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创中心建设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21日下午,在上海市*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长轻舞介绍了《关于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制定情况和下一步工作。上海市科委主任张权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共9章59条,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包容、最公平的支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加大了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障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最大限度激发创新活力和动力。
《条例》突出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
一是帮助企业进行科技创新。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援助,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减免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包容的支持。
二是放开科研机构的权力和限制,扩大科研机构在选聘人员、人员配备和使用、职称评定、工资分配、组织机构、科研项目、设备采购、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是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设立登记、项目申请、职称评审、人员培训和资金支持等管理方式,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机制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四是推进各类主体间的协同创新,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联合研究,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社会组织在协同创新中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2)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政策源能力。
一是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统筹。完善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机制,支持非共识项目研究;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国家实验室发展,建设战略科技实力。
二是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建立健全国有科技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搭建研发转化功能平台,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三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改善产业布局,促进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通过先购、订购和*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创新产品的大规模应用。
四是增强创新能力和开放合作能力,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构建长三角区域创新共同体,鼓励相关创新机构组织或参与国际科技项目,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3)促进创新要素聚集,加强创新资源配置,形成对科研中心建设的全方位支持。
一是完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空间布局,打造具有多种特色、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合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中心承载区。努力打造张江品牌,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极。
二是打造科技创新人才高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流动机制,实施以知识增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条件和平台,营造一个近期喜人、人才用得其所的发展环境。
三是促进科技创新中心与金融中心的联动,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服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建立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四)为科技创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完善评估预警体系,加强行政和司法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融合。
二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理念,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促进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和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
三是加强科研信用管理和科技伦理监督,完善科技创新信守承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明确科技工作者及其所在社区应遵守的价值观、社会责任和行为规范。
四是营造鼓励创新、容忍失败的社会氛围,对新技术、新产业、新形式、新模式实行包容和审慎监管,对勤勉尽责推进科技创新、不谋取非法利益、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免除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