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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科普小知识2021-09-05 01: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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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台侨学生

关于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经[〔2017〕139号

**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教育局,*直属高校:

为鼓励港、澳、侨学生到内地高校和研究机构学习,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鼓励他们勤奋、积极地学习,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您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汇报,以进一步改进工作。

附件: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和教育部

2017年10月13日

附件:

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鼓励港、澳、侨学生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研究机构学习,增强祖国观念,鼓励他们勤奋好学,特设立港、澳、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香港、澳门和华侨学生奖学金由*财政拨款,面向在内地高校和研究机构学习的全日制香港、澳门和华侨学生。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港、澳、侨学生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如下:

1.热爱祖国,支持“一国两制”方针;

2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异或在校期间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第三章奖学金种类、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和授予标准:

1.该专业学生的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其中190个被授予特别奖,每个学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1000元,每个学生每学年6000元;有1600名二等奖获得者,每个学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是2700元,每个学生每学年4000元。

2.硕士学位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其中40个为特别奖,每个学生每学年2万元;一等奖每名学生每学年50,10000元;有120名二等奖获得者,每个学生每学年7000元。有260名三等奖获得者,每个学年5000元。

3.博士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其中20个授予特别奖,每个学生每学年3万元;30名一等奖,每个学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60名,每学年每名学生10000元;有100名三等奖获得者,每个学期收入7000元。

**将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奖学金的申请和评估

第五条港、澳、侨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申请于每年10月受理,评估于当年12月10日前完成。

港澳台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或研究所提出申请,提交《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奖学金每学年选择一次,合格的学生可以连续申请。

第六条港澳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1.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更新港、澳、侨学生的学籍信息。

2.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招收的全日制港澳台侨学生人数等相关数据,经与财政部协商后,将于每年9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教委)发放奖学金。

3.*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奖学金名额,确定和发放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4.各相关招生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台侨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平等评审,并首先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5.公示结束后,各相关招生单位将于每年11月10日前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教育部提交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教育部负责奖学金申请的组织、评审和批准的管理。教育部将对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分发给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奖学金的分配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教育部年度奖学金预算。

第九条教育部按照程序向相关招生单位拨付经费。

第十条各有关招生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所有奖学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华侨学生。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教育委员会)应当对奖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学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三条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查和拨付的审批工作中,违反规定拨付资金,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拨付资金,擅自超范围、超标准拨付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获奖学生,招生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取消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组织的;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补充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129号)同时废止。

附表:港澳台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