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户
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1、国际贫困线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或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贫困的标准不同,目前国际贫困线标准是世界银行提出的按购买力平价计算1天1美元收入的标准。
2、中国贫困线
中国的贫困线标准调整了几次
1986年
国家统计局作了一项关于中国农村贫困标准的研究,确定农村人口最低生活标准是年人均200元;
1990年
我国贫困线标准相当于300元;
1995年
我国把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在内,这个标准被调整为530元;
2000年
“八七”攻坚计划完成时,贫困标准已经调整为625元;2005年为683元。这一标准是农村绝对贫困户的标准,而不是相对贫困标准。
2014年
贫困标准2800元/年
2015年
贫困标准2968元/年
2016年
贫困标准3146元/年
2017年
贫困标准3335元/年
2018年
贫困标准3535元/年
2019年
贫困标准3747元/年
2020年
贫困标准4000元/年
3、绝对贫困
指个人或家庭缺乏起码的资源以维持最低的生活需求,甚至难以生存。在测量绝对贫困标准时,一般只考虑为了维持身体健康而绝对必须购买的物品,并且,所购买的物品应当是最简单最经济的。
4、相对贫困
指个人或家庭所拥有的资源,虽然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但是不足以使其达到一个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通常只能维持远远低于平均生活水平的状况。
2005年,我国的农村相对贫困标准是684-944元。
近年来,城市贫困户的问题逐渐显现,中国城市贫困标准是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计算的,各个城市这一标准有所不同。
5、贫困户退出方案
关于建立贫困户贫困村退出机制的实施方案(江西黎川县)
退出标准
贫困户的退出。贫困户指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的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主要衡量指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的低保家庭,视为脱贫人口。
退出程序
第一步:预退出。2015年年底,县根据省市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贫困退出规划,计划今后两年每年减贫4871人,至2017年年底,全县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2016年和2017年年初,县将根据贫困户退出规划及上年度减贫计划执行情况,下达贫困户退出计划(减贫计划,下同),并与乡(镇)人民*签订减贫责任书。乡(镇)在县下达的年度退出计划的基础上,分解落实到村,并与各村签订减贫责任书。村根据乡(镇)下达的年度贫困退出计划,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并将年度计划退出的贫困人口报所在乡(镇),由乡(镇)在建档立卡系统内作“预退出”处理。
第二步:精准扶持。县、乡、村以及“连心”工作队、帮扶责任人要对照贫困户退出条件和需求,因户施策,制定扶持计划,并加大扶持力度,进行重点扶持。
第三步:摸底调查。年终,对“预退出”的贫困人口进行摸底调查,调查人员应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长、驻村工作队*、贫困户帮扶*等,填写贫困户退出摸底调查表(附后)。
第四步:*评议。摸底调查之后,由村委会组织召集相关人员召开*评议会,对摸底情况进行逐户讨论,拟定退出贫困户名单,并在行政村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参加*评议的村民代表必须是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对贫困户家庭较了解的村民、村小组*或村*。村民代表大会对年度拟退出对象的初选要综合考虑贫困户的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的缓解、住房、家庭成员的上学和就医等情况,历年来得到扶持的贫困户应先列为拟退出对象。
第五步:入户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审核。乡(镇)人民*组织相关人员(不得少于3人),对拟退出贫困户进行逐户核实,确定全乡(镇)贫困户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
第六步:批准退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县审核后,报设区市、省备案,待设区市、省联合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核查后,由县批准并在各行政村公告。
第七步:退出处理。贫困户经批准退出后,即录入信息档案,由乡(镇)在建档立卡系统内进行“脱贫退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