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中文名:股东会
英文名:ShareholdersMeeting
相关概念:股东;董事会;权力机构
1、概念及性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会
2、组成及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行使如下职权:(1)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监事并决定其报酬;
(3)审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4)审批公司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5)对公司资本变动和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宜做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只要持有公司股份,就是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机构,每一个股东都是组成人员;但在股东大会召开会议时,是否参加会议则由股东自行决定,并不强行要求每一个股东必须参加每一次的股东大会会议。是否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只要是由股东自行决定的,就不影响股东是股东大会合法组成人员这个权利。
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公司中是权力机构,这样的法律地位是由它的组成所决定的。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是以股东的出资形成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表示公司的共同意志。但是按照公司制度的通行规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外不能直接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直接处理公司的业务,因为公司作为法人,有对外的代表人和内部的执行机构。
4、设立与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资本的联合为基础设立的,向公司投入了资本的出资人是公司的所有权人,这种所有权是以持有公司股份来体现的,出资者持有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中被称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部出资者出资设立的,即由全体股东集资而设立,同时应当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全体所有权人组成,每一个股东不论其持有股份的多与少,都有权成为股东大会的组成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法定机构,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
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公司需要通过一定的机构来形成、表达和执行其团体意志。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公司团体意志的重要机构,这种团体意志是全体股东按照一定规则所形成的集体意志。公司股东向公司投资以后,丧失了对其投入的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作为回报获得了包括对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决策的参与和监督的综合性的股东权。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有的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5、股东大会的三种形式
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股东会
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年度股东大会定期的召开大都为法律所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我国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办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变更、公司的转化、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可、董事私人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6、法定职权
为了对专门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有明确的界定,防止股东大会不分大事小事都要管理,影响整个法人治理结构权力的合理布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主要职权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并不是自行决定的。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股东会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7、设置及责任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股东大会的召开
召集权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会议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这表明董事会具有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权,必须依法行使。但有召集权并不意味着对是否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有决定权。
主持人
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为董事长,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如果出现董事长既不主持又不依法指定他人主持的情况,表明董事长的行为违法,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采取补救措施,以保障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会
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就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事项作出公告。
对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因为临时股东大会是为了特定事项召开的,而且会议审议事项的随意变动,也不利于股东有准备地行使权利,作出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