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医疗纠纷有了“临床路径”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解决医疗纠纷有一条“临床路径”——司法部和卫生防疫委员会已对《医疗纠纷防治条例》进行了详细解释
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颁布《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要颁布这个“条例”?具体是什么?已经制定了哪些基本规范?司法部和卫生委员会的官员对该条例作了详细解释。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背景。
答:解决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也存在解决周期长、患者难以获得赔偿、医疗纠纷处理中医患对抗程度不同等问题。自2013年以来,中国出台了一系列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国家医疗秩序的文件和措施。一些地方还重视医疗纠纷的预防和人民调解,并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际成效。从2013年到2017年,中国医疗纠纷数量在五年内略有下降,但纠纷总数仍处于较高水平。因此,在总结实施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提升为法律规范。
问:请介绍《条例》的起草过程。
答:2015年1月,原卫生计生委向国务院提交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两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经过多次调查和专家论证会议,该部门协调一致。在此基础上,对审查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今年4月,司法部和卫生委员会根据《深化*机构改革规划》,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草案。2018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防治条例(草案)》,2018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条例》。
问:起草《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推进通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主渠道的作用,倡导灵活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问:《医疗纠纷预防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第一,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条例》规定,患者应当是诊疗活动的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诊疗相关规范和惯例,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卫生部门应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是加强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采用新的医疗技术应进行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以确保安全性、有效性和符合伦理。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事先制定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该条例规定,病人有权查阅和复印所有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患者的咨询意见进行解释和处理,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自查和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问:医疗纠纷处理条例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答:一方面,《条例》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方式和程序。《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的原则处理。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医生和病人都可以通过自我协商和人民调解来解决。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医疗纠纷的即时处理。此外,该条例还规定维护医疗秩序和处置非法和犯罪行为。
问:如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处理医疗纠纷主渠道的作用?
答:近年来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它以相对灵活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医疗纠纷具有快捷方便、不收费、公信力高、专业性强的优势,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主渠道。《条例》将这一实践经验提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通过特定制度解决医疗纠纷。
问:《条例》关于规范诉讼前医疗损害鉴定活动的规定是什么?
答:根据医疗协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实际情况,《条例》在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了统一的鉴定要求:鉴定应由临床医学、法医学等涉及鉴定事项的专业人员进行;医疗协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授权国家卫生保健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此外,《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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