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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

科普小知识2022-03-02 13: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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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

中文名:合伙人制度规模可大可小参与人数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职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中文名:合伙人制度

规模:可大可小

参与人数:两个或两个以上

分类:职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1、简介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合伙人制度

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度,即派出私募股权资本经理充当一般合伙人,而机构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活动并且承担一小部分的资金投入,通常在一个百分点左右。有限合伙人则提供投资的资金。每一个合伙制都有一个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左右。在合同期规定的期限完结之前可以续签和约,但是延期不得超过四年。在最初的三到五年的时间里,基金开始投资于目标企业,并逐渐开始实现对其的管理以及资金流动性考虑上的退出或者*。当资金实现退出后,以现金或者证券形式付给一般合伙人利润或收益。基金经理一般在现有基金投资结束并且收回收益后开始建立或者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所以通常来说,每三到五年,私募股权资本经理会募集新的私募股权资本,并且有可能在同一时间管理掌握几只投资基金,每只投资基金出于投资的不同时期。私募股权资本合伙制公司因投资金额数量大小的不同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而不同。有一些早期风险基金和一些区域性非风险基金只有一千万美元的基金额。而一些从事杠杆收购的基金可能有十亿美金甚至更多。一只私募股权资本一般投资于十到五十个目标公司。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不是固定的:一般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有十到三十个,有一些只有一两个,而另外一些有十五个以上。

法律支持

《*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通过,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最初是起源于加足够该有的一种经营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在公元前18世纪的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就规定了合伙原则,在罗马*,合伙高度发达,法律对合伙人的性质以及权利义务已有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2、详细解释

职业合伙人

这个概念由杭州宏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首创(下简称宏创)。职业合伙人是合伙创业的个人,与宏创企业是合伙关系,宏创企业提供全新的创业平台、资源及股份。合伙人与客户是协作关系,合伙人的事业就是协作客户事业成功,创造价值、分享利益。职业合伙人以收益、个人发展和回馈社会为目标,通过建立商圈,创新,专业服务,与宏创企业、客户协力合作,共创和共享财富。

1、职业合伙人事业

职业合伙人事业包括以下方几方面:

1.1建立商圈——签约50家客户:根据宏创职业合伙人事业制度的规定,所有加盟职业合伙人,都要签约50家直接协作的企业或个人,并亲自服务和维护客户关系。长期合作,以锤炼能力和稳定收益,作为安身立命的基础,犹如自耕农。

1.2服务客户——服务5种客户:(1)、50家直接签约的客户,那是衣食父母;(2)、职业合伙人的客户,那是你个人产品的销售通路;(3)、职业合伙人团队,那是你的师爷、徒弟、伙计;(4)、你的亲朋好友,那是你帮助他人,获得成长和快乐的源泉;(5)、社区居民,是你学习和成长的人文伙伴。我们每一个职业合伙人直接服务的人是有限的,但是,通过我们创造的产品和文化,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帮助和影响很多的人,1万,10万,百万,或者更多。互联网是我们服务的内容之一,也是我们做服务的通路和工具。我们帮助客户销售和采购,我们创造创意、知识和关系以协助客户,让客户获得便利、实惠和快乐。我们同时向客户学习、寻求协助和获取回报。

1.3创造产品——创造产品:我们创造知识、关系、思想、文化、设计、技术、软件、报告、演示,等等。创造和帮助是快乐的源泉,也是客户价值的核心来源。创造信任: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和交往,也需要信任文化。职业合伙人长期服务自己的客户,建立信任关系。依据信任传递原理,信任可以在职业合伙人团队传递倍增。网络让客户找到客户,信任让生意立即成交。创造通路:职业合伙人及其合作、服务和影响的商圈是不断增大的,那是一个独特的网络化的和可以信赖的销售和服务通路。所以,你只要专注于你的产品和服务,我们可以帮助你销售和采购。创造文化:由自己创造的稳定收入,可以改善我们的幸福:有稳定的客户,学会感恩;做自己的CEO,学会乐观;发挥和发展自己的长处,拥有自信;拥有创造的*和时间的*,学会拥抱偶然性和变化并记住美好;拥有余钱、余闲和智慧,学会帮助他人。

1.4经营事业——职业合伙人是一个真正的经营者,是他自己的CEO,有客户、有产品、有渠道,得树立个人品牌和懂得经营。职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于50家直接合作客户的服务收入,销售他自己开发的服务产品的销售收入,发现人才、技术和项目而介绍投资的投资收益,公司上市带来的股份收入。

1.5回馈社会——一所大学:(1)、学习为了创造,从小就应该享受人文教育;(2)、学习不再被就业弄得支离破碎,有利于终身学习和修炼,鼓励对知识和发现的追求。(3)、宏创合伙人事业是一所真正的大学和创新基地:开发课程;创新思想;演练技能;鼓励创业;扶持做大。

服务社区:建立职业合伙人参与社区服务的制度。职业合伙人要就近参与社区服务,尤其是就业、创业咨询、社区服务和社区文化建设。

社区学院:社区学院将大量创办。鼓励职业合伙人发展学术水平,参与各类兼职教育活动。

扶持创业:设立专门基金,要求职业合伙人入股,也吸纳社会资金,专门用于天使投资,以扶持创业。投资收益,一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一半作为投资回报。

2、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2006年4月底,《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这是这部1997年制定的法律实施9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主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人这种新企业形式,它改变了传统合伙下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仅要求合伙人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引发的赔偿承担无限责任,不对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2.1权利

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需补足出资,并对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2.1.1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保护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对合伙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为普通合伙人并与之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即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1.2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分


合伙人制度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6)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2性质转变

有限合伙人的性质转变:(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入伙和退伙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而非实缴)为限承担责任。(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4QFLP

QFLP(QualifiedForeignLimitedPartner,合格*有限合伙人,即股权基金的出资人)是指*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PE(私募股权投资)以及VC(风险投资)市场。

QFLP制度,即合格*有限合伙人制度,是比照已经实行多时的QFII(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前者是针对股权投资,后者是针对证券投资,但都可视为在现行中国资本和金融项目不开放的情况下外资投资中国市场的途径。

2.5义务

2.5.1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制度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2.5.2有限合伙人

(1)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缴纳出资的义务。有限合伙人有义务按其入伙时同意缴纳的金额提供资本。(2)对有限合伙债务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不得参与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对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应视为其放弃了有限责任待遇,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从有限合伙在美国的运作可以看出,合伙企业的行为所受的约束主要是合伙内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普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约束。这种合伙内部约束的执行有时比法律更及时有效。这种约束的内容由合伙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决定,有利于形成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因此,我国在制定有限合伙法时应当注意有限合伙经营管理的*性和灵活性对相关细节的规定不宜过死过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除了法律的硬性规定外,主要是依据合伙人间的合意即通过合伙契约来设定。

3、适合合伙人制度的行业

通过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尊重适合企业的创新的各种组织形式。三中全会提出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第一就要市场化的组织形式出新,股份公司是一种模式,同时还有一种模式就是中国合伙制,尤其是对服务业、人才密集型的企业,更适合合伙人制。目前,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而“合伙人制度”的含义差别也很大。某些设计公司现在也在尝试使用合伙人制度目前实行合伙人制度的企业有阿里巴巴、万科、腾讯、新东方、高盛(外资)。

高盛的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是高盛公司最引以自豪的公司架构,正是由于合伙人制度的实施,高盛公司才有了一百多年的持续成长。高盛的成功之道是顾客至上和追求长远利益这两条不变的价值观,再加上合伙人制度的激励机制,构成了高盛百余年来长盛不衰的绝对秘诀。而事实上,前两条价值观的确立也与合伙人制度本身密切相关。高盛合伙人制度的优势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高盛全球闻名的华尔街“85”号大楼总部一直是投行精英们最孜孜以求工作的地方,能够成为高盛合伙人就意味着拥有数不尽的财富。高盛对合伙人的惩罚和激励机制非常明确,高管人员普遍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这也形成了高盛特有的追求长期价值、雄心勃勃的文化。高盛成为有抱负的银行家首选银行,在这里工作是身份的象征。

高盛合伙人制度的优势在于:1、吸引优秀人才并长期稳定。高盛全球有2万余名员工,但只有300名合伙人。合伙人年薪达百万美元以上,拥有丰厚的福利待遇,并持有公司股份。因此,有利于吸纳优秀人才并保持长期稳定。2、高风险意识与强责任意识。在这100多年承销股票和债券的过程中,合伙制的投行意味着合伙人承担了由于业务失误或是公司业绩下滑、业绩虚假带来的全部连带责任,这种沉重的压力使得合伙人更重视产品的质量的控制和风险的把握,也使得证券投资人对这些投行推荐的证券质量产生信心,进而对投行本身产生信任。3、避免薪酬攀比过高。长期稳定的合伙人队伍,将从公司利润中分享利益,所以不会带来薪酬的相互攀比过高。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与高盛上市:包括高盛在内的美国投资银行的轨迹是从合伙制企业转到公众公司,主要因为以下原因:1、扩充资本金的压力。在利率变动充满不确定性的时代,加上大型企业的发债或股票规模越来越大时,预测上一个点的误算,都可能会绷紧投资银行的资金链条,甚至导致破产。因此,高盛迫于扩充资本金的压力,不得不选择股份制的形式,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来迅速增大资本实力。2、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和压力。随着华尔街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规模和风险也同时被杠杆效应放大了。投资银行因为一次失败的业务而导致破产的可能性大为增加,这使得合伙人不得不忧虑风险的底线。因此在经济增长放缓时,合伙人有可能离开公司并带走大量资金。如1994年就有大批合伙人离开高盛并带走他们的资金,使交易损失带来的压力加剧。3、激励机制的掣肘与人才竞争的压力。合伙制投资银行对优秀业务人员的最高奖励就是接纳其成为合伙人。这种奖励所建立的基础是:员工希望成为合伙人,因而不在乎短期收入。股份公开上市的公司,在分配制度上没有成为合伙人的诱惑,它们实施按盈利提成的分配制度。由于金融工具的创新,一线的业务人员虽然很多并非是合伙人,但常常能为公司创造惊人的利润。然而,其成为合伙人的可能性却极小。对于这些优秀一线业务人员来说,经过漫长等待成为一名合伙人与短期获暴利相比,后者诱惑更实在。这使得上市公司在与合伙制投资银行进行人才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但是高盛上市之后,它仍保留着合伙制的一些特点,例如合伙人仍然持有公司大量股份、并依据自己积累的客户资源继续给公司服务等等。上市后高盛的合伙人数量一直保持在300人左右,每两年更新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高盛每两年会进行一次“合伙人才库”的选拔。选拔将以员工的商业贡献与文化适应性来作为主要评选标准。

3、其他介绍

合伙制公司和目标公司的关系

合伙制公司(或称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选择投资方向(seleetinginvestments),包括接近高质量目标公司和衡量潜在的投资可能,一般需要搜集整理大量的信息来分类和衡量目标公司及其质量;第二阶段是构建投资(strueturinginvestments),指的是以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投资于目标公司以及投资多少,这关系到未来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在目标公司中影响力和决策权的大小;第三阶段是监督投资(monitoringinvestments),主要进行的活动有目标公司的管理,通过董事会和一些正式渠道,一般合伙人监督目标公司并且最终完成目标公司融资重组以及日常运营和决策上的辅助和支持;第四阶段是退出投资(exitinginvestments),即实现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将其出售给另外一家公司。因为合伙制受有限生命期限的限制,并且有限合伙人通常需要现金或者股票来作为一段时间的投资收益,私募股权资本的退出策略是整个投资过程中不可能缺少,并且十分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投资的收益和回报。

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关系


合伙人制度

通过投资于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而不是直接于需要募集私募股权资本的目标公司,投资者将选择目标公司、组建投资、管理活动以及最终实现私募股权资本等一系列职能委托给了一般合伙人。但是,有限合伙人却必须对一般合伙人如何实现有效率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负责,以驱使一般合伙人合理的为有限合伙人获得投资收益和回报,利用有效激烈和监督方式杜绝有限合伙人以牺牲一般合伙人的利益来换取自身的补偿和回报。例如不用心监督和管理目标公司,或者不积极为目标公司提供有建设性的管理决策,收取过高的管理费用,承担与投资收益不相称的投资风险或者为了自身利益或者同伴利益而拒绝非常客观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机会。

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在于合伙制度本身以及合伙制公司契约的构建和签署。首先,合伙制公司有着有限的生命期限,出于持续经营的目的,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经理层必须定期的募集新的基金,对于一些名声卓越的公司或者私募股权资本经理来说,他们通常可以很容易的募集到下一次的投资基金;第二,一般合伙人的补偿金和收益直接与其经营的私募股权资本的收益和表现相挂钩,一般来说,一般合伙人也并不是对有限合伙人毫无要求和偏好,他们一般比较偏好愿意长期投资和致力于私募股权资本市场的投资人,因为从募集基金到选择投资都是很困难,很专业,也很耗时的一个过程,因此那些短期即将退出市场和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和投资者在一般合伙人中并不受欢迎。在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存在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衡量一般合伙人的经营业绩。

通常有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的方法。一个最经常使用的指标是内部收益率,即IRR(internal:eturn;ate)。这一比率可以在投资的任何阶段进行计算和考核,但是对于处于投资“早期”的一些基金,其IRR的计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未来资产变现能力的预期。在风险投资方面,业内已经有了一个比较认同的指标和标准。但是对于非风险资金,这一标准尚未达成一致。采用IRR的不足之处除了上述对“早期”投资基金未来变现能力难以衡量之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私募股权资本的投资回报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家业绩暂时良好的目标企业可能会让整只私募股权资本看起来收益良好,因此具有不确定性。另一个方式就是对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技能和管理技巧进行一个定性的考核。一些投资人在个别私募股权资本公司建立的初期以“共同投资人”的身份以较少份额投资于该公司,目的是观察和了解一般合伙人的管理能力和投资技巧。一些有限合伙人也会向其他投资人介绍或者双方共享一些管理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技能考虑和评价的信息,以达到综合评定某一个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的目标和宗旨。


合伙人制度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收益分配的问题。一般合伙人通常通过收取管理费和向有限合伙人提取固定比例的目标公司投资收益这两种方法来实现其自身盈利。前一种方式中,分配收益率通常在整个合伙制存在期间是固定的,在合伙制公司建立初期即以合同的形式规定明确。通常在一到三个百分点左右。但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私募股权资本管理公司则可能因为规模经济而收取相对比较低的管理费。近年来的一个趋势是管理费在合伙制不同时期进行不同的调整。因为投资者争论说,一般在最初的二到五年里面,一般合伙人会积极选择目标公司,组建投资并进行一系列管理活动。但是随着目标公司投资价值的逐渐实现和投资的退出,他们投入其中的热情和努力在明显减少。因此投资维系的最后几年会相对降低管理费比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一般合伙人尽量快速的为有限合伙人收回投资,并且开始积极募集新资金。而一般合伙人收益的另一个来源:目标公司所实现投资收益(carriedinterest)的一定比例—通常在20%左右的水平。对于计算净现值(netvahie)的方法也在不断修订当中。以往,净现值取决于某一单向投资的收益水平。但是现在却变成取决于全部投资的目标公司的投资组合(Portfolin)的收益水平,这可以有效促进一般合伙人将投资协调化(harmon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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