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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

科普小知识2022-05-11 2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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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组织的基层单位。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了陈伯达写的《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的文章,提出“把合作社办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

中文名:农村人民公社

成立时间:1958年7月1日

性质:工农结合的基层合作单位

特点:一大二公

1、简介

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组织的基层单位。我国人民公社运动是从一九五八年夏季开始的,很短时间内,全国农村就实现了公社化。人民公社是党的整风运动、*建设总路线和一九五八年*建设*的产物。

2、历史沿革

1958年至1982年,中国农村实行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公社管理委员会就是乡人民委员会(乡人民*)。它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既是中国*经济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1958年8月17日,中国*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进入高潮。


人民公社

1958年12月10日,**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但是仍然规定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生产队只是组织劳动的基层单位。

1959年,在整顿人民公社工作中,总结了实行单一的基本社有制存在的问题之后,3月3日,**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的若干规定》(草案),提出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1960年11月3日,**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1962年2月13日,**又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这样,从高级社以来就存在着的束缚生产队积极性的平均主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克服。

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第八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在对所有制关系进行调整的同时,对人民公社的生产管理、产品交换、收益分配、社员家庭副业以及社员生活的组织和安排方面,也作了很大的调整。这一系列调整,到1962年告一段落。对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公社三级之间存在行政隶属的关系,而且强调由生产队到生产大队再到公社逐级过渡。在生产管理上权力仍过于集中统一,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也没有得到克服。

1978年12月,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摆脱了“左”的指导思想的束缚,农村人民公社的*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普遍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突破了集体经济长期实行的、单一的统一经营方式,把农户家庭经营作为一个经营层次纳入合作经济的经营方式之中,出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新的经营方式,较好地克服了管理上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社员与社员之间在分配上存在的平均主义,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特点

一大(规模大)、二公(公有化程度高),实际上是一平(平均主义)、二调(无偿调拨)。

4、修正草案

第一章

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

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二、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在人民公社中,中国*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集中制的原则办事。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决定。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生产队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

六、少数民族地区,畜牧区,渔业区,林业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人民公社

第二章

公社

七、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

八、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选举管理委员和监察委员的时候,应该注意使老贫农和下中农占优势。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社队,还要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社员,参加管理。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如果不称职,都可以由社员代表大会随时罢免。

九、公社管理委员会,在行政上,就是乡人民委员会(即乡人民*),受县人民委员会(即县人民*)和县人民委员会派出机关的领导。在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贸易、民政、文教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项工作方面,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

十、公社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生产队,充分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发展农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等生产事业。在做这些工作的时候,应该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执行群众路线,正确处理问题,把应该做的事情认真做好,但不能管得太多太死。(一)贯彻执行*关于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策、法令。公社不能违反和改变*既定的政策、法令,并且要随时督促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认真执行,检查他们的执行情况。(二)根据国家计划和各生产队的具体情况,兼顾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向各生产队提出关于生产计划的建议,并且可以对各生产队拟定的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调整的时候,只许采取协商的办法,不许采取强制的办法。(三)对于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经过同社员和*商量,及时地帮助生产队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帮助生产队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对于困难较多的生产队,应该更多地给以帮助。不许乱开电话会议和各种会议,不许向生产队乱要统计表报,不许瞎指挥生产。(四)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的增产措施和先进经验。推行的时候,必须因地制宜,并且只能典型示范和提出建议,不许强迫生产队接受。(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生产队之间的生产协作。组织这种协作,必须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不许无代价地调用劳动力、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资。(六)从各方面帮助和督促生产队妥善地安排生产资料:(1)选留良种,并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对种子进行必要的调剂。(2)根据生产队的需要和货源的多少,同供销合作社商量提出农具、肥料和农药的供应计划,并且,督促供销合作社做好这些供应工作。农具、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必须注意保证质量,保证配套,讲求实效。这些生产资料,应该由生产队*选购,不许摊派。凡是摊派的,生产队都有权拒绝接受。(3)推行经过反复试验、确实有效、适用于本地条件的改良农具和运输工具。(4)管好、用好属于公社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

十一、公社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入的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在兴办这些基本建设的时候,必须订立合同,规定各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按照各单位受益的多少,分摊劳动力和资金。对于不受益的单位付出的劳动,被占用的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负责管理和维修公社集体所有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属于几个大队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举办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应该在公社的领导和参加下,由有关的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联合选举管理机构,制定公约,共同管理,共同维修。公社管理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保护水库、堤坝、渠道和苇塘,注意综合利用这些资源,养鱼养鸭,发展水生作物。

十二、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山林资源,公社所有的山林,一般地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不宜于下放的,仍旧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归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所有的山林,一般地也应该固定包给生产队经营;不适合生产队经营的,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组织专业队负责经营。这些山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不论是山区、半山区、平原区、沿海地区或者其他地区,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积极地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保持水土,严格禁止乱砍乱伐,毁林开荒。在放牛放羊的时候,不准毁坏幼林。公社、大队和生产队,应该根据山林资源的情况和林木生长的规律,根据国家采伐计划以及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需要,确定每年林木采伐的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在计划之内和不合规格的采伐,经营的单位有权制止。林木的采伐,要有严格的批准制度,凡是违反制度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受到适当的处分。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经过社员讨论和同意,制订护林公约,并且还要有管理林木的负责人。护林公约应该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一棵树木,至少必须补栽三棵,并且保证成活。

十三、公社管理委员会,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办企业。已经举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不受群众欢迎的,应该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应该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经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或者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企业,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由公社继续经营,或者下放给生产大队经营。公社经营的企业,都应该直接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都不能妨碍农业生产和增加社员负担,也不能影响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任务。这些企业,都必须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和*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这些企业的人员任用,生产情况,物资情况,财务收支等等,都要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并且征求社员的意见,不许营私舞弊。公社的*和任何人,绝对不准利用这些企业,多吃多占,安插私人,铺张浪费。公社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用于公社范围的生产事业以外,应该拿出一部分,扶助生产上有困难的生产队。

十四、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积极促进手工业生产的发展。农村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小组,是独立的经营单位,受手工业县联社和公社的双重领导。公社对于手工业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督促他们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同生产队商量,合理地解决生产队内部手工业者的口粮问题,合理地处理他们参加集体分配问题。对于亦工亦农的手工业者,注意安排他们从事适合自己情况的农业生产。对于熟练的手工业者,按照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办法,计算劳动报酬,不能同农业劳动一样。历来是串乡经营的个体手工业者,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该容许他们串乡经营。

十五、公社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在各生产队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任务。在国家规定的征购、派购任务以外,公社和生产大队都不许另派机动粮和自筹粮,不许另立名目,增加任务。

十六、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地不从生产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十七、公社管理委员会,应该根据勤俭办社和*办社的根本方针,经常检查、帮助生产队做好财务工作和物资管理工作。要帮助生产队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他们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合理使用资金,防止贪污浪费。县的有关部门应该经常帮助和检查公社各级的会计财务工作,举办会计训练班,培养和训练会计人员。

第三章

生产大队

十八、在保留三级组织的人民公社中,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年改选一次。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同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一样,也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大队的大队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任期都是一年,可以连选连任。如果不称职,都可以随时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罢免。

十九、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公社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管理本大队范围内各生产队的生产工作和行政工作。(一)帮助生产队做好生产计划;(二)对生产队的生产工作、财务管理工作和分配工作,进行正确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帮助它们改善经营管理;(三)领导兴办和管理全大队范围的或者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根据生产的需要,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各生产队之间必要的协作;(四)管好、用好大队所有的大型中型农业机具和运输工具;(五)经营好大队所有的山林和企业,领导好生产队联营的企业,督促和帮助生产队经营好山林和企业;(六)在全大队范围内,督促生产队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征购、派购任务;帮助生产队安排好社员生活;(七)管理全大队的民政、民兵、治安、文教卫生等项工作;(八)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执行*的政策、法令。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做以上各项工作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中有关的那些规定;在处理大队办的企业的时候,应该遵照第二章第十三条关于社办企业的规定。有些生产大队,现在仍然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只要群众同意,就应该积极办好。这些生产大队,应该参照第四章关于基本核算单位的规定,处理各项工作。

第四章

生产队

二十、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三十年不变。

二十一、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生产队范围内的劳动力,都由生产队支配。公社或者生产大队向生产队调用劳动力,必须同生产队的社员群众商量,不得到他们的同意,不许抽调。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原来公社、大队所有的农具、小型农业机械、大牲畜,凡是适合于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应该归生产队所有;不适合于一个生产队所有和使用的,可以仍旧归公社或者大队所有;有些也可以归几个生产队共有,联合经营。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订立收益分配的合同,或者划归社员所有。上面所说的土地、牲畜、农具、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除了这些以外,还有别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问题,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十二、生产队对生产的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分配,有自主权。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生产队有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决定增产措施。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山林,不破坏草原的条件下,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交售任务的前提下,生产队经营所得的产品和现金,在全队范围内进行分配。这些产品和现金的分配和处理,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十三、生产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当地的生产习惯和轮作制度,根据国家的计划要求和本队生产生活的需要,对于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对于粮食作物的品种,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制订本队的生产计划。生产队的生产计划,必须发动社员充分讨论、补充、修改,特别要征求有经验的农民的意见,经过社员大会通过。生产队的计划确定以后,要组织群众,定期检查,以保证计划的实现。

二十四、一般的生产队应该以发展粮食生产为主,同时根据当地的条件,积极发展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生产;并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和农作物的副产品,发展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在经济作物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在渔业区,应该专营渔业,或者以经营渔业为主。在畜牧区,应该专营牧业,或者以经营畜牧业为主。在山区和半山区的生产队,要切实培养好和保护好山林,严禁过量采伐,严禁毁林开荒,并且积极地植树造林,因地制宜地发展用材林、竹林、经济林、薪炭林和山货、林副产品的生产。在竹木集中产区的生产队,应该以经营竹木为主,竹木生产和粮食生产相结合。

二十五、生产队应该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生产队应该按照当地的需要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原有的农副产品加工作坊(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等),手工业(农具、烧窑、土纸、编织等),养殖业(养母畜、种畜、群鸭、群鹅、蜜蜂等),运输业,采集,渔猎等项生产。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有的利用农闲季节,临时组织劳动力,进行短途运输、渔猎、采集等活动;有的组织一部分有技术的社员举办各种加工作坊;有的统一供应原料,组织社员分散加工。原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经营的各种生产项目,凡是适合于生产队经营,而生产队经营又不妨害农业生产的,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所有,由它们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也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几个生产队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公社或者生产大队继续经营。生产队的多种经营,必须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和*管理,账目要定期公布。多种经营的产品和收入,都必须根据社员大会的意见,进行分配,任何人不许多吃多占。

二十六、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繁殖耕畜和其他大牲畜,要合理使役大牲畜,特别要注意养好母畜、种畜和幼畜。还要注意牲畜品种的改良工作。集体所有的耕畜,根据各地方的不同情况,可以有多种多样的适当的饲料办法,可以实行个人包养、养用合一;也可以合槽喂养。究竟实行哪种办法,由生产队的社员讨论决定。生产队应该保证耕畜饲草饲料的供应。生产队应该采用*推选的办法,严格选择饲养员。对于有经验的、爱护牲畜的饲养员,应该长期固定,不要轻易调动。对于保护、喂养、使用耕畜和防治耕畜疫病成绩良好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给以奖励。如果因为管理、饲养或者使用不善造成耕畜死亡,应该由群众研究,弄清责任,给有关人员以适当的处分。生产队应该奖励繁殖幼畜。对于繁殖幼畜的有关人员,可以奖励粮食或者现金,也可以采取幼畜分成的办法奖励他们。生产队的牲畜,可以拿到牲畜交易市场上出售或者调换。出售牲畜的收入,可以纳入当年分配。注意培养兽医,特别是培养民间兽医。及时防治牲畜的各种疫病。

二十七、生产队必须认真保护现有农具,并且尽可能地添置新农具。生产队要选择责任心强的社员,负责保管农具,并且尽可能做到管用合一。生产队应该有计划地培养修理农具的工匠,负责修理农具。这些工匠,应该是亦工亦农。小农具由社员自备自用。有些中型农具也可以由社员自行购置,生产队需要借用的时候,必须征求社员本人的同意,并且付给合理的报酬,损坏了的照赔。

二十八、生产队应该努力增加肥料,制订全年的积肥计划,组织社员常年积肥。为了多积厩肥,要提倡社员多养家畜、家禽。还要鼓励社员多积土杂肥。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可能增加绿肥的种植面积。生产队应该合理规定社员交售肥料的任务,并且按质论价,付给报酬。肥料的报酬,可以记工分,可以付给粮食和现金。超过规定数量、质量又好的,还应该给以现金或者实物的奖励。

二十九、生产队应该组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劳动。对于男女全劳动力和半劳动力,都要根据生产活动的需要和各人的不同情况,经过*评议,规定每人应该完成的基本劳动日。在规定女社员的基本劳动日数的时候,要照顾到她们的生理特点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实际需要。生产队还要组织一切能够从事辅助劳动的人,参加适合他们情况的劳动,并且按劳付酬。

三十、生产队必须努力提高社员的耕作技术。要充分发挥有经验、有技术的老农民的作用,聘请他们当顾问,倾听他们的意见,认真研究他们的建议。要有计划地组织青年人学技术,提倡老手带新手。生产队在检查和总结生产的时候,要进行技术上的检查、评比,对于技术上有贡献的和积极传授技术的社员,应该给以奖励。

三十一、生产队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可以划分固定的或者临时的作业小组,划分地段,实行小段的、季节的或者常年的包工,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畜牧业、林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牲畜、农具、水利和其他公共财物的管理,也都要实行责任制。有的责任到组,有的责任到人。对于劳动积极,管理负责,成绩显著,或者超额完成任务的小组和个人,要给以适当的奖励。对于那些劳动不积极,管理不负责,没有完成任务的小组和个人,要适当降低劳动报酬,或者给以其他的处分。

三十二、生产队对于社员的劳动,应该按照劳动的质量和数量付给合理的报酬,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计算劳动报酬上的平均主义。生产队应该逐步制订各种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凡是有定额的工作,都必须按定额记分,对于某些无法制订定额的工作,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采用评工分的办法。在制订劳动定额的时候,要根据各种劳动的技术高低、辛苦程度和生产中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工分标准。农忙期间,农业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平时。农业、畜牧业中有技术的劳动的报酬,应该高于普通劳动。手工业、林业、渔业、盐业、运输业等专业劳动的报酬,应该按照和农业劳动不同的标准计算。生产队制订、调整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不仅要注意到农活的数量,尤其要注意到农活的质量,并且都要经过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队在一时还不能推行定额管理的地方,必须搞好评工记分的工作。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每个社员的劳动工分都要按时记入他的工分手册。社员的工分账目,要定期公布。

三十三、生产队有完成国家征购粮食、棉花、油料和派购农副产品的义务。国家在规定生产队的征购、派购任务的时候,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要保证生产队多产多留。国家应该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逐步地规定工农业产品的合理比价。国家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越来越多的工业品,来交换农产品。向国家交售农产品较多的地方,应该得到较多的工业品,向国家交售粮、棉、油较多的地方,应该得到更多的照顾。为着鼓励农业生产的发展,照顾工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使城市人口和农业人口经常保持合理的比例,国家征收农业税和统购粮食的数量,应该在适当的水平上,在一定时期内稳定下来。要避免在社员留粮标准上的平均主义。按人口平均提供商品粮较多的生产队,口粮标准应该高些。从事经济作物、蔬菜、林业、牧业、渔业等各种生产的缺粮生产队,在他们完成国家收购任务的条件下,应该保证他们的口粮标准不低于邻近产粮区的口粮标准。

三十四、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队必须努力增加生产,节约劳动力和生产费用,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持少扣多分,从各方面提高社员劳动工分的分值,增加社员的收入。生产队对于社员粮食的分配,应该根据本队的情况和大多数社员的意见,分别采取各种不同的办法,可以采取基本口粮和按劳动工分分配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按劳动工分分配加照顾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办法。不论采取那种办法,都应该做到既调动最大多数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又确实保证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职工家属和劳动力少、人口多的农户能够吃到一般标准的口粮。社员的口粮,应该在收获以后一次分发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生产队按照丰歉情况,经过社员大会决定,可以适当留些储备粮,以便备荒防灾,互通有无,有借有还,并对困难户、五保户、加以适当的照顾。生产队储备粮的数目,一般不许超过本生产队在上交国家任务以后的可分配的粮食总量的百分之一,最多不许超过百分之二。丰年的储备可以多些,平年可以少些。生产队的储备粮,由生产队自己保管,生产大队和公社都不许调动。储备粮的使用,要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并且规定一套便利于群众监督的适当的管理制度,避免*多吃多占。

三十五、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的数量,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一般地应该控制在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到五以内。少数经济作物区、林区、城市郊区等收入水平较高的生产队,扣留的公积金可以多一些。受了严重自然灾害的生产队,可以少留或者不留公积金。公积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支配。生产队兴办基本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应该从公积金内开支。基本建设用工和生产用工,要分开计算。对于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通过,可以规定他每年做一定数目的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作为集体经济的劳动积累。这种基本建设工,一般地应该控制在每个社员全年基本劳动日数的百分之三左右,超过这个规定的基本建设用工,必须从公积金内发给应得的工资。在生产队范围内的,维修渠道和塘堰等小型水利的用工,改良土壤的用工,都可以同生产用工一样记工分,参加当年分配。

三十六、生产队可以从可分配的总收入中,扣留一定数量的公益金,作为社会保险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扣留多少,要根据每一个年度的需要和可能,由社员大会认真讨论决定,不能超过可分配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公益金怎样用,应该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少数**支配。生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实行供给或者给以补助。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应该给以适当的优待。对于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的社员,生产队应该根据他们的劳动能力,适当安排他们的工作,让他们能够增加收入,除此以外,经过社员大会讨论和同意,也可以给他们必要的补助。这些供给和补助的部分,从公益金内开支。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的补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庭的抚恤,也都从公益金内开支。

三十七、生产队必须实行勤俭办队。办任何事情,都要精打细算,讲求经济效果,坚决反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生产队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一切财务开支,都要遵守规定的批准手续,凡是不合规定的开支,会计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收支账目,都要按月向社员公布。属于生产队所有的粮食和其他农副产品,都要认真保管好,防止贪污、盗窃和损失。管粮,管物资,管钱,管账,都要有人负责。生产队长要经常检查和监督财务工作和物资保管工作,但是不要经管现金和物资。

三十八、生产队必须实行*办队,充分发挥社员当家作主的积极性。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决定。事先都应该征求社员的意见,向社员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并且把每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向社员说清楚,经过充分讨论,由社员大会*决定。生产队社员大会要定期开会,每月最少开一次。社员大会也可以根据生产和分配工作的需要,根据社员的要求,临时召集。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者监察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生产队长应该由成分好、劳动好、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懂得同群众商量、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生产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者监察员如果不称职,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生产队管理委员会至少每月向社员大会作一次工作报告。对于全队有多少收入,有多少开支,库存有多少物资,社员做了多少工分、交售了多少肥料,分配多少粮食和现金等等社员所关心的事情,必须向社员一笔一笔地交代清楚。社员有权查问,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应该随时听取社员的各种不同意见,既要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又要保障少数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

第五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四十、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二)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为了发展养猪业,以便给集体经济提供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土地的情况,经过社员讨论,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这种饲料地,应该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者小片荒地。(三)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和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批准,在统一规划下,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开荒绝对不许破坏水土保持,破坏山林,破坏草原,破坏水利工程,妨碍交通。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个地方土地的不同情况,有多有少,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四)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五)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六)经营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或者在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果树、桑树和竹木。这些东西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经营家庭副业,使用集体所有的牲畜和工具等生产资料的时候,都要付给集体以适当的代价。

四十一、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除了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余的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四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弃农经商,不投机倒把。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方面,例如养猪、编织等,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家庭副业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六章

社员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公社,不同民族的社员应该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友爱合作。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要保障社员自有的农具、工具等生产资料,保障社员自有的牲畜,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要根据农业生产的习惯,按照农忙农闲的情况,安排劳动时间,实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对于参加劳动的少年的身体发育,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生活有困难的,应该酌量给以补贴。对于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社员有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对于社、队*违法乱纪行为,社员有向任何上级控告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五、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准强迫社员搬家。不得社员本人同意,不付给合理的租金或代价,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国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对于社员修建住宅,给以可能的帮助。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要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四十六、人民公社社员,都应该提高*觉悟、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每一个社员都必须爱护集体,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同损害集体经济和破坏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每一个社员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完成规定的交售肥料的任务。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复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人民公社

第七章

*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厉行精简,尽可能地减少脱离生产和半脱离生产的*,尽可能地减少对*的补贴工分。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擅自规定。公社一级的*,人数多少,应该根据公社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目以内,只许减少,不许超过。生产大队的*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出,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告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备案。生产大队的*都不能完全脱离生产,只能半脱离生产,或者不脱离生产。生产队*的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人数也不能多。生产队的*都不脱离生产。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都应该是诚诚恳恳的人民勤务员。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不许贪污私分,不许多吃多占。人民公社各级的*,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人民公社各级的*,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纪律是:(一)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积极参加*建设。(二)实行*集中制。(三)如实反映情况。八项注意是:(一)关心群众生活。(二)参加集体劳动。(三)以平等的态度对人。(四)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五)同群众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都必须坚持*作风,反对强迫命令。必须在*的基础上,建立正确领导,反对放任自流。不许压制*,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乱扣工分和不派农活的办法处罚社员。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的*,都必须学习经营管理和生产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且要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公社一级的*,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在生产队,参加一定天数的集体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劳动还要保证一定的质量。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分积极地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最好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生产大队*参加集体劳动的天数,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一百二十天。为了不使生产队的*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的工作情况,经过社员讨论决定,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队*的补贴工分,一般地应该控制在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内。生产大队半脱离生产*的生活补贴,可以有两种办法,或者由国家财政开支,或者由生产队补贴他们一定数量的工分。在那些采取后一种办法的地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可以略高于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但不能超过百分之二。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生产队不再给他们记工分。

五十一、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八章

公社监察组织

五十二、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都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工作,*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过问。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职权是:(一)检查管理委员会的*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二)检查*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有没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三)检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企业、集体福利事业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账目;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四)检查徇私舞弊、铺张浪费、多吃多占、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五)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六)可以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七)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八)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应该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到党*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一直报请*监察机关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当监察委员和监察员。

第九章

公社党组织

五十五、人民公社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在人民公社内的党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社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要把教育和训练*的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特别要注意教育和训练生产队的*。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研究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宣传*思想,宣传党的*建设总路线、*和人民公社,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集体主义的教育,工农联盟的教育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在党员、团员中间,要经常进行无产阶级的阶级教育和党章、团章的教育。要教育党员、团员和*,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教育党员、团员和*,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老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他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公社党委员会和他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挥党内*,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5、后续改革


人民公社

为了克服人民公社制度上的各种弊端,1978年开始,中国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农村改革。主要内容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农业经营管理*,打破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模式。另一项重要改革就是实行政社分设,根据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有关规定,重新建立乡、民族乡人民*作为政权的基层单位。同时,在村一级建立了农民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取代原来的生产队),分别管理本村、组范围内的各种社会事务。从此,人民公社仅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的管理机构。经过改革,农村人民公社的*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985年,中国社会中的人民公社最终退出历史的舞台,重新恢复了乡、民族乡人民*。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至今极个别地方(如河北晋州周家庄)仍有人民公社的存在。

6、相关评价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成立初期,生产资料实行过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在分配上实行过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并取消了自留地,压缩了社员家庭副业,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在建国后的一次错误。

从意义上来说,其实“人民公社”就是现在的乡*机构,其作用就是起到*督导作用。那时响应*的“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号召,一般人民公社都会有规模不一的防空洞以及简单的防御工事,以备战备之需。后经多次调整,1962年以后,绝大多数人民公社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恢复和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但仍存在着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缺点。同时,农村人民公社一直实行“政社合一”的制度。即把基层政权机构(乡人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机构(社管理委员会)合为一体,统一管理全乡、全社的各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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