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综合保税区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选址在石家庄空港工业园起步区东北片区,西邻石家庄正定国际机场,规划面积约5平方公里,分两期建设,一期规划面积为2.86平方公里,其中项目用地1.78平方公里;二期建设将在一期建设的基础上,向南、向北各拓展一个产业单元。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划分为海关检查区、保税服务区、口岸物流区、保税物流区、出口加工区共5大功能片区。
1、基本概况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
以石家庄综合保税区为核心,规划建设的石家庄空港工业园,规划控制面积124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30平方公里,享受河北省省级开发区政策,为石家庄综合保税区提*业配套和生活配套,为区内区外产业联动发展提供了支撑。
2、园区优势
区域规划
通过电子口岸、政务信息平台等高效管理手段,以及无纸化报关、快速报检等业务新模式,可以实现各职能部门对综合保税区的一站式管理,以建设高效便捷的虚拟口岸,实现“大通关”的运作模式;通过建立集装箱堆场,换箱还箱点、货物集拼中心等载体,积极同周边海港、空港合作,引入陆空联运、海陆联运等多式联运模式,可以实现虚拟口岸功能的实体化;通过打造完善的信息化平台,可以在电子口岸基础上,实现网上的展览展示、交易和支付,促进通关的便捷化。
(二)保税物流功能。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通过以保税方式进行航空、陆路、水路、铁路多式联运,可以满足货物的国际中转/转口、转关、转区的需求,使企业可以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将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物流公司前来设立区域性物流中心、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通过发展保税货物存储、综合集拼、国际采购、国际分拨等业务,发展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以及开展国际买家指定集运业务等服务,为周边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全面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促进其物流供应链和分销链的延伸。
(三)保税加工功能。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在综合保税区内发展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以及其他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优势产业,将会辐射周边形成产业集聚。
有选择的承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京津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转移,可以为石家庄综合保税区的保税加工功能提供发展的机遇。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四)保税服务功能。保税服务功能与保税加工功能和保税物流功能相匹配。在货物贸易方面,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在服务贸易方面,可以在石家庄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以及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3、产业定位
1、保税加工类
承接临空高轻技术产业的加工制造环节,如国际知名生物医药产业的终端生产环节、装备制造业的高端零部件的生产环节,以及高档服装产业的终端生产环节、特色农产品的精深加工环节等;引进原有优势产业的研发、维修、检测环节,如生物医药产业的检测、装备制造业的新增研发环节,以及高档服装、电子信息等产业的售后服务维修环节等。
2、保税物流类
发展为区内产业配套的保税物流业务;发展服务于石家庄市乃至整个冀中南经济区外贸产业发展的物流服务。
3、保税服务类
重点服务于石家庄优势产业发展的展示、贸易等环节,并拓展软件服务外包、训练机体验等新兴服务产业。
4、区位交通
区位交通
5、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1、对保税区运往区外的货物,视同进口,实行保税;对区外企业运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2、区内加工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包括水、电、气)免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物流企业并运入区内供物流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免税;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贸易管制政策。1、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与*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限制,可在不改变物权的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3、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4、国内外采购商从*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三)保税监管政策。1、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之间进出口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2、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向海关集中申报手续。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可以*流转;4、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5、海关对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区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6、经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将其进口料件和生产的半成品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经加工后返回综合保税区。区外企业也可委托区内企业加工,加工后返回区外。
(四)外汇管理政策。1、进出境货物不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2、企业可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资本项目外汇专用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需核定;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纳税后可汇往*;4、中外资企业均可在保税区银行开立外汇现汇账户,经批准可在*开立外汇账户,企业经营所得外汇实行意愿结汇。
(五)检验检疫政策。1、区内企业从*入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2、从非保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3、经综合保税区转口的应检物,在区内短暂仓储,原包装转口出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入境时仅实施外包装检疫;4、对入区后又复出区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在检验检疫有效期内免予实施检疫;5、转口应检物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入境时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的以外,一般不再实施检验和检疫处理;6、区内企业之间销售、转移进出口应检物,免予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