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改进和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50号文件”)、《国家重点研究发展计划经费管理办法》(蔡2016年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一、为规范国家重点研究开发项目预算申报,使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好地了解项目预算申报要求,避免实施过程中政策的扭曲,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究开发项目预算编制指南》(以下简称《预算编制指南》)。《预算编制指南》的相关信息如下:
一、预算编制指南的制定原则
预算编制指南是依据原“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适用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及项目预算编制指南》(郭克发财字[〔2007〕241号)和《2016年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以下简称《原预算编制指南》)。全面梳理预算编制过程中新的改革要求和常见问题,在起草过程中突出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细化物化政策的原则。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的改革精神,从人工费范围、间接费用分配、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权限等方面对文件11、文件50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阐述和说明。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着眼于科技界反映的“过于精细”的要求,按照新的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预算报表的相关内容,调整和完善预算申报和预算表;针对科研人员反映的具体预算支出中的“热点”,如车辆租赁费、计算机时间费、项目(课题)结案财务审计费、临床试验费等。,将给出详细的解释。
第三是更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原则。通过对预算科目支出内容的解释和列举,强调预算支出应与项目(科目)的任务目标密切相关,体现“让资金为人民群众的创造活动服务”的原则。
另外,考虑到重点研发计划正处于初步实施阶段,随着各项任务的深入,预算支出内容和资金管理可能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预算支出的具体内容将相应调整。今后,将对预算编制指南进行动态调整,以更好地适应新的变化和要求。
二。预算编制要求的重大变化
预算编制指南由两部分组成:主体和附件。主体由四部分组成,即“第一部分项目(课题)预算概述”、“第二部分项目(课题)的政策依据、编制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三部分项目预算说明的主要内容”和“第四部分项目预算申请材料申报要求”。这两个附件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请表》(以下简称《预算申请表》)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要求,减轻预算编制负担。
1.《预算编制指南》只要求对单位的支持条件和项目的预算支出进行解释,取消了对单位资金安排和其他来源资金的解释,进一步简化了解释。
2.《预算编制指南》只要求说明项目(课题)经费的主要预算支出,如采购主要材料、主要测试和加工项目的费用,以及为项目聘用研究人员或访问学者的人工费用,并简要说明非主要支出。
考虑到重点研究开发项目(课题)资金量大等因素,《预算编制指南》将统一将设备、材料采购/试制、测试加工、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交易费用的逐项解释范围提高到10万元(含)以上,并进一步简化解释。
3.对于有配套资金需求的单位,申请预算时不再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而是在签署正式任务书时作为附件,进一步简化预算申请程序。
(2)进一步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主体),并首次要求披露相关关系。
1.在以往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申请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如大学与其附属医院之间、集团公司或母公司与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科研院所与其下属科研院所之间等。为此,《预算编制指南》规定,各单位应按照“谁申请项目(课题),谁承担研究任务,谁管理和使用资金”的原则进行申请,以避免上级单位和下级法人单位之间随意转移资金的问题。
2.为了保证利益关系信息披露的充分性,满足实施过程管理的要求,如果项目牵头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预算编制指南》规定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了解相关利益方的情况,利益方应提前申报。
(3)对不同来源资金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预算项目的编制更加有针对性。
根据《办法》的规定,《预算编制指南》主要规范**通过补贴前支持安排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根据相关国家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者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或其他资金对人工成本、间接成本等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有具体要求的。,以此类要求为准。
三、预算解释的主要内容
《预算编制指南》正文中“第三节课题预算说明”的主要内容,按预算科目对重点研发计划经费支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详细说明。相关预算科目的一些主要变化和重要内容如下。
(a)设备费用
1、设备更新改造费作为一项重要支出内容单独列出。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单位可对现有设备进行部分改造,以提高和增强其性能,或对损坏的相关设备进行维修,或对安装和使用新设备的实验室的基本条件进行适当的修改。因此,《预算编制指南》将设备改造费列为设备费的一项重要支出内容,并对其支出内容和编制方法进行了说明。
2.考虑到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对试验设备费和运输租赁费的编制进行了说明和澄清。试制设备可以是完成项目任务的最终目标产品(主体),也可以是实施项目的过程产品(主体)。因此,《预算编制指南》专门介绍了因试制设备用途不同而应采用的不同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指南中明确列出了一些具有科学考察、野外实验和野外勘探任务的项目(课题),以及与科学研究活动有关的车辆、船舶、飞机和其他运输工具的租赁费。
3.清除不应包括的费用。如本单位自身的保障条件应具备特种设备采购费用;单位自有仪器设备使用费;生产设备的采购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2)材料成本
1.主要材料的概念已明确界定。《预算编制指南》举例说明了新材料研发中使用的聚氨酯、农业项目研发中使用的尿素、先进制造项目研发中使用的锰钢等。单项材料预算合计10万元(含)为主要材料。
2.说明材料运输、装卸、分拣等费用的内容,并说明不同的备件和备件采购方法所采用的不同预算方法。
3.清除不应包括的费用。考虑到重点研究开发计划资金支持的重点研究开发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活动,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材料费用不应列入重点研究开发计划资金预算。
(三)测试加工费
1.明确承担测试、测试和加工业务的单位的资质或相应的能力要求;强调与*单位利益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阐明了大型计算机的软件测试成本、数据处理和排序成本以及时间成本等问题。
2.详细解释了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概念及其对检测和处理费用的管理要求。《预算编制指南》解释说,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在一个单位内实施独立经济核算的机构或部门,例如大学内的计算中心、科研机构内的检测中心和检验中心、企业内的处理中心以及医院内的临床实验室。明确支出按实际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结算,结算程序应符合内部委托和内部结算的相关规定。
3.本应由单位自己完成的任务不能通过测试和处理方法外包出去。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材料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人工成本等。,应列在相应科目中。
(4)燃料和电力成本
1.定义无法独立计量的仪器和设备的燃料和电力成本的预算方法。考虑到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大部分仪器设备或科学装置的燃料和动力成本很难用单独的仪表来计量,预算编制指南介绍了可以根据仪器设备或装置的预计使用时间和相关参数,或者根据单位自身确定的合理分配依据来计量。
2、由于科研任务和汽车、轮船、飞机燃料费用,可在本科目中编制。
3.清除不应包括的费用。由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间接成本已经涵盖了项目(课题)实施单位提供的房屋占用、日水、电、气、热消耗,为避免重复支出,单位日水、电、气、热消耗由间接成本解决。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服务费
1.进一步说明了出版费、信息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的预算内容。
2.澄清了专利维护费预算问题。由于专利属于本单位的无形资产,专利维护费一般由本单位自有资金解决。但是,考虑到完成项目(课题)研究任务所获得的专利与项目(课题)有关,在实施期内该专利的专利维护费允许纳入重点研发计划的资金预算。
3.应该由单位自己完成的软件开发任务不能以定制软件的形式外包。软件开发费用,如材料、燃料、电力、劳动力、专家咨询等。,应列在相应科目中。
4.清除不应包括的费用。由于通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非专用软件也是单位应提供的配套条件,日常移动电话和办公固定电话的通信费、日常办公网络费和电话预付卡费等管理费应通过间接成本解决。
(六)会议/差旅/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用
1.强调如果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不超过直接成本的10%,就没有必要解释预算内容和资金安排,更不用说提供计算依据了。
2.如果会议/差旅/国际合作和交流费用超过直接费用的10%,则要求该单位对会议费用和差旅费用进行“分类”。会议费用可根据学术交流、咨询讨论、验收等类型计算。差旅费可以根据科学实验/测试、科学调查、商业调查、学术交流等类型来计算。每次会议和每次出差都不需要单独计算和解释,以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此外,对于利用重点研发项目的资金制定会议费和差旅费标准,*高校和研究机构应根据内部管理办法测算费用和差旅费,并提供管理办法作为附件。*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外的科研机构参照国家有关会议费和差旅费的支出标准进行计算。
3.将外国专家的住宿和差旅费管理权限下放给本单位。由于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的情况不同,《预算编制指南》将在中国工作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的管理权限下放给了本单位,并明确预算应参照国内同行的成本标准进行编制。
(七)人工成本
1.再次重申“劳动成本预算的比例没有限制”,并增加了科研助理、访问学者、博士后等人员在支出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2.介绍了项目(课题)中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研究助理的人工费用标准。为妥善统一各类人员的劳动成本支付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去年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科研技术服务”相关领域城镇单位人员平均工资统计数据。研究生和博士后的劳动成本应根据本地区研究生和博士后以及本领域科研机构的平均科研劳动水平进行测算。
3.提出聘请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项目(课题)的管理原则。为了改善项目(课题)聘请的访问学者和研究人员的人工成本管理,《预算编制指南》要求各单位有完善的人工成本管理方法。项目(受试者)雇佣的研究人员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或签订劳动合同和雇佣协议来雇佣。研究组成员不得以访问学者的名义在项目中列出劳务费;劳动服务费的支付应符合本单位统一薪酬制度的规定,不得重复。
4.已经明确,劳务费用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包括劳务费用。由于R&D重点项目资金是对实施单位项目(项目)的补贴,《预算编制指南》规定,上述人员不应计入R&D重点项目资金的人工成本,其相关成本可计入项目(项目)间接成本的绩效支出中,用于非专门受聘实施项目(项目)的研究人员,如项目(项目)成立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机构中的人员。
(八)专家咨询费
1.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预算可以编制。针对科研机构反映专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个人所得税应由科研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纳入本科目预算。
2.强调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9)其他支出
1.解释其他支出的范围。《预算编制指南》列举了“财政验收审计费”、“农业、林业等领域的土地租赁费和青苗补偿费”和“人口与健康领域的临床试验费”,具体说明了项目(课题)实施中必须发生但不包括在上述八个课题中的支出,这些支出可列入其他支出。
2.收取的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应当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不得计入财务咨询业务发生的费用。
(10)间接费用
明确指出,没有必要为项目的间接成本编制预算报表。项目的间接成本是从项目的直接成本中扣除设备采购成本后,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的。
特别声明:转载本文仅用于传播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或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果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他们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果作者不希望被重印或联系重印费,请联系我们。
推荐阅读
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申报指南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个重点专项项目指南征求意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8个重点专项申报指南征求意见
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9申报指南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4个重点专项项目指南征求意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6个重点专项申报指南征求意见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个重点专项申报指南征求意见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发”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书(含预算申报书)开始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