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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和高校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通知

科普小知识2021-07-16 07: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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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经[〔2017〕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的要求, 为落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自主权,现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如下:

一.报告主体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二。报告范围

2017年报告涵盖:

1.*机构。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当上报;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至少选择一个下属研究开发机构或者高等院校进行申报。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选择3-5家附属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上报。

在总结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报告范围,到2020年实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全覆盖。

三。报告的内容

1.单位过去一年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总体成果、主要经验和面临的问题;

2.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的数量、类型和来源;

(三)通过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本单位科技成果;

4.本单位推进产学研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自建、共建研发机构、技术转让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人员培训和人员流动等。;

5.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和奖惩,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所得的收入和分配、支付给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报酬和股权奖惩等。

6.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和附件,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

Iv .报告程序

1.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在每年年底后,按照申报要求尽快汇总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请从科技部网站下载报告格式文件),整理汇总本单位过去一年开展的转化活动、转化效益等信息,并准备好年度报告所需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2.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在每年3月30日前(2017年6月30日),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纸质和电子版的年度报告(在报告首页签字),并向上级报告。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所属单位年度报告中的有关材料,全年收集信息,监督检查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3.*主管部门应整理形成本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2017年7月30日)将本部门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下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和下属单位年度报告电子光盘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地方*部门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7月30日)汇总本部门情况,上报省级科技金融主管部门。

4.省级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整理形成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并于每年5月30日前(2017年8月30日)将地方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总结报告(附下属单位年度报告目录)和下属单位年度报告电子光盘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

V.工作要求

1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信息监督和保密。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并出具是否可以上报的审查意见。下属单位的分类结果和申请不属于提交内容。

3.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由科技部负责管理和维护。随着平台建设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信息将逐步共享和公开。

4.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5.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与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紧密结合,优化申报和评审流程,加强涉密和敏感信息管理,为数据申报提供便捷服务。

附件:

1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纳入年度报告参考样式

2.填写说明

财政部、科技部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