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泽
杨卫泽,男,汉族,1962年8月生,江苏常州人,1988年4月加入中国*,曾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卫泽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卫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卫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姓名:杨卫泽
性别:男
籍贯:江苏武进
出生日期:1962年9月
民族:汉族
学位:工程硕士
入党时间:1986年5月
参加工作时间:1981年7月
1、个人履历
杨卫泽,男,汉族,1962年9月生于江苏南通,江苏武人,1988年5月加入中国*,1981年7月参加工作,南京航务工程专科学校港口水工建筑专业毕业,大专学历,工程硕士,工程师。
1978.09-1981.07,南京航务工程专科学校(现东南大学交通学院)港口水工建筑专业大专学习。
1981.07-1988.05,江苏省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办事员、科员(其间:1986.05-1988.05下派挂职邳州市加口乡任乡长助理)。
1988.05-1990.01,江苏省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基建科副科长、科长。
1990.01-1993.01,江苏省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副处长。
1993.01-1994.08,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
1994.08-1996.09,江苏省交通厅规划计划处处长。
1996.09-1998.04,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兼长江口航道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5.09-1997.06参加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领导*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8.04-2000.01,江苏省交通厅厅长、党组副书记兼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省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江苏高速公路集团公司董事长、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苏淮江、沂淮、连徐、汾灌、宁宿徐、宁靖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其间:1997.09-2000.12在南京理工大学攻读工业工程与管理硕士,2000.12获工程硕士学位)。
2000.01-2000.12,江苏省交通厅厅长、党组书记。
2000.12-2001.01,*江苏省苏州市委副书记。
2001.01-2001.02,*江苏省苏州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1.02-2004.11,*江苏省苏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2.09起兼任中新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2004.07-2004.09进入由中组部组织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第二期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学习)。
2004.11-2006.11,*江苏省无锡市委书记。
2006.11-2011.03,*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
2011.03起任*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
2016年6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违纪被查
2015年1月4日,*纪委公布,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月4日,杨卫泽的秘书、南京市委办公厅副主任张志炎,以及杨卫泽的妻子,也先后被中纪委带走。
1月4日晚,被带走的还有无锡新区区委宣传部部长余燕敏。据传32岁的余燕敏与杨卫泽关系密切。
据了解,季建业被双规后,其岳父、江苏省原常务副省长高德正常年在北京告状,举报内容主要为杨卫泽贪污腐败问题。
3、辞职
2015年6月,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杨卫泽辞去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职务的请求,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依法公诉
2016年6月3日,最高检消息,*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卫泽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杨卫泽,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卫泽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一审
2016年8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一案。本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卫华担任审判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卫泽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卫泽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晋实际控制的多家房地产公司、江苏三房巷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3.4643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杨卫泽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卫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卫泽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6、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南京市委原书记杨卫泽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卫泽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卫泽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卫泽先后利用担任*无锡市委书记、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43.4643万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卫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