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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科普小知识 2023-11-21 18: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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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1、简介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等非信贷资产项目。

2、风险检查

基本要求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构成主要包括政策性、经营性、无抗力性。主要包括:一是由于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非信贷风险资产增加。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形成的表内应收利息垫付,住房*改革形成的房改损失,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接受的各类资产等。二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非信贷风险资产。包括不良投资、拆借,担保和信用证等表外业务垫款、委托代理业务损失、抵债资产损失等。三是因各种不可抗力原因形成的风险,包括灾害损失、案件纠纷、诉讼费垫款等各类垫款。


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一)表内应收利息

表内应收利息为商业银行在结息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的应收利息。表内应收利息数额大的原因一方面是信贷资产质量不高所致,另一方面,原有的表内应收利息核算制度也是造成表内应收利息逐步累积的一个重要原因。表现为:垫付时间长、冲销难度大(表内应收利息的核算期限由最初的3年垫付期陆续调整为2年、1年、90天等)。

(二)房改损失

根据住房*改革精神,取消福利分房代之以货币化分房模式。已与职工签订售房合同的,无论是出售全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均应作住房已经出售处理,对其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并不再计提折旧。

(三)各类接收资产

在国家整顿金融秩序的过程中,为防止局部金融风险蔓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接收了城市信用社和信托公司的大量资产,其中大部分是损失率较高的风险资产。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入了自办公司有关资产。根据1999年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人民银行将其以前年度发放的企业贷款本金和利息转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负责清收。

(四)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认的基本原则—-一金融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抵债资产,要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或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扣除法定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和处置变现费用)入账。

(五)不良投资及拆借

主要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受当时外部环境以及分支机构权力过大且自律性差、风险意识淡薄、内控松弛等因素影响,形成了大量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和拆借。其特点是垫款原因及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金额较大、预计损失率高,清收消化难度大。债券投资中包含代理企业发行后由于各种原因*垫付持有的企业债券。

(六)委托持股

指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实施阶段性债转股的投资。收回金额及可能性取决于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状况。

(七)风险性委托代理业务

委托代理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因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本息,导致商业银行承担风险责任。无委托资金,或贷款未收回委托人抽走委托资金,形成商业银行垫付。委托贷款管理不规范,业务资料或手续不全,无法认定最终由哪一方承担风险责任。

(八)无抗力性垫款

包括灾害损失、案件纠纷垫款、诉讼费垫款以及应付福利费垫款等。

检查内容

对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各类非信贷资产的损失情况,分析形成损失的主要原因。重点检查风险较高,损失或潜在损失较大的各类挂账、垫款、待清理资产的数量和损失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表内应收利息、待处理房改资产。待处理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同业拆借垫款、待处理白办实体资产、待处理案件挂账、待处理表外业务垫款、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待清理接收资产、应付福利费垫款、历年亏损挂账、其他非信贷类资产等十二类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合规性的检查以及进行风险界定和形成原因分析。

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主要对下列风险性非信贷类资产科目进行检查:表内应收利息、待处理房改资产、待处理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同业拆借垫款、待处理自办实体资产、待处理案件挂账、待处理表外业务垫款、待处理以资抵债资产、待清理接收资产、应付福利费垫款、历年亏损挂账、其他非信贷类资产等共十二类。下面按科目分别介绍对风险性非信贷资产的检查方法。

(一)表内应收利息

表内应收利息是指银行发放的各项贷款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包括表内贷款利息、表内金融机构往来利息、人行转来企业贷款利息三类。

1.检查要点

主要检查应收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人账、转表外,有无虚增虚减利润,根据人账时间以及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其损失程度。

2.核算方法

(1)当期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XX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当坏账准备金不足以冲消时,将超过部分直接计人当期成本。

(3)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呆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合规性的检查

调阅年度决算报表、年度业务状况表以及应收利息分户账、损益分户账等资料,检查:

(1)账表核对,检查被查机构账、表应收利息是否一致;核对被查机构所辖分支机构上报数与汇总数是否一致。重点应检查核对的表内应收利息科目是应收贷款利息以及其子科目,如待核销贷款呆账利息等科目;应收金融机构往来利息以及子科目,如待核销金融机构往来呆账利息等科目。

(2)正常贷款和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是否按规定准确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抽查被查机构某分支机构,通过核对贷款卡片账(分户账)、季度或月度微机打印的一般贷款户和逾期贷款户结息清单来核对利率执行、积数调整和利息收入人账的情况,还应注意微机结息时因贷款企业存款不足而转入应收利息科目的是否及时转入,有无应转入表内而列入表外核算的情况。

(3)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存在仍计入当期损益而未在表外核算的问题。可通过核对贷款卡片账(分户账)和欠息卡片账,计算机按季打印的90天以上欠息清单和有关分户账进行核对检查。

(4)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是否在结息时按季冲减当期利息收人转列表外;有无不按规定冲减利息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可通过核对贷款卡片账(分户账)及有关科目的分户账进行检查(一般情况逐笔核对)。

4.风险状况的界定

调阅应收利息分户账(按借款人设置的明细账)、相对应的贷款分户账和档案等资料,逐笔逐户检查应收利息人账时间以及相对应贷款的损失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判断、计算和确定应收利息的损失额。检查时,重点核查待核销呆账利息科目分户账和相对应的贷款档案以及有关部门对呆账利息的确认情况等资料。但应明确三点:

一是损失额主要是已纳入损益的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挂账数额。二是损失额(净损失)为经确认为坏账的表内应收利息、冲销坏账准备后的数额。三是税务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批审查确认的数额。

其损失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对表内应收利息损失界定标准:指截至检查日表内应收利息余额,其预计损失按余额的95%界定。

(2)财政部界定标准(参考标准):财债字(1999)217号“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3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坏账核销。财金(2001)25号“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于2000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逐步冲减利息收入,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这部分应收利息经确认为坏账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5.原因分析

一般应从内外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即有经济*和市场、企业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也有会计制度不断修改和调整以及银行管理不到位等因素的影响。损失的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破产和改制的现象较多,导致商业银行主张债权困难,尤其是贷款利息;

二是部分企业关、停、并、转后,丧失收入来源,无力偿还债务;

三是一些企业和个人信用观念淡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应收利息“实增虚收”。

(二)待处理应收款待

处理应收款指其他各种跨年度待处理垫款,挂账和非业务性暂付及应收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待收结算款项、待处理结算损失及待处理出纳短款、垫付诉讼费、垫付国债、金融债券款项等。

1.检查要点

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会计核算内容,关注其中金额较大、挂账时间长的项目,是否存在利用本科目故意隐藏资产性质或资金用途的情况,如不按规定核算与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内部资金往来、联行往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自办实体资金往来、委托单位资金往来或其他资金垫款,却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还要注意是否将待处理的损失款项转化为存放联行或存放H业以掩饰其风险损失的性质。

2.核算方法

(1)本科目核算银行应收及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及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款项以及其他应收及暂付的款项等。本科目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2)发生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汜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合规性的检查

调阅业务状况表、其他应收款分户账和相对应的会计凭证等资料,检查:

(1)各项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为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款,是否符合列账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列其他应收及暂付款中,有无不准列账的非业务性垫款(基建款、费用挂账等),是否存在超权限和长期挂账的问题,并查清原因。

(2)各种待处理(贪污、冒领、盗窃)损失款以及待处理出纳短款和错账等挂账。具体检查:分析损失挂账的原因;是否及时处理,尤其是久悬未处理的,查清原因。

(3)诉讼费挂账合规性,判断其预计的损失。诉讼费挂账是指未结案之前的垫款,已结案的挂账应视为费用挂账。主要了解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诉讼必要性论证(诉讼理由,是否可通过非诉方式解决);诉讼预案及预计诉讼执行结果;需垫支费用的收费标准、总额及具体各项费用数额;垫支费用的清收责任人和清收措施,预计清收时间。具体检查:查账龄即挂账的起始时间;查与之相对应的贷款资料,看贷款和企业目前的状况;调阅法院的判决书等资料,并根据贷款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判断损失数额。

4.风险状况的界定

调阅其他应收款分户账及有关档案等资料,逐户检查挂账情况、分析原因,根据挂账性质、已处理或尚未处理清理,判断、确定损失金额,如对待处理结算损失及待处理出纳短款,看处理情况,查找形成损失的原因;对诉讼费挂账,了解法院判决、执行情况以及胜诉、败诉情况,并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判断其损失程度。其损失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损失界定标准:各种跨年度待处理垫款、挂账和非业务性暂付及应收款项,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2)贷款五级分类损失类界定及特征: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特征包括:

1)借款人和担保人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5)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6)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7)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8)由计划经济*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己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5.原因分析

其他应收款挂账的主要原因足:

(1)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守账户、未收妥款项先入账、违规透支、违规支付、违规加盖转讫章或其他业务公章等其他违规行为,经双方协议需垫付的款项;

(2)因结算串户、重复入账、错付等责任事故造成垫付的款项;

(3)因延误、积压结算凭证或受埋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或少扣赔偿金造成客户或他行损失由我行垫付的款项;

(4)因系统出现故障,造成垫付的款项;

(5)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结算差错,造成垫付的款项;

(6)其他违规垫款,如费用、基建等挂账。

(三)待处理房改资产

待处理房改资产是指住房*改革后形成的已售公房损失。

1.检查要点

主要检查数据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规定进行核算,是否违反政策低价将房产出售给职工,有意增大挂账损失。

2.核算方法

本科目核算银行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后,职工购买了产权的待处理职工住宅。本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有的商业银行未设“待处理房改资产”科目,房改资金是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核算。对“待处理已房改资产”科目的核算,财政部及各家国有独资损益银行总行均有明确规定,即将已参加职工住房房改的净损失资产(出售职工住房收入与已出售职工住房净值之差额)转入“待处理已房改职工住宅”科目核算,桉不超过5年的期限,报财政监察专员办批复后,列入“营业外支出一其他支出”分年摊销。

住房周转金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住房周转金中属于国家的部分,主要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拨人的住房周转金和按规定提取数等。

3.合规性的检查

调阅业务状况表、住房周转金分户账(2000年已取消)、在房改办存款的有关账单证、固定资产分户账、待处理已房改职工住宅科目分户账、会计决算报表和相关会计凭证等资料,检查:

(1)是否对周转金科目进行清理,如未清理,查清其原因;清理后其余额为负数是否全部转入“待处理房改资产”科目,并制定不超过5年的期限分年摊销(经报批后执行);清理后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如为正数,是否直接计人营业外收人。

(2)待处理房改资产科目核算是否准确,将房改固定资产净值(某年某日转出)与“待处理已房改职工住宅”科目进行核对,看是否将已出售房改固定资产净值全部转入“待处理房改资产”科目。

(3)核对“待处理已房改职工住宅”科目余额,即将某年某月某日已出售房改固定资产净值金额冲减原“住房周转金”科目(某一时点)余额后剩余的部分金额是否一致oo%界定。

5.原因分析

挂账时间长,主要是职工医药费超支。

(十二)其他风险性非信贷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资产。

其他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土要是指产权待界定资产(产权待明晰固定资产、停缓建、涉案及纠纷在建工程项目.闲置房地产等)、委托持股、委托代理业务等资产。

产权待界定资产,是指待界定和有争议的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资产等。“产权待界定资产”账户,是用来核算他人诉讼未处理的财产。

委托代理业务指本行受理委托业务及代理其他部门业务而形成的本行有可能承担风险损失的占用款项(已在信贷资产项目中统计的如委托贷款等项目除外)。

1.检查要点

检查产权待界定资产、委托持股、委托代理业务等资产真实性、业务处理的合规性。

2.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科目为:

①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②其他会计科目;③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方法主要参见委托及代理业务以及固定资产核算方法。

3.合规性检查

凋阅相关证明文件。

(1)对信托债转股的检查。调阅企业会汁报表、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银行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检查信托债转股是否真实,数据计算是否准确,并判断其损失程度。

(2)对未确权的房地产、闲置房地产的检查。凋阅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未确权的房地产、闲置房地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未确权的房地产账表是否相符,数据计算是否准确,相关产权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分析其原因,并判断其损失程度。

(3)委托代理类。由于各行委托代理(委托贷款)情况比较复杂,有些是需要各行需要承担风险的,有些则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在检查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重点对各行承担风险的部分进行检查。

4.风险状况的界定

(1)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中损失类标准界定;

(2)委托代理业务其预计损失额按照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标准界定,主要根据代理业务的性质、资金潜在的风险、回收的可能性等因素进行测算;

(3)产权待界定资产主要根据资产归属行的可能性、获得资产产权的成本和资产变现价值等因素测算损失额;其他资产预计损失额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测算;

(4)信托债转股:其预计损失额=(“债转股当年企业净资本”-“企业现有净资本”)ד我行持股比例”;

(5)产权待明晰固定资产:其预计损失额按符合未确权的房地产标准之资产的账面净值(或摊余价值)合计数的10%界定;

(6)停缓建、涉案及纠纷在建工程项目:其预计损失额按符合停缓建、涉案及纠纷在建工程标准之资产的列账金额合计数的60%界定;

(7)闲置房地产:其预计损失额按符合闲置房地产标准之资产的各核算码账面净值(或账面金额)合计数的60%界定;

(8)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预计损失额按符合待清理固定资产标准之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数的100%界定。

5.形成损失原因

一是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由于历史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企业倒闭后无清偿资产。由于委托贷款发放企业已破产倒闭或由于历史及政策性因素的影响,这些贷款已形成实际上的损失,无法收回;二是产权待明晰固定资产,主要是缺房产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质检证等资料;三是闲置房地产,主要是由于因撤并机构地理位置较偏僻,经济总量较小,有价无市,公开拍卖无人间津,处置难度大而未处置成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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