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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科普小知识2022-06-13 14: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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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相关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2014)朝刑初字第284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1,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进、陈冬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4)2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1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泽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李进、陈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刘×1在担任中国××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决定以中国××中心名义向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成立北京××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底,北京××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停止运营,致使中国××中心因归还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欠款损失人民币160余万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刘×1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1身为国有事业单位领导,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1当庭辩解称其借款行为与中国××中心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向其他企业借款用于成立经营北京××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金融法规,但没有触犯刑律,中国××中心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刘×1没有关系,故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1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刘×1在担任中国××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决定以××中心名义向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成立北京××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3年底,××公司停止运营,致使××中心因归还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欠款损失人民币161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开办发(1988)16号文件、劳动人事部劳人编(1988)15号文件、*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1994)34号批复、*编办复字(2006)21号批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设立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证明材料、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明:中国××服务中心于1988年成立,隶属于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994年更名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区××街×号,又于2006年更名为中国××发展中心,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经费自收自支,实行企业管理。

2、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党组文件、农业部任免通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资料、*履历表等证明:被告人刘×1于1996年12月30日至2003年6月10日任××中心主任,负责该中心全面工作。

3、证人孙×的证言证明:1991年他调到全国××地区*培训中心工作,刘×1曾担任该中心主任,他们私交很好。2000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美籍华人毛伟力,毛伟力有个生物农药项目,希望在中国进行生产后将产品返销美国,他帮助毛伟力在国内找了三四个生产产地,但最终都没有谈成,后他将毛伟力的项目介绍给了刘×1,刘×1对这个项目比较感兴趣,觉得可以合作,他和刘×1、毛伟力三方经过洽谈商定成立××公司。2000年11月,刘×1和毛伟力签订了中外合资成立××公司的合同,公司业务是生产生物农药产品,公司注册资金130万元,中国××发展中心出资91万元,占公司股权70%,毛伟力的××公司以技术出资,折合人民币39万元,占公司股权30%,他提出调到中国××中心工作,刘×1答应了。2001年2月刘×1将他调到中国××中心,负责办理成立××公司的相关事宜,2001年3月,××公司正式注册成立,刘×1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毛伟力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他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成立后需要马上投入注册资金,他问刘×1怎么解决,刘×1说××中心账上没有钱,让他找人借钱,先解决注册资金的问题,等××公司盈利了再还给人家。美国××公司要求将其公司技术评估为330万元,为了尽快完成注资,他跟毛伟力商量,美国××公司那部分注册资金由他出,毛伟力也同意了,××公司成立后的第一笔注资,是以××中心名义出资136500元,以美国××公司名义出资7990美元,这些钱都是他垫付的,其中有他自己的钱,也有他从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借来的钱。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邵×表示有兴趣参与这个项目,刘×1也表示同意,他草拟了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出资80万元购买××中心28%的股权,2001年6月,邵×和刘×1先后在合同上签了字,他将收到的80万元现金中75万元打到××公司账号上,用于缴纳××公司第二期注册资金,5万元留作××公司经营备用金,另外,他于2002年1月出资8.2万元,作为××中心对××公司的注资,美国××公司第二期注资4万美元也是他去存的,这两笔钱是他从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借来的,他前后一共从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借了80万元,全是现金,都用于××公司的注册和经营上了。因为公司事务太多,他忘记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2002年7月新希望公司要入股××公司并且要求控股,经邵×、刘×1同意,他与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解决方案》和《借款合同》,将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的8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转成了借款。他于2000年底向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借钱,但一直没有完整的手续,2002年3月,他与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补签了借款手续。刘×1知道他向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借款160万元,但不知道他和这两家公司签订过《借款合同》。在新希望公司入股××公司后,2003年的一天,他和刘×1吃饭时,提议将××中心在××公司的19%的股份转让出去,用获得的股权转让款偿还160万元的欠款,刘×1没有同意,认为这个项目还有发展前景,还说已经跟××办的领导汇报过,大话已经说出去了,把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不好向领导交代,让他想其他的解决方案,后他将自己起草的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交给了刘×1,过了几天刘×1将有其签字并加盖了××中心公章的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交给了他。2004年,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起诉他和××中心偿还160万元欠款,他拿出了有刘×1签字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那两家公司就把他从被告中撤了出来,2005年法院终审判决××中心偿还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广告有限公司160万元,2010年××中心将钱全部还清,因为担心××中心因为这笔钱起诉他,他和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商量后,将160万元留在了他那里。××公司于2003年下半年停止运营,2005年底董事会决议清算××公司,后他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了××公司清算注销事宜。

4、证人高×的证言证明:国务院××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1年独立,之前××中心由农业部代管,属于农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之后××中心由国务院××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中心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要向“××办”分管领导进行汇报,特别重大事项要向他汇报。对外投资开办公司属于××中心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成立公司的缘由、公司的人员组成、如何进行投资、如何对该公司进行管理、公司的预期效益等情况向“××办”领导进行书面请示汇报,投资资金的管理应当执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中心对外签订债务承诺书应当让领导班子成员知道,并履行相应的盖章程序,他不知道,也没有人向他汇报过××中心对外投资成立××公司以及××中心签订的《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的事情。

5、证人吴×的证言证明:农业部××司×处负责对农业部下属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农业部直属垦区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中心和美国××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属于用事业单位资产开办企业,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按照规定必须向部财务司申报审核,但××中心从未向部财务司报批过这个项目,以举债形式投资,在审核时肯定是不允许的。

6、证人蒋×的证言证明: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心的上级单位,××中心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要向“××办”领导进行汇报,特别重大事项还要向一把手汇报,汇报制度没有形成具体的文字规定,这是一种工作惯例,“××办”的领导在相关会议上也多次强调和要求过。××中心对外成立××公司以及签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的事情,他不知道,刘×1也没有向他汇报过。

7、证人陈×的证言证明:1996至2003年间,××中心领导班子有三个人,主任刘×1,副主任有他和刘×2,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管领导是高×副主任,××中心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统一由刘×1负责。××中心对外投资开办公司必须由班子研究讨论,中心审批,开主任办公会有记录。据他回忆,2001年刘×1在班子会上提出搞生物农药项目,要成立一个公司,××中心不出钱,只占5%的干股。××中心借钱注资××公司的事情他始终不知道,直到××中心被起诉要钱的时候他才知道。他不知道刘×1签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这件事没有经过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过,承诺书盖章也没有履行登记手续,是刘×1个人决定的。

8、证人刘×2的证言证明:1996至2003年间,××中心主任是刘×1,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陈×负责合作,他负责开发,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管领导是高×副主任,××中心由刘×1向高×副主任汇报工作。××中心对外投资成立公司需要班子会集体讨论,向××办主管领导汇报,报农业部××司××处审批。据他回忆,大概2001年,刘×1在主任办公会上提出过搞生物农药项目,××中心不出钱,由其他公司出钱,××中心占5%的干股。刘×1没有说过对外借钱160万元搞这个农药项目。刘×1签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研究,但这件事他根本不知道。

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中心比较重大的人事、财务事项以及以中心名义向外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当召开班子会进行讨论,需要对外加盖中心印章的事项,也需要召开班子会进行讨论,经班子会三位领导一致通过后才能执行,班子会也叫主任办公会。在1998年至2004年他担任××处处长期间,由他负责主任办公会的会议记录。××公司是2001年3月份成立的,因为成立公司签合同需要到他那里盖章,在此之前××中心就成立××公司没有开过主任办公会进行讨论,在2001年5月9日和7月10日的两次主任办公会上,刘×1提到过与美籍华人合作成立生物工程公司的事,称因为××中心没有钱,把70%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公司,××中心只留5%的干股,刘×1没有说过对外借钱160万元搞这个项目。××中心的印章由综合处保管,需要盖章到综合处履行盖章审批程序才能使用,但实践中,刘×1是一把手,自己也保管了一套存放公章办公柜的钥匙,用章时可以不经过综合处拿到公章。他不知道刘×1签订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承诺书上的公章不是他盖的,肯定没有履行正常的盖章程序,他所参加过的主任办公会也没有讨论过这件事。××中心的存档工作由综合处负责,××中心向“××办”领导请示的正式公文肯定会有存档,如果没有存档就是没有正式报批过。

10、证人宗×(原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孙×是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的股东,2000年说××中心向××公司投资,急需筹集一部分资金,后他们几个股东凑了80万元现金交给了孙×,2002年孙×没有还款,股东建议以中心的名义与孙×签署一份借款合同,2002年3月1日,中心股东李大功与孙×签署了借款合同。2004年6月,由于孙×仍未还款,中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孙×和××中心,至2010年4月款项已全部归还了中心。

11、证人邵×(原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01年初,××中心的孙×找到他,说××公司很有发展前景,希望他能用80万元购买××中心持有××公司的28%股权,他和公司股东商量后,于2001年6月与××中心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书》,他给了孙×80万元现金,后××中心一直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他们公司决定收回投资款,与××中心签定了《股权解决方案》和《借款合同》,但是孙×仍未归还投资款,他们公司于2004年6月到西城法院起诉了孙×和××中心。公司至今没有收到该笔欠款。2013年3月,孙×说他们公司胜诉了,执行款在孙×手里,并嘱咐他如果*机关问到此事,让他回答说他们公司已经收到执行款了,他不同意,孙×说没有那么多钱,只能给他们公司一辆车和10万元钱。

12、××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合资意向书》、《合资合同书》等证明:2000年4月,刘×1代表××中心与美国××生物科学有线公司签订合资兴建××公司意向书,××中心出资105万元,占70%,美国××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出资25万元,占30%;同年11月,双方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约定××中心出资91万元,占70%,美国××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出资39万元,占30%;2001年3月15日××公司成立,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经营范围为研制开发生产植物助长素及产品,销售自产产品,法定代表人刘×1,副董事长毛伟力,总经理孙×,注册资本130万元,截止2002年4月,××公司分两期收到注册资本合计136万余元。2003年1月经批准,××中心将所持有××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权转让给中国四川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刘×1任公司副董事长;2004年10月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2003年度企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5年12月,因××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无力继续存在,董事会决议对××公司实施解散及注销,成立清算小组,由孙×具体实施,2006年4月××公司被注销。

13、《借款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股权解决方案》证明:(1)2002年3月1日,孙×与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80万元,不支付利息,还款时间2年,借款用途为用于××中心向××公司投资。(2)2001年6月26日,刘×1代表××中心与北京××广告有限公司邵×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中心将持有的××公司股权份额中的28%转让给北京××广告有限公司,转让价款80万元;2002年7月25日,××中心与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解决方案》,约定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公司28%股权改由××中心持有,××中心保证××公司归还65万元,最迟支付时间为2003年6月;2002年7月26日,孙×与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中心在2003年6月底前不能遵守《股权解决方案》,80万元将作为孙×的借款。

14、《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证明:2003年3月20日,被告人刘×1签名并盖有××中心公章,承诺“中心投资于××公司160万元由中心孙×向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和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融资获取,此款到期未能履约归还,中心将承担全部上述债务”。

1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审计证据等证明:2004年,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先后起诉××中心,要求返还借款80万元,法院分别判决××中心给付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各8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至2010年2月,××中心支付判决执行款共计161.84万元。

16、《农业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2月发布施行)证明:该办法规定农业部部属一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财务司审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部属二级及其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主管单位审核,部财务司审批。年终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17、《中国××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31日发布)证明:中心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心控股的公司、中心*作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各单位的法人代表由中心委派,报国务院××办备案;各单位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流动资金,如需中心提供担保或其它形式的支持时,应写出书面申请或还款保证,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18、国务院××办行政人事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该司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备案材料。

19、××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经查该中心没有××公司当年开展有关业务的领导批示;没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办的备案材料,但该中心存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中心《会议记录本》证明:2001年5月9日,参会人员刘×1、陈×、刘×2;会中刘×1通报“孙×介绍的美籍华人与中心合作成立生物工程公司,美方以技术、添加剂为投资,占30%,服务中心占70股份,出资应91万元,但与孙×说让他去弄钱,中心现在没钱……,我的意思是把70%的股份出让65%,转给某个公司,中心只留5%干股,中心出一个董事……。”陈×、刘×2表示同意,会议决定由刘×1出任公司的董事。

2001年7月10日,参会人员刘×1、陈×、刘×2;会中刘×1通报“生物农药,上星期美方来京,开了董事会……,尽管中心只占5%的股份,但还是让我任董事长……。”

2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9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刘×1接通知后自动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反渎职侵权局接受调查。

22、被告人刘×1的供述:他于1996年12月至2003年6月担任××中心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分管综合处。××公司这个项目是他负责的,由孙×具体运作。2000年孙×说认识美国××公司毛伟力,具有生物化肥的技术,提议“××办培训中心”、××中心和毛伟力合作搞生物化肥项目,他与毛伟力见面了解了项目情况,由于“××办培训中心”拒绝三方合作,他将孙×借调到××中心负责该项目的前期工作,2001年××公司成立,孙×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于正值“××办”独立设置时期,孙×在2002年才正式调入××中心。在××公司成立前期,由于××中心没有钱,孙×提出借钱来成立公司,他当时同意了,让孙×找实体企业去借,不能找个人借钱,2001年××中心背着官司,欠很多钱,他怕借来的钱到××中心的账上后,账户被法院查封了,他让孙×以个人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后来孙×与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借款80万元,向北京××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来因为无法完成股权转让变成了8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成立××公司的情况他没有向“××办”的领导汇报,但成立公司经营生物农药化肥项目一事,他向“××办”的蒋×进行过书面汇报,蒋×问过成立公司的资金来源,他说是自筹,2002年初,他向“××办”党组汇报工作时,“××办”主任吕××也问过项目资金来源,他说自己想办法,领导就没有再追问。关于成立××公司,他没有向农业部××司报批过,他以书面形式向××办领导上报成立公司一事,应当由“××办”向农业部××司转报。2002年“新××公司”要入股××公司,孙×提出××中心将10%的股份转让给北京××文化艺术传播中心、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抵消债务,后来孙×说两家公司不同意,要求转让19%的股份,相当于要求××中心退出××公司,因为他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所以没有同意。孙×称借款合同是其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但钱都用于公司了,两家公司要求××中心出具一个承诺书,孙×起草了《法人身份证明以及资金归还承诺》,他同意了,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加盖了××中心的印章,他没有告诉保管印章人员承诺书的事情,因为他本人也有存放印章柜子的钥匙,按规定签承诺书应当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向上级领导汇报,但是因为“××办”对××中心的工作漠不关心,他对上级存在怨气,他对××公司的前景存在盲目乐观的侥幸心理,所以没有按照规定执行。最终给××中心造成160万元的损失,他是有责任的,借款是他让孙×去借的,承诺书是他出的,他作为××中心主任、这个项目负责人肯定要承担责任;孙×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报喜不报忧,也是有责任的;××中心的继任者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和减少损失,也有责任。

被告人刘×1及其辩护人当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中心文件《关于调入孙×同志的请示》中心办(2004)4号、国务院××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开办函(2002)37号《关于同意孙×同志调动的批复》,证明:2002年5月22日,××中心向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调孙×到××中心工作,请示中写有“从2000年开始,我们利用有限条件与美国××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北京××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苜酶生物农药”。2002年6月18日,国务院××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孙×从全国贫困地区*培训中心调入××中心。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1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脱离监管,擅自决定借款投资××公司,造成××中心因归还欠款损失人民币161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刘×1滥用职权行为与××中心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刘×1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1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1关于其借款行为与中国××服务中心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的辩解、被告人刘×1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以单位名义向其他企业借款用于成立经营××公司,违反了金融法规,但没有触犯刑律,且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国××中心的经济损失与被告人刘×1没有关系,故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1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1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示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1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