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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

科普小知识2022-01-21 13: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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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Allotment)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中文名:配股

外文名:Rightsissue

对象:股东

特点:按时股票市价作一定折价确定

配股种类:有偿配股和无偿配股

例子:中国银行配股流程

1、基本含义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在执行配股缴款前需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发布的配股说明书。


配股

投资者在配股的股权登记日那天收市清算后仍持有该支股票,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需办理登记手续。中登公司(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会自动登记应有的所有登记在册的股东的配股权限。

上市公司原股东享有配股优先权,可*选择是否参与配股。若选择参与,则必须在上市公司发布配股公告中配股缴款期内参加配股,若过期不操作,即为放弃配股权利,不能补缴配股款参与配股。

一般的配股缴款起止日为5个交易日,具体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配股缴款之后,根据上市公司公告会有一个具体的除权日以除权方式来平衡股东的该股份资产总额以保证总股本的稳定。

配股是股票发行的一种形式,它赋予企业现有股东对新发股票的优先取舍权。这种方式可以保护现有股东合法的优先购买权。比如,倘若一个企业已发行了1亿股股票,并希望再发行2000万股新股,这样它就必须按1:5的比率(2000万:1亿)向现有股东配售。每个股东都有资格按所持有的每5股认购1股的比例优先购买新股。配股通常是按承销方式进行的,这样承销商将以一定价格购买现有股东未购买的新股。

股东也可以表决放弃其优先认股权,允许企业向新股东发行新股。比如,当新股发行是为了收购附属公司,或者建立一个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时,这种表决是很有必要的。

增发新股是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的一种基本方法。增发新股的规模限制在市场对企业股票需要的范围内。

2、条件

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配股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该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57号令改为30%)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四十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3、特点

配股的一大特点,就是新股的价格是按照发行公告发布时的股票市价作一定的折价处理来确定的。所折价格是为了鼓励股东出价认购。当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时候,确定配股价是非常困难的。在正常情况下,新股发行的价格按发行配股公告时股票市场价格折价10%到25%。理论上的除权价格是增股发行公告前股票与新股的加权平均价格,它应该是新股配售后的股票价格。

4、操作

目前国内没有配股权证一说,如果某股票又分红又配股,可以只取红利,而不配股,只要在配股缴款期(一般为5个交易日)不操作,就视作自动放弃配股权利。

深市配股代码080XXX,执行配股后委托状态为“已报”当天允许撤单

沪市配股代码700XXX,执行配股后委托状态为“已成”则不允许撤单

配股缴款期间,正股停牌。

一般配得的股票只有在上市公司公告配股上市日的前一日晚收市清算后到账。

5、有效性

由于认购配股时间是有限制的,超过缴款时间没有补缴款的机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因此,在配股后对认购是否得到确认十分重要。

6、注意事项

根据深交所的规定,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配股操作如同平时买股票,只要按照配股价和应配股数,填买单即可。

7、参与须知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在认购配股前需详细阅读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了解配股缴款的具体时间、认购办法等内容。


配股

社会公众股东可在认购期间,凭个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沪市到各自指定交易的券商处,深市到托管券商处申报认购配股,同时要保证资金帐户内有足够的资金。投资者可通过当面委托的方式,也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多种方式认购,其委托方式和买卖股票一样。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认购,但每个申报人申请认购的配股总数最多不超过其可配股数量。当然,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认购配售部分或全部。

沪市规定,配股数量的限额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乘以社会公众配售比例后取整数,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四舍五入取整。深市则规定,配股不足一股部分不予配售。

由于认购配股时间是有限制的,逾期未缴款者,作自动放弃配股权处理。因此,在配股后对认购是否得到确认十分重要。配股投资者可在第二天到券商处打印交割单,查看资金帐户上现金是否少了,以确定认购是否有效。在此,也提醒投资者,参与配股最好不要赶末班车,以免万一操作失误,没有时间补救。

配股操作不论沪市还是深市均可通过买入/卖出操作,目前国内配股权证的交易没有实行,但是通道仍是开通的,所以,只要按照配股价和应配股数,填单即可。唯一的区别是,买入通道进行配股操作需要自行进行配股股数的输入,卖出通道则会自行对应股东所获得的配股权利的上限股数,只要执行即可。

投资者在进行配股缴款以后,常常发现所配股份没有到帐,心里很著急。其实,配股并不是马上到帐的。社会公众股获配股份的上市交易日期,将于该次配股缴款结束后,公司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经证券交易所安排,另行公告,在公司公告配股股份的上市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晚上收市清算后配股会在账户上显示。

8、利弊分析

1.配股不是分红

分红是上市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它的特征为:上市公司是付出者,股东是收获者,且股东收获的是上市公司的经营利润,所以分红是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盈利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利润就没有红利可分。上市公司的分红通常有两种形式,其一是送现金红利,即上市公司将在某一阶段(一般是一年)的部分盈利以现金方式返给股东,从而对股东的投资予以回报;另外就是送红股,即公司将应给股东的现金红利转化成资本金,以扩大生产经营,来年再给股东回报。而配股并不建立在盈利的基础上,只要股东情愿,即使上市公司的经营发生亏损也可以配股,上市公司是索取者,股东是是付出者。股东追加投资,股份公司得到资金以充实资本。配股后虽然股东持有的股票增多了,但它不是公司给股民投资的回报,而是追加投资后的一种凭证。


配股

为什么股民会将配股混为分红呢?这时我国股市和股民尚不成熟所致。现代中国股市创立的时间较短,正处在发展和成熟期间,股市的规模较小,股票严重短缺,只要买到股票就赚钱。这种现实极大地刺激着百姓入市投机的热情,而上市公司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低价向老股东配售新股,一方面壮大了公司的资金实力,且也满足了股民对股票的渴求。

2.配股与投资选择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要配售新股时,它应首先在老股东中进行,以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当老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的配股时,它可以将配股权转让给他人。对于老股东来说,上市公司的配股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追加投资的选择机会。

老股东是否选择配股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可根据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配股资金的投向及效益的高低来进行判断。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除了配股外,股民还可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投资债权及居民储蓄来实现追加投资,其关键就视投资收益情况来确定。如配股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还达不到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显然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太差,其投资回报难以和居民储蓄相比拟,股民就可不选择配股这种方式来追加对上市公司的投资。当然,当一个上市公司确定配股以后,如配股权证不能流通,其配股就带有强制性,因为配股实施后股票就要除权,价格就要下跌,如老股东不参加配股,就要遭受市值下降的损失。其逃避配股的唯一方法就是在配股前将股票抛出。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中,由于我国股份制的运作尚不规范,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绝对的控股地位,这些大股东极力赞成配股但拿不出资金来参加配股,且还将其配股权强制性地转让给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这种举措实际上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种侵犯。

3.配股与投资风险

在比较成熟的股市上,配股是不受股东欢迎的,因为公司配股往往是企业经营不善或倒闭的前兆。当一个上市公司资金短缺时,它首先应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以解燃眉之急。一般来说,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不会拒决一个经营有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贷款要求的。而经营不善的公司就不得不向老股东伸手要钱以渡难关。从最近两年我国股市的配股情况来看,一些配股比例较高的公司往往都是业绩平平、不尽人意的。当然我国上市公司的配股之风盛行也有其他一些原因,如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期间较为紧张、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上市公司也难以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另外从上市公司的扩展方式来说,由于通过配股来筹集资金比较容易,且因流通股股东所占比例较小也无法抗拒,所以配股就成为上市公司扩展规模的最好途径。

对股民来说,配股有时预测着更大的投资风险。首先,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可有30%的配股额度,不配也就浪费了指标。许多上市公司纯粹是为了配股而配股,所筹资金并不一定有合适的项目去投资。如一些上市公司,因在本行业已无扩展余地,就拿着配股资金去经营一些非主营业务,有时干脆就将资金存银行或炒股票、房地产,而这些公司在这方面是不具优势的。其次,按比例、高溢价地配股意味着要用配股资金再造一个和公司现有规模相差无几的企业,即使能找到合适的项目,但项目的建设是否能顺利进行,项目投产后产品是否能有销路、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是否能跟得上,这都是影响配股资金能否在预定的期限内见成效是关键问题,上市公司对股民的投资回报就较难达到要求。再者,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的配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配股会将股民更多的资金拖入股市这个风险之地。按照分散资金的原则,鸡蛋是不能都放在一个篮子里的,股民不但不应将资金都投入到某一只股票,且还应留出一部分资金投入到风险较小的领域,如购买国库券或进行其他的实业投资。而每年连续不断的配股势必将股民更多的投资拖入股市,使股民承担更大的市场风险。

4.配股与资产流失

配股,一般是全体股东都应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这样将不改变原由股东的相对持有比例。当然,如果某些股东对持有比例不介意的话,也可以放弃配股。但放弃配股的股东可能遭受市价损失。

当流通配股后,由于除权的作用,股价就要下降,对于参与配股的股东来说,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多,股票的市价总值不发生变化。而若放弃配股,这部分股东将因所持股票总市值的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对于暂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来说,市值只是一个名义的价格,其经济利益是否受损要视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含量和盈利能力的变化情况而定。

当配股价不等于每股净资产时,股东放弃配股将导致资产的相互转移,也就是说,部分股东的资产将在配股之中流失了。当配股低于每股净资产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含量将高于配股价且低于原来的基数,这样,放弃配股的股东的部分净资产将无偿地流向参与配股的一方;而当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时,配股后每股净资产将大于原来的基数而小于配股价,参与配股一方的部分净资产就无偿的流向了放弃配股的一方。而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现行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价是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额的。这样,在上市公司的配股中,若国家股和法人股放弃配股,个人股东配股后所形成的部分资产将无偿地流向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且配股比例越大、溢价愈高,个人股东的资产流失也就越大。

5.配股与市盈率

股民之所以热衷配股,除了配股能增加手中的数量外,通过追加投资,配股还能降低市盈率。

在上市公司配股时,只有当配股价低于配股时的股票市价,配股才能进行。当配股大于或等于配股时的股票市价,股民可直接在股市上购买同类股票来增加持有的股票数量。

相对配股时的股票市价来说,配股价都是很低的,配股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若能保持在原有的水平,由于配股后股民受中的股票成本有所下降,平均股价有所下降,股票的市盈率将会随之下降。

如股民甲以每股20元的价格购得G股票1000股,该股票的每股税后利润为0.2元,其市盈率为100倍。在G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5元时,上市公司宣布配股,配股价每股5元,配股比例每股0.5股。

根据配股的除权方式,配股后的除权价为:

Y=(市价+配股率×配股价)÷(1+配股率)=(15+0.5×5)÷(1+0.5)=11.66元

股民甲以每股5元的价格配500股后,共持有G股票1500股,持股成本从每股20元降为每股15元,其市盈率从100倍降到75倍。

其实,降低股票的市盈率或股票的平均持有成本,并不一定非要通过配股来实现,如果股民甲能在市场上买到市盈率较低的股票,则其效果与配股是相同的,只不过是持有股票的种类增加了,因为股票只不过是上市公司为股民提供了一个购买低市盈率股票的机会而已。在上例中,如果股民甲能买到市盈率只有25倍(配股价÷每股税后利润)的股票,再投资2500元,降低持股市盈率或股票成本的效果将是一样的,只不过所持股票的品种增加了。

在追加投资时只要股民把握住这么一个原则,即后买股票的市盈率比先买的低,就能降低股票的平均市盈率。如果股民仅仅是想降低股票的持有成本或降低持股的市盈率,就不一定非要将自己限制在配股上。如在上例中,股民追加2500元投资就不一定非要投资到原有股票的配股上,如果市场上有市盈率更低的股票,如每股价格2.5元,市盈率只有10倍的股票,此时股民甲就可购股票1000股,其持股的平均市盈率就从100倍降到了56.25倍,其效果比参加配股更好。

9、再融资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使用的再融资方式有三种: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在核准制框架下,这三种融资方式都是由证券公司推荐、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证监会核准等证券发行制度,这三种再融资方式有相通的一面,又存在许多差异:


配股

(1)对盈利能力的要求。增发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配股要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对分红派息的要求。增发和配股均要求公司近三年有分红;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3)距前次发行的时间间隔。增发要求时间间隔为12个月;配股要求间隔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没有具体规定。

(4)发行对象。增发的对象是原有股东和新增投资者;配股的对象是原有股东;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对象包括原有股东或新增投资者。

(5)发行价格。增发的发行市盈率证监会内部控制为20倍;配股的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6)发行数量。增发的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发行价格调整;配股的数量不超过原有股本的30%,在发起人现金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超过30%的上限,但不得超过100%;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数量应在亿元以上,且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低值。

(7)发行后的盈利要求。增发的盈利要求为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前一年的水平;配股的要求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而发行可转换债券则要求发行完成当年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增发和配股都是发行股票,由于配股面向老股东,操作程序相对简便,发行难度相对较低,两者的融资成本差距不大。出于市场和股东的压力,上市公司不得不保持一定的分红水平,理论上看,股票融资成本和风险并不低。

目前银行贷款利率为6.2%,由于银行贷款的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很低,若以0.1%计算,其融资成本为6.3%。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在1%-2%之间,平均按1.5%计算,但出于发行可转换债券需要支付承销费等费用(承销费在1.5%-3%,平均不超过2.5%),其费用比率估计为3.5%,因此可转换债券若不转换为股票,其综合成本约为2.2%(可转换债券按5年期计算),大大低于银行贷款6.3%的融资成本。同时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公司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可转换债券全部或者部分转换为股票,其成本则要考虑公司的分红水平等因素,不同公司的融资成本也有所差别,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1)增发和配股

配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因此操作简单,审批快捷,是上市公司最为熟悉的融资方式。

增发是向包括原有股东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其优点在于限制条件较少,融资规模大。增发比配股更符合市场化原则,更能满足公司的筹资要求,但与配股相比,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都是股权融资,只是操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增发和配股共同缺点是:融资后由于股本大大增加,而投资项目的效益短期内难以保持相应的增长速度,企业的经营业绩指标往往被稀释而下滑,可能出现融资后效益反而不如融资前的现象,从而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和股价。并且,由于股权的稀释,还可能使得老股东的利益、尤其是控股权受到不利影响。

(2)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点,当股市低迷时,投资者可选择享受利息收益;当股市看好时,投资者可将其卖出获取价差或者转成股票,享受股价上涨收益。因而可转债可认为是一种“推迟的股本融资”,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点十分明显:

首先,是融资成本较低。按照规定转债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若未被转换,则相当于发行了低利率的长期债券。其次,是融资规模大。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一般高于发行前一段时期的股票平均价格,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发行了比市价高的股票,在同等股本扩张条件下,与增发和配股相比,可为发行人筹集更多的资金。再次,业绩压力较轻。可转债至少半年之后方可转为股票,因此股本的增加至少有半年的缓冲期,即使进入可转换期后,为避免股权稀释得过快,上市公司还可以在发行公告中,安排转股的频率,分期按比例转股。股权扩张可以随着项目收益的逐渐体现而进行,不会很快摊薄股本,因而避免了公司股本在短期内的急剧扩张,并且随着投资者的债转股,企业还债压力也会逐渐下降,因而比增发和配股更具技巧性和灵活性。

但是,可转债像其它债券一样,也有偿还风险。若转股不成功,公司就会面临偿还本金的巨大风险,并有可能形成严峻的财务危机。这里还有一个恶性循环问题,转股未成功的原因必然是股价低迷,而股价低迷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公司业绩滑坡,若此时必须偿还本金,公司财务状况将会进一步恶化。

长期以来,配股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普遍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仅在公司陷入经营困境,无法吸引新投资者认购的情况下,才使用这种方法。

增发新股自1999年7月由上菱电器股份公司成功实施以来,在发行数量、规模上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可转换债券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应用前景十分广阔。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今后上市公司在制定融资方案时,根据环境特点和自身条件以及发展需要量体裁衣,在一次融资或在一段时期内的融资中综合采用多种融资方式进行组合融资。由于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限制较严,满足条件可以采用该融资方式的公司只是少数,从理论上分析,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该符合增发和配股的条件,可以把增发和配股作为备选方案,融资方式的选择余地较大;但符合增发或配股条件的公司则不一定能符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而且,一些公司即使满足条件,也因为受资产负债水平的限制而发行总额有限。因此,同时采用可转换债券、增发以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组合融资对于资金需求规模大的公司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精心设计组合融资方案,将长期融资和短期融资结合起来,运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增强融资的灵活性,可以大大降低公司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企业进行融资决策的关键是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以使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相配合,在控制融资风险、成本与谋求最大收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今后上市公司融资的趋势是:从实际出发,更注重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和优化,将种种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最优再融资方案,以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价值最大化。

10、操作要点

1.深市股票配股认购方法与委托买入股票相同,在交易所电脑系统程序设置中其买卖方向为"买入"委托。


配股

2.受上交所交易市场竞价申报现行规定的限制,沪配股认购方法买卖方向上的限制定为"卖出",配股最终以"卖出"指令完成。因此配股认购可以委托零股。

3.投资者在确认所认购配股是否成交时,深市配股当日委托认购不等于已认购权证,股民通过电话、小键盘查到的成交只能说明交易所收到了这笔认购委托,委托是否有效,还要在第二天查询资金和权证是否都扣除方能确定。对于未获确认的申购,还须在次日及时予以补申购。沪市配股的成交查询,则在委托之后第二天到柜台打印交易结算卡,确定认购是否有效。

4.投资者应清楚自己股票的准配数额、配股比例及尾数处理办法,投资者只能根据自己实际可配售的股数认购,只能申购等于或小于自己可配售额数的股份,否则有可能因委托认购数量过大而被交易所拒绝,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认购配股时,注意社会公众股配股与转配股权证证券代码特征上的区别,深市社会公众股配股权证代码特征为:8***,转配股代码特征为:3***。沪市社会公众配股权证证券代码特征为:70****;转配股代码为:71****。

6.深市配股期间其权证不能转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