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复式预算

科普小知识2021-07-15 13:54:15
...

复式预算是将国家预算按收入、支出的不同性质分列两个或两个以上分预算的编制方法。通常是将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两个分预算。前者的收入主要是税收,支出主要用于经常性的经费开支;后者主要是以国家信用方式取得的收入和用于有偿性的开支。中国的复式预算则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

1、概述

复式预算是国家预算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作法是将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全部预算收入和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分别汇集编制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算。复式预算1927年在丹麦首次使用,1937年,瑞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复式预算制度,其后,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发达国家相继使用。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又先后放弃了复式预算,重新实行单一预算。

2、组成

复式预算一般分为三部分:

(1)经常预算。主要反映税收收入和*一般活动的经常费用支出,采用*会计账户收支对照方式;


复式预算编辑

(2)资本预算。主要反映债务收入和*公共投资支出,采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方式;

(3)专项基金预算。反映各项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3、功能

复式预算的出现与*开支大幅度增加有直接的关系。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世界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后,凯恩斯主义和积极干预的财政政策得到奉守和遵循。由于*活动范围扩大,财政开支也随之增加。正常的收入已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只有通过借债来弥补。由于债务不仅要还本,而且要支付利息,因此用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应该是有收益的项目,这样就有必要将*的支出划分为一般性支出和应有收益的资本性支出。另外,当时的一些经济学家也逐渐认识到一国收入分配的变化与该国年度预算的规模及支出结构关系极为密切,因而主张在长期的经济计划中应该将年度预算的内容作合理的安排,以减缓经济波动和促进经济增长。也就是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预算不仅是监督和控制*收支的手段,而且还应当成为*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显然,单式预算无力承担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复式预算便应运而生。最早实行复式预算的国家是丹麦、瑞典等国,随后美国、英国、法国、日本、印度等许多国家也都陆续采用了这种预算编制形式。

4、优劣

复式预算的最大特征是用特定的预算收入来保证特定的预算支出的需要,在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之间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它的优点是能够较为具体地反映预算的平衡情况,特别是预算赤字和盈余的成因,从而为*进行经济分析和宏观决策提供较为明确的信息。同时也便于改善财政资金的管理,避免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相互挤占。它的弱点在于把统一的财政收支分列在不同的平衡表内,打破了预算的整体性;结构也比较复杂,增加了编制的难度。尤其是资本预算把投资与债务收入对应起来,从预算本身看不出控制债务的必要性,有导致债务失控的危险。

复式预算与单式预算比较,对于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重要作用。主要优点如下

(1)可以清楚地区分经常性预算与建设预算的收支情况,增强预算的透明度;

(2)用特定的收入保证特定的支出的需要,在预算收支之间建立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便于分析各种预算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有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督;

(3)可以清楚反映国家预算平衡状况,坚持经常性预算的收支平衡,建设性预算的量力而行;

(4)有利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的财政管理水平。

5、使用情况

*

1991年10月,国务院于发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并于1992年1月开始实行。《条例》对预算管理、编制、审批、执行、监督,以及预算调整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提出了编制复式预算的要求,其中第26条规定:“国家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经常性预算不列赤字。*建设性预算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的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地方建设性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这是中国第一次提出编制复式预算的要求。通过复式预算的编制,不同来源的资金需要在时间上与不同的资金用途相匹配,而且规定债务收入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这对于规范资金来源与用途有重要意义,在中国预算史具有里程碑意义。根据《条例》的要求,我国从编制1992年度预算开始实行复式预算,同时编制经常性预算与建设性预算。


*预算管理条例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这对中国的复式预算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4-1995年,《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相继发布,明确规定“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条例》第20条),将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编制复式预算的要求上升到法律高度。

199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要求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制定了《*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决定从1997年开始设立*性基金预算。之后,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逐步将更多*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至2007年,*性基金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2008年起,土地出让金和彩票公益金也全额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

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其中预算收入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上交的利润和股利、股息,以及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预算支出包括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以及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意见》还规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各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地方*决定。2010年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制,并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意见》规定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从2010年开始正式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至此,一个包含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复式预算制度在中国初步确立。

丹麦

1927年,丹麦把*预算按经济性质划分为“普遍预算”和“资本预算”两部分,从而创立了复式预算制度。然而,由于丹麦*的投资范围较宽,同时经济政策的基础薄弱,造成了复式预算制度实施效果不佳,加之公共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猛,债务收入不能保证用于投资。二战后,丹麦又回复到单式预算制度。

美国

为了配合“罗斯福新政”的需要,美国联邦*从1933年7月1日起实行复式预算制度,把联邦预算分为“正常预算”和“非正常预算”两部分。其中,正常预算包括*行政上的经常性收支,经费主要来源于税收;非正常预算又称紧急预算,收入来源于国债,支出主要用于公营事业,公共工程投资和耐久性资产的经营。对于正常预算,执行收缩和节省的方针,力求预算平衡;对于非正常预算,执行赤字政策,促进经济发展。1935年,美国经济渡过了大萧条时期,开始进入复苏阶段。许多原先赞同“新政”的人,此时转而反对*干预经济的做法。1935年和1936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许多重要的“新政”立法为违宪。二战爆发后,“新政”告终,联邦*也就放弃了复式预算制度。

目前美国联邦*实行“统一预算”(unifiedbudget,也译为“综合预算”),这种预算从形式上看,与单式预算无异,但是,其财政支出却按经济性质进行了分类,据此,也可以认为美国联邦*仍然实行某种程度的复式预算。美国联邦财政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全权预算支出(discretionaryappropriations,又称“自主拨款”,它是指拨款法案中提供的预算资源(资助法定支出计划的除外))和法定支出(mandatoryspending,又称“直接支出”或“强制性支出”,它是指除拨款法案之外的法律控制的支出以及食品券计划支出)两部分。

日本

日本实行复式预算制度,*预算分为“一般会计预算”、“特别会计预算”和“*关联机构预算”三大类。一般会计预算是管理**的一般性财政收支,它以税收、国债收入等为来源,为**的行政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公共投资等活动提供财力支持。在日本,通常情况下所讲的预算就是一般会计预算。

法国

法国的复式预算制度,是把*预算分为“经常性业务”和“临时性业务”两部分。经常性业务又称固定项目。这类收支是无偿的,它由总预算、专项账户和附属预算组成。总预算收入包括:税收、罚款收入、互助基金、财产收入、财政性摊派收入、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贷款偿还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总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债务支出、国家直接投资、国家给予提供贷款的补助金、国家机关人员的工资和购置费等。专项账户是指一些事业,如电视、森林、公路、旅游等方面的收支账户。附属预算是指向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机构可另立的一个账目。目前附属预算有8种:邮电、国家印刷、造币、农业社会补助、勋章会、航运和*公报。临时性业务又称临时性项目。这类收支是有偿的,其账户有6种:专项账户、贸易账户、贷款账户、预付款账户、货币业务账户,与国外*结算账户。

上一篇:金融

下一篇:财政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