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如垠
盖如垠(1953年3月-),男,汉族,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1970年9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入党。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工程师。2013年1月起,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2015年12月8日,记者从*纪委获悉,盖如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2月3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盖如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6年2月1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盖如垠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4月13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中文名:盖如垠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3年3月
毕业院校:东北大学
籍贯:辽宁省东港
民族:汉族
学位:硕士
入党时间:1973年6月
工作时间:1970年9月
1、个人履历
1970年9月-1974年4月,辽宁省沈阳气压机厂工人、车间副指导员;
1974年4月-1975年1月,共青团辽宁省沈阳市委工作人员;
1975年1月-1978年9月,共青团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学校部部长;
1978年9月-1979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1979年4月-1982年7月,辽宁广播电视大学机械专业学生;
1982年7月-1983年4月,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一队副队长;
1983年4月-1984年8月,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一处副主任;
1984年8月-1984年9月,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一处主任;
1984年9月-1989年11月,辽宁省沈阳市工业安装公司党委书记、副经理;
1989年11月-1992年12月,共青团辽宁省沈阳市委书记;
1992年12月-1993年8月,辽宁省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副总经理;
1993年8月-1996年1月,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委书记;
1996年1月-1998年1月,辽宁省沈阳市市长助理;
1998年1月-1998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
1998年12月-2002年10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
2002年10月-2004年10月,黑龙江省大庆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年10月-2007年4月,黑龙江省大庆市委书记;
2007年4月-2008年1月,黑龙江省委常委、大庆市委书记;
2008年1月-2009年8月,黑龙江省委常委、副省长;
2009年8月-2012年1月,任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2012年3月-2012年5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
2012年5月-2013年1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候选人、党组书记;
2013年1月-2015年12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严重违纪
接受调查
2015年12月8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被免职务
2015年12月14日,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盖如垠涉嫌严重违纪,*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丢失人大代表职务
2015年12月18日,辞去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代表职务。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第十六号公告,盖如垠因涉嫌违纪而丢失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被双开
2016年2月3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经**批准,**纪委对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盖如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盖如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请,用公款旅游,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子收受财物,纵容、默许其子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其配偶、子女接受他人赠送现金,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利益,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受贿犯罪。
盖如垠身为党的高级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盖如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立案侦查
2016年2月15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盖如垠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3、一审开庭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盖如垠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盖如垠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市长、*大庆市委书记、黑龙江省人民*副省长、*哈尔滨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03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盖如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盖如垠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各界群众和新闻记者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4、一审宣判
2017年4月13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盖如垠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2003-2015年,盖如垠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303.67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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