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
成品油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条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成品油是经过原油的生产加工而成,可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与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6类。其中,石油燃料产量最大,约占总产量的90%;各种润滑剂品种最多,产量约占5%。各国都制定了产品标准,以适应生产和使用的需要。从2013年2月25日零时起上调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按全国平均价计算,每升的零售价格将分别提高0.22元和0.25元。自2013年3月27日零时起,汽、柴油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3元和0.26元,这是国内成品油价格2013年以来首次下调。2013年11月1日零时起汽、柴油价格每吨均降低7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均降低0.06元,这一降幅创年内新低,也是十年新低。
1、主要分类
汽油:消耗量最大的品种。汽油的沸点范围为30~205°C,密度为0.70~0.78克/立方厘米,商品汽油按该油在汽缸中燃烧时抗爆震燃烧性能的优劣区分,标记为辛烷值70、80、90或更高。标号逾大,性能逾好,主要用作汽车、摩托车、快艇、直升飞机、农林用飞机的燃料。
喷气燃料:主要供喷气式飞机使用。沸点范围为60~280℃或150~315℃(俗称航空汽油和航空煤油)。为适应高空低温高速飞行需要,这类油要求发热量大,在-50C不出现固体结晶。
煤油:沸点范围为180~310℃主要供照明、生活炊事用。要求火焰平稳、光亮而不冒黑烟,产量不大。
成品油
柴油:沸点范围有180~370℃和350~410℃两类。对石油及其加工产品,习惯上对沸点或沸点范围低的称为轻,相反称为重。故上述前者称为轻柴油,后者称为重柴油。商品柴油按凝固点分级,如10、0、-10、-20等,表示适用的环境温度,柴油广泛用于使用柴油内燃机的车辆(包含火车)、船舰以及柴油锅炉。由于高速柴油机(汽车用)比汽油机省油,柴油需求量增长速度大于汽油,一些小型汽车也改用柴油。
燃料油:用作锅炉、轮船及工业炉的燃料。商品燃料油用粘度大小区分不同牌号。
石油溶剂:指石油醚、190#、200#溶剂油。其中石油醚分30-60度、60-90度、90-120度三种,溶剂油以油品的干点为牌号,分别用于香精、油脂、油漆行业、试剂、橡胶加工、涂料工业做溶剂,或清洗仪器、仪表、机械零件。
润滑油:从石油制得的润滑油约占总润滑剂产量的95%以上。除润滑性能外,还具有冷却、密封、防腐、绝缘、清洗、传递能量的作用。商品润滑油按粘度分级,负荷大,速度低的机械用高粘度油,反之用低粘度油。
炼油装置生产的是采取各种精制工艺制成的基础油,再加多种添加剂,因此具有专用功能,附加产值高。
润滑脂:是润滑剂加稠化剂制成的固体或半流体,用于不宜使用润滑油的轴承、齿轮部位。常见的钙基和锂基两种,钙基脂俗称黄油,用量最大,用途最广,适用于大多数情况下的设备润滑,锂基脂适用于使用温度相对较高的环境。
石蜡油:包括石蜡(占总消耗量的10%)、地蜡、石油脂等,按用途可分为工业级、化装级和食品级三档。石蜡主要做包装材料、化妆品原料及蜡制品,也可做为化工原料产脂肪酸(肥皂原料)。
石油沥青:主要供道路、建筑用。
石油焦:用于冶金(钢、铝)、化工(电石)行业做电极。
除上述石油商品外,各个炼油装置还得到一些在常温下是气体的产物,总称炼厂气,可直接做燃料或加压液化分出液化石油气,可做原料或化工原料。
2、税费改革
总体思路
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建立和完善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
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实施时间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通知
为建立完善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和规范的交通税费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3、制度管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4日经商务部部领导一致同意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成品油出口方面,9月我国成品油出口量215万吨,同比+0.47%,环比-21.25%;进口量247万吨,净进口32万吨。
9月,我国原油进口量2758万吨,同比+7.40%,环比+9.49%,月度原油进口量继续增加;原油进口均价101.18美元/桶,环比下降4.26美元/桶。
4、定价机制
自1998年,中国已经历了三次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
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中石油和中石化两个集团公司之间原油交易结算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由原油基准价和贴水两部分构成。其中原油基准价由原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相近品质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贴水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
汽、柴油实行*指导价,由原国家计委按进口完税成本为基础加国内合理流通费用确定零售中准价,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此基础上并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零售价。
从2000年6月份起,国内成品油价开始参考国际市场价格变化相应调整,当时参考的只有新加坡市场的油价。
从2001年11月份起,中国又一次进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上下波动幅度在5%-8%的范围内时保持油价不变,超过这一范围时由国家发改委调整零售中准价。
2006年3月26日,国家发改委在宣布成品油价上调的同时,向地方传达了石油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方案包括两大内容:一是成品油价由原来的与国际成品油价直接接轨,改为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上国内合理加工成本和适当利润确定。二是推出“四个配套机制”:包括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建立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建立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弱势群体和部分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的机制;建立原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机制。
5、供需情况
2013年,中国汽煤柴三大成品油产量达到约2.97亿吨,同比增长5.3%左右,将上半年下降0.3个百分点,表观消费量达到约2.87亿吨,同比增长3.6%左右,较上半年下降0.1个百分点,市场供需保持宽平衡状态。其中,3季度产量约为7349.3万吨,表观消费量约为7126.8万吨。
依据一:经济继续增长,增速相对较低从世界经济指标和权威机构分析看,下半年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增速不理想。
中国经济指标也显示近期增速难以较大幅度回升。国家可能对经济政策进行微调,但力度可能不大,对经济的刺激作用有限。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下半年中国经济相对稳定,增速相对较低。
依据二:炼油能力继续扩大,产量保持平稳增长2013年国内炼油能力新增4050万吨/年,出现5年来的最大增量:主营单位有5家炼厂扩建,新增炼能1850万吨/年;四川石化和中化泉州新建炼厂于2013年陆续投产,新增炼能2200万吨/年。
2013年包括主营炼厂和部分地炼在内的炼油能力突破5亿吨/年。根据新增产能的投产节奏,并考虑到需求增长幅度对开工负荷的影响,2013年国内成品油产量约为2.97亿吨,同比增长5.3%左右。
依据三:促消费政策持续实施和汽车销售的透支效应共同作用,汽油需求有望持续增长但增速有所回落2013年,节能汽车补贴政策仍继续落实,第二轮“汽车下乡”政策有望在局部地区实施,节假日高速路通行免费措施的延续,以及日系品牌汽车销售的缺口逐步被其他品牌填补,均将对汽车市场的增长提供支撑。
但另一方面,2009年、2010年中国汽车销量45%和32%的爆发式增长对后期汽车销售的透支作用仍将延续到2013年,加上大中型城市限制汽车出行的力度仍会加大,均会限制汽油需求的增长。
依据四:航空出行增加,煤油需求会稳定增长2011年1季度以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速已经连续8个季度高于国内机票价格的增长。考虑到2013年国家对收入分配*的改革会落到实处,以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继续实施,民航国内客运市场维持高速增长。
另外,世界经济略好于2012年也带动国际商贸往来活动的恢复,国际航空货运量增长有望加快。
依据五:柴油用油需求实现增长,柴油市场温和回暖结合对柴油用油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2013年十大柴油终端行业中的公路物流、农业、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建筑业、工矿企业、商业民用等七大行业的用油需求较2012年实现增长,这些行业约占柴油终端消费量的90%,柴油市场温和回暖的方向明确。
6、市场价格
油价倒挂
即原油的价格高于提炼后的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与原油价格出现倒挂现象。中国实行的是与国际接轨油价机制,即根据国际油价的变动来调整国内油价。中国石油进口越来越多,2004年总量达1亿吨,*国石油消费量的约40%。2010年,中国共进口石油2.39亿吨,*国石油消费量的55%。进口油价上涨,如果国内成品油销价不相应上涨,那么势必出现炼厂销售的成品油价格反而比购进的原油价格便宜的“倒挂现象”。
油价波动
根据2013年3月27日起实施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国内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做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第一次调整是2013年6月6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分别降低95元/吨和90元/吨。
在2013年2月25日发改委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后,国内汽柴油批发价跌势明显:如中石化决定,自2013年3月1日零时起下调柴油调拨价100元/吨。市场上,一些成品油批发商为了减少库存也持续下调价格,平均日降幅约为10-20元/吨。
由此也导致国内成品油批发价和零售价利润空间加大,如部分地区柴油批发价和零售价差距已经扩大至500-650元/吨,为加油站零售让利提供了空间。
2013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提高9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07元和0.08元,调价执行时间为5月9日24时。此次成品油价格提高幅度,是根据2013年5月9日前10个工作日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变化情况确定的。
2013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表示,由于国内汽、柴油的调整幅度低于每吨50元,此次油价暂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这是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下油价调整第四次搁浅,也是首次遭遇连续两次搁浅。
2013年9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表示,决定自9月14日零时起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90元和8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提高0.07元和0.07元。本轮油价调整也是2013年油价的第10次调整,进入2013年以来,国内油价历经了“6涨4跌”。
2013年10月,成品油迎来新机制实施后的“二连跌”,下调幅度或在70-80元/吨,调价窗口于2013年10月17日开启,最快10月18日(下周五)凌晨兑现。
2013年11月1日零时起汽、柴油价格每吨均降低7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均降低0.06元,这一降幅创年内新低,也是十年新低。
2014年1月10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125、120元/吨。
2014年1月24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130、125元/吨。
2014年2月26日24时,上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205、200元/吨。
2014年3月26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135、130元/吨。
2014年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55元和145元,调价执行时间为4月24日24时。
2014年5月9日24时起,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调整为每吨9145元和8025元,每吨均降低50元,折合汽柴油价每升下调0.04元。
2014年6月我国进口成品油236万吨,较上月增加55万吨,同比减少28.05%;1-6月成品油累计进口1526万吨,同比减少29.4%。
2014年6月我国进口原油2328万吨,较上月减少280万吨,同比增加5.01%;1-6月原油累计进口15197万吨,同比增加10.2%。
2014年7月21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245、235元/吨。
2014年8月18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190、185元/吨。
2014年9月1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105、100元/吨。
2014年9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0元和0.12元。调价执行时间为9月16日24时。在此次成品油价格下调之前,国内成品油价格已分别在7月21日、8月18日和9月1日连续三次下调。本次成品油价格下调是六年来的首次“四连跌”。
2014年10月17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300、290元/吨。
2014年10月31日24时,下调汽柴油最高零售限价各245、235元/吨。
2014年11月14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称,自11月14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将再次下调,汽油下调幅度为每吨190元,柴油为每吨180元,折合90号1汽油下调0.14元/升,93号汽油和0号柴油下调0.15元/升。
2014年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共经历了22个调价窗口,其中,12次下调、4次上调和6次搁浅。另外,自6月23日24时国内油价上调之后,成品油市场接连出现八次下调,为成品油调价史上首次“八连跌”。
2014年12月12日发改委发出通知,宣布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同时降低成品油价。从12月12日24时起,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170元和400元,测算到零售价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13元和0.34元。
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是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12月12日前10个工作日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提高等因素计算确定的。11月底以来,受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各成员国未就减产达成协议等因素影响,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下跌,12月12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继续回落。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测算,汽、柴油价格每吨可分别降低670元和640元。
2014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20元和500元,调价执行时间为12月26日24时。此次成品油价下调幅度,是2014年成品油价降幅最大的一次。
2015年1月26日下午,国家发改委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365元和350元,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7元和0.30元,此次调价执行时间是1月26日24时。
2017年3月28日25时,我国成品油调价时间窗口将到来。近期美国原油库存、产量双升态势打压市场,国际油价刷新年内低点。多家机构认为,我国成品油价格将迎来“二连跌”,并可能创出年内最大降幅。我国《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国内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018年
6月25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信息显示,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18年6月25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均降低55元。
回顾2018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历次调整
2018年6月8日24时国内汽油、柴油每吨分别降低130元和125元
2018年5月25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60元和250元
2018年5月11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70元和165元
2018年4月26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255元和245元
2018年4月12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55元和50元
2018年3月28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70元和165元
2018年3月14日24时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2018年2月28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90元和185元
2018年2月9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70元和160元
2018年1月26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65元和60元
2018年1月12日24时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80元和175元
7、消费税
继2014年11月29日起首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后,2014年12月12日成品油消费税再次提高,其中汽油每升提高0.28元。此次调整后国内柴汽油价格仍会下降,其中汽油每升降价0.13元。
8、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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