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SeparateOperation)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中文名称:分业经营
外文名称:SeparateOperation
对象:金融机构业务
概念:金融学
1、基本介绍
程度层次
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分业经营
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作分离银行制度(fragmentedbanking)或专业银行制度(specializedbanking)。
典型代表
分业经营的典型代表有美国、日本和中国。
2、基本成型
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管制始于美国。早在1864年,美国就根据《国民银行法》设立了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进行监管的货币监理署(OCC),并且限制国民银行经营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但《国民银行法》对州注册的银行没有约束力,很多国民银行可以通过在州注册的附属机构来经营被限制的业务,所以实际上货币监理署对国民银行业务的限制很宽松。
分业经营
1929年-1933年间大萧条导致了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奠定了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
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银行与保险业务分离的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美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格局。美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同时给其他很多国家金融体系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
日本在1948年《证券交易法》中,复制了美国的银行、证券分离制度,韩国等国家后来也实行了类似的分业经营。中国在1995年开始实施分业经营改革时,美国的分业经营*也是参照对象。
3、废除结果
在1933-1963年期间,美国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能遵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离规定。然而,从1963的开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投资银行都开始尝试突破限制,大多数时候,它们的努力得到了司法判决的支持。
分业经营
实际上在1999年《GLB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已经解体,联合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美国的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GLB法》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联合经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在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最后一个从立法上正式废除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在此之前,曾参照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已通过立法废除了分业经营的管制。所以,GLB法的通过,可以被看作分业经营*在主要国家的终结。
4、优势劣势
优势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劣势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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