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国科发区128号
所有相关单位:
2020年2月14日,*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出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教育、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和行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020年5月9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披露的)
试点实施方案给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称号或长期使用权。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为开展科研人员授予科技成果称号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1)指导思想。
在*中国特色*新时代的指引下,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大二、三、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观念,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努力打破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壁垒和壁垒。 赋予科研人员长期拥有或使用科技成果的权利,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促进高质量经济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2)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和总体布局。围绕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改革,从规范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授予程序、赋予科技成果管理单位充分自主权、建立尽职调查豁免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等方面进行顶层设计,整体推进试点工作。
以问题为导向,弥补短板。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和制度瓶颈,寻找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
首次尝试,首次突破。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先行探索,打破*机制壁垒,形成新路径、新模式,加快建设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3)主要目标。
选择40所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不同领域的试点项目,探索建立科研人员授予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科技成果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和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的完善,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
二。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授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
高等学校和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或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组),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组)共同拥有。授权的结果应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明确的应用前景、明确的接受目标、转化科研人员的强烈意愿等条件。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学新品种权和技术秘密权等。暂时不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纳入授权范围,加快建立授权成果否定列表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授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根据科研人员的意愿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授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的所有权(转化前授权)或转化后的现金和股权奖励(转化前奖励),避免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重复。转制前授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达成共识,就内部收入分配比例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指定代表向本单位提交授权申请,试点单位应审批申请,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15天。试点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收入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成本分担和知识产权维护成本等。科技成果转化,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授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的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以授予科研人员不少于10年的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组)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本单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实施。试点单位应当进行审批,并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15天。试点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就成果收入分配等事项达成合理一致。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取得积极进展、收入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以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间签订并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继续按照协议执行。
(三)贯彻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入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照个人现金奖励的规定,应及时足额支付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本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不受单位总额的限制,不计入总基数。
(4)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为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管理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投资定价,不需要报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向国有独资企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科技成果的试点单位不得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转让、许可或者评估其科技成果,投资于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坚持管理与管理相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上市、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让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人(组)应当勤勉尽责,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如果科技成果被授权以股份形式定价,那么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得到改善,以保障各方的权益。鼓励试点单位和研究人员继续将成果转化收益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如试点成熟和通过科研开发基金研究开发新项目。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6)加强科技安全和伦理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授权的科技成果。国家可以根据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依法组织推广和应用授权岗位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向国外转让和转化授权的科技成果,应当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授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组)应当严格执行科技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配合企业和个人开展涉密成果转让和转化的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科技伦理管理,赋予科技成果转化权能,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的有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7)建立尽职调查豁免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宣传等管理制度。在不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科技成果定价、资产评估独立认定、成果授权等相关决策失误的责任。各地区、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否定列表等方式,制定勤政负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改革的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创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机制。我们将以是否符合*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为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标准。我们将实施审慎和包容的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门技术转让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完善专业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估、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和应用,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三、试点对象和期限
(一)试点单位的范围。
试点单位是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支持*直属高校、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医疗卫生、农业等行业的*级研究机构、综合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地方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绩效导向、诚信导向和能力导向的研究管理改革。选择一批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改造效果显著、示范效果突出的单位进行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为3年。
四.组织和实施
(a)加强组织领导。
在国家科技*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等部门, 建立了高效精简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制定示范授权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指导试点工作推进,确保试点宏观调控。 有关地方要建立协调机制,推进试点任务的落实,并做好成果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试点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原则和要求,编制试点工作计划。
(2)加强评估和监测。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试点工作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科技部报告试点工作计划、年度试点实施情况和授权结果清单。可以组织科技、工业、法律、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就试点项目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和咨询服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监督和评估试点项目的进展。试点前有关地方和单位在科技成果授权和转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将及时纳入试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应及时解决和纠正。
(三)加强推广应用。
充分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开展经验交流,汇编和分发典型案例,加强宣传和指导。通过扩大试点范围,总结试点中形成的新的改革措施,及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得到了推广和推广。为解决试点中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如现行法律法规需要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解决。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这一规划精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感,统一思想,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行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赋予科研人员国防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项目,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划精神另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