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智能合约? 《区块链社会》节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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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合约,在历史上有过多种表述。合约常被定义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许诺或协议。1803—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说。“合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从本质上说,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就叫合约。”
可见,所谓合约,就是市场交易双方或多方之间,基于各自的利益要求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订立合约的各方是自主自愿的。订立合约的目的是为满足各自的需要,因为交易者每一方所拥有的全部商品,不可能都满足自己的各方面需要,但其中的一些商品可能满足对方的需要。于是,通过合约,双方各自让渡了自己的部分产品或所有权,同时又从对方得到了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合约是双方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从根本目的来说,是受功利目的驱使的。通过合约,双方都扩大了自己的需要。因此,没有任何功利目的的合约是不存在的。
合约作为一种商业手段,不仅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中,还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法典中。《罗马法》对合约的定义、合约的分类和合约的执行均做了明确的规定。13世纪至15世纪的法国,在商业领域已经极为广泛地使用合约了。15世纪中叶,法国最著名的银行麦第奇银行已经有了使用合约的高超的专门技术。麦第奇银行签订过许多设置分行的合约,它们是在某个时期内以合伙经营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中详细载明了合伙人的资本股份、分行经理的报酬、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有资格处理所有有关纠纷的法庭。麦第奇银行的贷款合约,以及为了对付一些人的旨在逃避对高利贷查禁而伪装贷款的许多合约,也都表现出了其拟定合约的技术能力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准。
而智能合约的理念可以追溯到1994年,几乎与互联网同时出现。曾经为比特币打下基础,从而备受广泛赞誉的密码学家Nick Szabo首次提出了“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这一术语。他对于智能合约的定义是,“一个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promises) ,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
从本质上讲,这些自动合约的工作原理类似于其他计算机程序的if-then语句。智能合约只是以这种方式与真实世界的资产进行交互。当一个预先编好的条件被触发时,智能合约执行相应的合同条款。
这里的“智能”,在英语中对应的单词是“smart”,而不等同于“人工智能(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Smart代表的意思是聪明的,能够灵活多变的,但还没有能够达到“人工智能”这样的级别。所以有些人仅仅从中文字面上理解,认为必须要达到“人工智能”才能算是智能合约,其实就和“智能手机”一样,这里的“智能”仅仅是是指可以灵活定义和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