供的"环保信息"涉及的企业范围还很窄。金融机构对大多数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的企业、项目的环保违规情况,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有的甚至难以获得,信息极不对称。

二、绿色金融的发展还缺乏内外部激励和监督

我国金融机构股东、投资者、员工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还不强。金融机构内部在公司治理方面还没有建立起与绿色金融配套的制度,也缺乏符合绿色。

金融发展需要的约束激励机制。这样,金融机构内部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还很容易被繁重的经营考核压力和诱人的经济效益冲淡。从外部来看,*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激励机制,我国企业和个人"绿色消费"意愿还不够强烈,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不足。

三、金融主管部门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安排和政策配套比较欠缺

现金融主管部门的绿色金融政策目标也还主要停留在限制对"两高一资"企业的信贷投放和促进节能减排短期目标的实现上,对绿色金融缺乏完整的战略安排和政策配套。金融主管部门还没有全面承担起绿色金融理念的传播、引导职责。在国际合作领域,金融主管部门也未见有积极动作。金融机构缺乏对国际绿色金融发展最新趋势、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和环境风险管理经验的了解、学习渠道。

四、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战略准备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

绿色金融还没有完全提升到我国金融机构的战略层面,战略准备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部分已经进入实践探索阶段的金融机构,其绿色金融发展实际上也大多还停留于某些具体经营层面,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我国金融机构也还没有有效展开组织保障、企业文化(包括信贷文化)、人才、政策的战略准备工作。我国金融机构在如何将环境因素嵌入业务决策流程、如何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何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等诸多方面还需要不断学习。

7、政策

"绿色金融"随绿色发展应运而生,代表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趋势,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更意味着将迎来一场巨大的变革。而结合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有专家认为应加快以下几方面的进程:

――加大绿色金融政策引导。国家应尽快出台对"绿色信贷"的扶持政策,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项目环保标准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放宽"绿色信贷"规模控制,实施差别信贷政策,使商业银行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有利可图。


绿色金融

――健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快节能减排法制化进程,通过国家立法确定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从而让"绿色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通畅信息交流渠道。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加快金融机构改革。金融机构应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积极推进业务转型。如从商业银行的角度看,发展绿色金融要做好下面的工作。一是要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引入环境观念,加强员工环保意识和业务流程的环境评估。二是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创新能力。三是要进一步放开和扩大银行业的综合经营范围,商业银行有必要把金融创新、实现战略转型、发展综合经营和发展绿色金融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通过贷款、理财、担保、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市场。

――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8、重要文件

**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2016年8月30日上午主持召开*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工作报告部署,从经济可持续发展全局出发,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支持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二)绿色金融体系是指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

(三)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主要目的是动员和激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同时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不仅有助于加快我国经济向绿色化转型,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经济增长潜力。

(四)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部性问题。同时,也需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加大创新力度,通过发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解决绿色投融资所面临的期限错配、信息不对称、产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问题。

二、大力发展绿色信贷

(五)构建支持绿色信贷的政策体系。完善绿色信贷统计制度,加强绿色信贷实施情况监测评价。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探索将绿色信贷纳入宏观审慎评估框架,并将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指标评价结果、银行绿色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纳入相关指标体系,形成支持绿色信贷等绿色业务的激励机制和抑制高污染、高能耗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

(六)推动银行业自律组织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明确评价指标设计、评价工作的组织流程及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通过银行绿色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做好环境风险管理。对主要银行先行开展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绿色银行评价范围扩大至中小商业银行。

(七)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总结前期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扩大参与机构范围,规范绿色信贷基础资产遴选,探索高效、低成本抵质押权变更登记方式,提升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流动性,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管理等举措,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

(八)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九)支持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绿色企业和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绿色信贷成本。

(十)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资产质量压力测试时,将环境和社会风险作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并在资产配置和内部定价中予以充分考虑。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环境高风险领域的贷款和资产风险敞口进行评估,定量分析风险敞口在未来各种情景下对金融机构可能带来的信用和市场风险。

(十一)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等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三、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

(十二)完善绿色债券的相关规章制度,统一绿色债券界定标准。研究完善各类绿色债券发行的相关业务指引、自律性规则,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门(或主要)用于绿色项目。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和相关产品,提高核准(备案)效率。

(十三)采取措施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支持地方和市场机构通过专业化的担保和增信机制支持绿色债券的发行,研究制定有助于降低绿色债券融资成本的其他措施。

(十四)研究探索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和评级标准。规范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评估的质量要求。鼓励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绿色评估报告。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专门评估发行人的绿色信用记录、募投项目绿色程度、环境成本对发行人及债项信用等级的影响,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十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发行上市。支持已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支持开发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以及相关产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十七)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对属于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公司,研究制定并严格执行对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对伪造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惩罚力度。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提供环境信息披露服务的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与分析报告。

(十八)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开展绿色投资,鼓励投资人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提升机构投资者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就环境和气候因素对机构投资者(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影响开展压力测试。

四、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

(十九)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整合现有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绿色产业,体现国家对绿色投资的引导和政策信号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地方绿色产业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和国际资本设立各类民间绿色投资基金。*出资的绿色发展基金要在确保执行国家绿色发展战略及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管理。

(二十)地方*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绿色发展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二十一)支持在绿色产业中引入PPP模式,鼓励将节能减排降碳、环保和其他绿色项目与各种相关高收益项目打捆,建立公共物品性质的绿色服务收费机制。推动完善绿色项目PPP相关法规规章,鼓励各地在总结现有PPP项目经验的基础上,出台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鼓励各类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以PPP模式操作的相关项目。

五、发展绿色保险

(二十二)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按程序推动制修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选择环境风险较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领域,将相关企业纳入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开展“环保体检”,并将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通报环境保护部门,为加强环境风险监督提供支持。完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指导保险公司加快定损和理赔进度,及时救济污染受害者、降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二十三)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建立完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研发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森林保险和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养殖业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建立农业保险理赔与病死牲畜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

(二十四)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功能,积极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研究建立面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的环境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实时开展风险监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提示风险隐患,高效开展保险理赔。鼓励保险机构充分发挥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开展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环境风险管理知识普及工作。

六、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

(二十五)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促进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

(二十六)推动建立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合理推进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制定完善排污权核定和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排污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量(用能权)、水权交易市场。

(二十七)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在总结现有试点地区银行开展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抵质押物价值测算方法及抵质押率参考范围,完善市场化的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建立高效的抵质押登记及公示系统,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进一步降低环境权益抵质押物业务办理的合规风险。发展环境权益回购、保理、托管等金融产品。

七、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

(二十八)探索通过再贷款、宏观审慎评估框架、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专业化绿色担保机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等手段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地方充分利用绿色债券市场为中长期、有稳定现金流的绿色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地方将环境效益显著的项目纳入绿色项目库,并在全国性的资产交易中心挂牌,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条件。支持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与地方合作,开展绿色投资。

八、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二十九)广泛开展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继续在二十国集团框架下推动全球形成共同发展绿色金融的理念,推广与绿色信贷和绿色投资相关的自愿准则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最佳经验,促进绿色金融领域的能力建设。通过“一带一路”战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等区域合作机制和南南合作,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撬动民间绿色投资的作用,推动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支持相关国家的绿色投资。

(三十)积极稳妥推动绿色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发行绿色债券。充分利用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引导国际资金投资于我国的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鼓励设立合资绿色发展基金。支持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境内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投资。

(三十一)推动提升对外投资绿色水平。鼓励和支持我国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我国参与的多边开发性机构在“一带一路”和其他对外投资项目中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使用绿色债券等绿色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探索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工具进行环境风险管理。

九、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组织落实

(三十二)完善与绿色金融相关监管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和产品的监管协调,综合运用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统一和完善有关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有效防范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违约风险,充分发挥股权融资作用,防止出现绿色项目杠杆率过高、资本空转和“洗绿”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完善。加强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息和统计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相关分析预警机制,强化对绿色金融资金运用的监督和评估。

(三十四)各地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以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地方*要做好绿色金融发展规划,明确分工,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提升绿色金融业务能力,加大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三十五)加大对绿色金融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绿色金融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

2016年8月31日

9、改革试验


绿色金融

2016年8月30日,*深改小组提出,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制造业创新和提质;决定在部分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推动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会议指出,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关键支撑。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审批程序,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利于放宽市场准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中国制造”品质升级。经过多轮改革特别是2015年以来持续加大改革力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已从最初的487类缩减到目前的60类,许可前置条件大幅取消。会议决定,按照今年*工作报告部署,一是进一步压减生产许可。对能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质量安全的输水管、蓄电池等19类产品取消事前生产许可;对产品质量较稳定,但与大众消费密切相关、直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等产品,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行强制性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经上述调整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将减至38类。同时,对仍需实施生产许可,且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有效的化肥等8类产品,将许可权限下放给地方质检部门。二是授权质检总局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环节,改由企业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将前置审查改为后置,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再接受现场审查,实行“先证后核”。后续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即依法撤销许可证。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覆盖面,尤其对此次取消许可管理的产品要实现抽查全覆盖。

会议认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绿色金融*机制创新,加大金融对改善生态环境、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的支持,对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扎实履行中国*对《巴黎协定》的承诺,应根据需要突出重点,有序探索推进。会议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5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机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主要任务:一是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鼓励小额贷款、金融租赁公司等参与绿色金融业务。支持创投、私募基金等境内外资本参与绿色投资。二是鼓励发展绿色信贷,探索特许经营权、项目收益权和排污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加快发展绿色保险,创新生态环境责任类保险产品。鼓励绿色企业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支持发行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加大绿色金融对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绿色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三是探索建立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立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绿色信用体系。推广和应用电子汇票、手机支付等绿色支付工具,推动绿色评级、指数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四是强化财税、土地、人才等政策扶持,建立绿色产业、项目优先的*服务通道。加大地方*债券对公益性绿色项目的支持。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公共服务定价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五是建立绿色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绿色项目投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促进形成绿色金融健康发展模式。

对于会议提出的在五省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王遥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此次选择的地区各具特色,有的地方以重工业见长,有的以生态闻名,各地在绿色金融实践过程中会积累很多经验,未来对于同类型地区可以提供很好的经验和借鉴。绿色金融工具的运用要靠综合手段,并且模式是可以复制的,通过运用绿色金融,能够有效地推动地方的转型与发展。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表示,在美国决定退出《巴黎协定》的背景下,全球绿色金融发展目前面临着不少障碍。现在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省份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对于在国际上引领绿色发展潮流意义重大。从国内的角度看,我国当前的环境治理任务艰巨,因此也要从改变传统的金融体系着手,摒弃过去粗放式的发展理念,走一条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五省区改革创新方案出炉

2017年6月26日,央行、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称,江西省、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辖区内的部分市、区获准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绿色金融

2017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正式对外公布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贵州省贵安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5省(区)部分地方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第三条均为“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最后一条则是“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江西省赣江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共提出了八项主要任务。其中包括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并购重组,推动产业绿色升级。

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主要任务也是九项。其中包括积极支持绿色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和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挂牌融资。鼓励优质绿色上市企业通过并购基金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可转换债券等作为并购工具的可行性。

5省(区)地方总体方案均提出要构建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预警机制,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密切监测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关键指标变化,控制和监督绿色项目融资杠杆率,防止出现资本空转等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日前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表示,这五个省(区)改革创新方案的基本内涵是统一的,即以金融创新推动绿色产业发展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在制度、组织、市场、产品、服务、政策保障等六个方面进行探索实践。“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五省(区)*的沟通,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为加快构建中国的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探索出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的经验做法。”他说。

陈雨露还透露,人民银行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金融投入的力度。除了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之外,央行正在研究探索另外两种办法:其一,研究探索把评级达标的绿色信贷资产纳入到货币政策操作合格质押品范围;其二,进一步完善MPA,探索把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纳入到MPA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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