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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

科普小知识2022-02-28 02: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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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中文名称:虚假出资

目的: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

本质特征: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取得公司股权

类别: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1、简要概述

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主要表现


虚假出资

1、单位虚假出资是指单位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本质特征是单位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本罪中虚假出资行为,即单位作为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应当交付的出资额(含货币、实物)或者未办理出资额中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行为。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不作为。所谓不作为,即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作为单位股东的行为人,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负有真实出资的义务,且这种义务是能够实行而行为人却不实行的,并造成或可能造成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因此该虚假出资行为构成不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既遂,第一,必须具有犯罪的意思。本罪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虚假出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有真实的出资义务否则可能侵害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而拒不履行,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并希望这种结果出现。第二,必须着手实行犯罪。其不作为行为的时间起点应以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履行真实出资行为的时限为准,当该时限届满就可以认为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的着手。第三,必须齐备了犯罪的全部要件。不真实出资的不作为行为一直延续,直至犯罪结果----上述《规定》中列明的情形出现:一是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是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即债权不能履行之日起或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之日起,就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已经既遂。法定数额的债权不能履行之日或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之日,也即虚假出资犯罪既遂之时。

2、实践中单位虚假出资主要表现为:(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3、基本方式

一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用虚假的出资资料骗取注册会计师的信任获取验资报告。

这种虚假行为一般是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所为,整套虚假验资资料往往由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单方面伪造,如伪造银行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往往是加盖了私刻的银行印章)及货物发票等。此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存在验资程序不到位、不规范或验资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如果验资人员不亲往银行询证,或者不对相关资产进行实地查验,就发现不了委托验资人或出资人伪造的虚假验资资料,更发现不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二是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与相关人员合谋而为,如与有关银行的办事人员合谋,由银行办事人员在虚假进账单、对账单或询证函等上面加盖银行印章,或与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合谋,先由评估人员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再委托验资等。更有甚者是注册会计师与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串通一气,同流合污,帮助验资委托人或出资人出谋划策,弄虚作假。

三是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将自己的资金先汇到境内或*的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或就以本企业的名义)投入,实际上,这些企业并未有新的资本金增加。

四是出资人用伪造的验资报告骗取工商登记,如笔者曾经在*部门见到过用几乎可以以假乱真的彩色复印件伪造的虚假验资报告,*部门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核对后,发现同文号的验资报告与假验资报告是风马牛不相及。

4、行政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刑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头版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假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②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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