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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

科普小知识2021-07-15 13:5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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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由于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因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1、概述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调整此种关系的相关法律就叫财政法。

2、调整对象  

由于财政行为而形成的财政关系可以从很多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财政收支平衡关系;内部财政关系、外部财政关系;财政实体关系、财政程序关系等。根据国家财政活动的范围,国家财政关系还可分为财政收支管理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活动程序关系。在国家财政关系中,因筹集和取得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而在国家与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财政收支管理关系,是国家财政活动中形成的最主要、最广泛的社会关系,包括财政收入管理关系和财政支出管理关系。这是财政法调整对象的主要方面。其次,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需要在*与地*权之间划分财政管理权限,从而形成财政管理权限关系,这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另外,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财政活动程序关系,也是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根据立法的实际和理解的便利,依照财政收支关系内容的不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财政金融

1.财政管理*关系。财政管理*关系是在划分**与地方*行使财政管理权限而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立法权限关系、财政收支权限关系、财政管理权限关系等方面。

2.预算管理关系。预算管理关系是国家各级机关在进行预算活动和预算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与地方、总预算和单位预算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收支分配关系及其预算活动程序关系。此外,与预算管理关系密切相关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关系和国家金库管理关系,也属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国家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财政关系。包括税收管理权限关系、税收征纳关系、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等。

4.国家信用管理关系。国家信用管理关系是国家作为政权主体在参与信用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财政关系。包括国家债务管理关系和财政融资管理关系。

5.财政监督管理关系。财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和财务收支等进行监督制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督关系。

6.财政分配的形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主要是实物和力役,而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则是货币。  

与此相关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关系仅仅是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方面可归入财政法的调整范围,而财务管理关系、会计管理关系则不是财政法的调整对象。

3、职能

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中,财政的主要职能是获取财政收入,满足以君王为首的统治阶级内部基本的分配需要。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财政纯粹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很难诞生出*、法治等现代观念。尽管在资本决定一切的社会中,“人民”的范围实质上不可能扩展到一般的平民阶层,但是这一时期的财政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理念上对中国的财政法治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财政法的职能是由财政法的本质所决定的,*财政法的本质是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与利益,以巩固无产阶级*政权。财政法具有保护或保障职能,即指财政法对自己所调整或调控的财政经济关系负有保障作用,同时也负有对违反财政法的行为予以惩罚或制裁的任务。财政法的功能是其自身所具有的内在功效和能量它蕴涵于财政法律体系之中在一定条件下又显露其外转化为现实有价值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一)财政权力授予职能在公共领域,任何权力的存在都会导致支配性的效果,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从权力的来源上证明其合法性。根据我国宪法,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任何公共权力的存在必须经过人民的授权。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功能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于财政管理主体来说无义务便无职责,依法规范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财政收入与支出以及全部财政运行活动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这是确保财政稳固、平衡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财政法的授权功能在财政组织法中可以得到明显佐证。财政组织法的存在,不仅仅限于规范相关财政主体的组织机构,更重要的在于依法授予该主体相应的职权。只有具备财政组织法上的依据,财政机关才能合法拥有财政权力。(二)财政权力规范职能保障财政收支,分配秩序公平合理的保障功能财政收入是财政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为: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国债、*收费及其他收入等。除了规定标准、设置程序、负担责任之外,财政法还可以通过为权力划定边界而起到规范作用。例如,尽管一般性授权在财政法中越来越普遍,但并不意味着财政法对此完全放任不管。最起码的要求是,财政法应当为这种概括性权力设置上限。(三)财政权力监督职能财政法的规范功能和监督职能在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都是为了防止财政权力的滥用。但在具体方式上,前者主要通过制定行为准则而实现,后者则有意设置一种外在的强制,督促财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功能财政法的宗旨和目的既要保障*履行职能,更应着眼于依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税原则。财政法的核心作用是利国护民、维权求效、体现。以财政监督法为例,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就在于监督财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运行。按照财政监督法的要求,财政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财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处理甚至制裁。我国《审计法》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此。为了使财政法的权力监督功能更加深入细致,除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法之外,财政法一般都赋予权力机关对财政行政机关、上级财政机关对下级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另外,财政相对人对财政行政机关提起的财政行政诉讼,也是人民用于司法途径监督财政权力的有效方式。(四)调整利益关系调整*与地方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等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控功能,运用财政法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公共财政的一项基本职能,财政法可发挥国家。综合运用财政预算、税收、国债、转移支付、补贴等多种财政手段。发挥财政法制见效快,导向作用大宏观配置合理的显着特点,依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财政法的利益调控功能的发挥。

4、地位

财政法在宏观调控法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若以财政法在国家宏观调控法中的地位而论,财政法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调控法中居重要地位。若以财政法作为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学术界对财政法的地位问题持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是中国*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二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三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第四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综合部门法;第五种观点认为财政法是从国家法和行政法分离出来的一部分。目前上述诸种观点并存,持第一种观点的人逐渐增加。但在一些次要问题上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财政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

在迈入了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地方,国家依托财政承担经济职能,对经济、市场起着强有力的主导和调控作用,牵一发而动全身。财政法作为经济法“龙头法”的地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第一,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具有直接性,也最具刚性。第二,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财政和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是全面的、整体性的,其作用于经济的力度最大。第三,财政法是经济法与宪政的衔接,其本身即具宪政暨“经济宪法”的性质。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实行*市场经济,必须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财政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调控监管都要立足于市场,注重利用市场机制和市场培育,服从促进*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而不是以行政手段任意损害市场机制,干扰市场的运行和作用。如能把握好*主导与市场基础性作用之间的辩证法,则将是*市场经济和中国经济法之大幸。

5、作用

财政法在建立*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财政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税收、预算管理等方面的财政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重要准则。财政法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财经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财政法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财政收支的法律依据。在国家财政分配过程中,财政法以其确定性、稳定性、规范性为调节社会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国家依法组织财政收支,以确保实现国家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财政分配法治化,以使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同时,财政法依据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公平税负、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社会分配。

3.财政法是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要条件。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关系,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财政法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立法,将我国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相结合,成为促进对外经济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证。

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

1.深化财税*改革,规范财税管理离不开财政法的确认和引导。从某种意义上说,财政*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财政法的废、改、立的过程。

2.健全财政职能,理顺分配关系,需要财政法的规范。财政职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财政法的规范、确认和保障。

3.财政法是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秩序的重要手段。财政法规定财政监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于国家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重要作用。财政法还通过其鲜明的导向性和承担责任的确定性来维护财经秩序。

4.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法的保障。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

6、基本原则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法治建设和财政管理活动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和准则,是财政法本质的具体体现。财政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司法、财政守法和财政法律监督等环节和一切财政活动都必须以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

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会公平,包括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财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公平与效率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对立性,二者必须兼顾。但在实际执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侧重于某一方面,同时兼顾另一方面。对于我国这一发展中国家来说,从总体上侧重于效率同时兼顾公平,是应有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于平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应注意两方面的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义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适度。

2.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要求我们必须从发展国民经济中来考虑财政收支;财政收支的方式和数量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微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充分运用财税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在宏观经济方面,国家财政通过制定财政政策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国民收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制约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3.财政收支平衡原则

在确定一定时期的财政分配总规模时,一方面要考虑*实现其各项职能对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在兼顾量出为入和量入为出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财政分配规模。在实践中,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是一对矛盾,而维持财政平衡则是不同历史时期解决这对矛盾的基本做法。

7、渊源

财政法的渊源是指财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中有关财政的法律规范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财政立法依据的原则规定,也有直接涉及财政的条款。如《宪法》第56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第89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家预算”,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等。

2.财政法律

我国法的渊源中,仅次于宪法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或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也应视为狭义上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财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共80余件(部)。

3.财政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和发布财政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如决议、决定、命令等。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却是财政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达400余件(部)。  

此外,在国务院制定和批准的其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如果其中有涉及财政的法律规范,也属于财政法的渊源。

4.财政行政规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财政方面的规定、决定、命令、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属于财政规章,是对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的补充、发展和具体化,在整个财政法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面最广,具有及时、灵活和针对性强等特点,但其效力和地位均低于财政行政法规。 


财政部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部),现行有效的仍有1000余件(部)。

5.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有关财政法律规范,也是我国财政法的渊源。

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包括特别行政区予以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它们是特别行政区财政法重要的渊源。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及协定性质的文件,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财政税收关系。8.财政法律解释  

8.财政法解释

财政法解释是指对财政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以及财政法律规范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说明。财政法律解释一般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能够成为财政法律渊源的财政法律解释主要是立法解释。财政法律解释中,国务院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法律规范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是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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