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H5N1病毒研究裁决再起争议
2011年12月,荷兰*向病毒学家罗恩·福克尔提出了一个前所未闻的请求。当时,富歇尔通过研究证明,一些基因突变会使H5N1禽流感病毒在雪貂中更具传染性。荷兰*认为这项技术具有双重性质,既能造福人类,又能给世界带来灾难。因此,应该认真对待。
在富歇尔将修订后的第二稿发送给美国华盛顿的《科学》杂志(他在今年早些时候提交了第一稿)之前,荷兰*要求富歇尔申请出口许可证,就好像他没有提交报告,而是在进行环球旅行一样。富基尔对此极为愤怒,认为这是赤裸裸的“行政干预科学研究*”,但他最终选择妥协,极不愿意服从。此后,他的报告于2012年6月发表。
现在,这个小插曲似乎不再是一个异常。这为荷兰*干预生物医学研究开创了先例。围绕着*今后应该如何监管研究活动,出现了许多复杂的问题。鹿特丹的伊拉兹马斯医疗中心(富歇尔的雇主)**最初的请求,并诉诸法律手段解决。但哈莱姆区的一家地方法院9月20日裁定,*官员的要求严格遵守欧盟2009年发布的旨在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的规则和条例。
这项研究的反对者支持为这种科学研究活动设置障碍。他们认为这种研究是“危险的”,有助于生物*开发高传染性流感病毒株。然而,防扩散专家表示,无论你如何看待福克尔的研究,出口限制都不是确保生物医学受到监管的最佳方式。
瑞典斯德哥尔摩和平研究所的研究协调员伊恩·安东尼说:“当时荷兰*采取的权宜之计是限制富歇尔研究的唯一合法手段。现在,作为这项措施的结果,荷兰*每年不得不审查数十份甚至数百份研究报告。”
福克尔对H5N1病毒的研究属于功能性获得研究。当时,只有包括富歇尔在内的两项研究属于这一类别。另一项类似的研究是由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川冈义弘进行的。2011年底,美国监管机构国家生物安全科学咨询委员会(NSABB)建议选择性公布这两份研究报告,这一决定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
根据NSABB的建议,美国*也暂时对川冈的研究实施了出口限制。然而,在NSABB于2012年3月改变对上述两项研究的看法后,美国随后放松了这些限制。相反,荷兰*仍然保持原来的态度,遵守欧盟的规定。该法规通常被称为428/2009,专门针对某些禽流感毒株,如H5N1。
在269页的规定中还有一个附加条款:如果是为了满足基础科学研究的需要,或者如果所有的信息都向公众开放,可以允许例外。伊拉斯谟医学中心认为,福杰的研究属于基础科学研究的范畴,福杰使用的研究方法众所周知。
然而,法院不接受这一陈述。法官认为这项研究有一个非常实际的目的,那就是使H5N1病毒更容易传播;此外,虽然它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可能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但研究人员积极寻求修改,并努力通过常用方法获得全新的研究成果。法院强调,任何特殊情况都必须仔细考虑和严格控制。然而,法律专家认为,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了许多新问题。
这对其他荷兰研究人员意味着什么?该欧盟法规列出了一系列适用于出口法规的病原体。荷兰外交部表示,研究这些病原体的科学家——除非他们正在进行严格意义上的基础研究——现在也需要开始获得出口许可证。荷兰计划利用这一点提高科研人员的认识,并希望每年收到约100份申请。
这项裁决是否会导致荷兰和其他欧盟国家之间的不和?富歇尔说,作为一名科学家,这项裁决使他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其他欧盟国家似乎不同意荷兰解释欧盟法规的方式。安东尼同意福杰的观点。"如果你有28种不同的解释,整个法律将会陷入混乱."安东尼说,“因此,这件事必须在欧盟层面上处理。我认为没有其他选择。”
如果伊拉斯谟医学中心坚持向欧盟法律的最终仲裁机构欧洲法院上诉,这种情况可能会发生。“在出口管制问题上,如果现有的欧盟*间工作组能够就欧盟法规达成共识,这将是一个更合理、更简单的方法。”安东尼说。(段鑫)
《中国科学新闻》(第三版国际,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