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父亲申请撤销死刑
《京华时报》(记者汪小菲)在上海复旦投毒案中,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取得了进一步进展。《京华时报》记者昨日获悉,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祖尧及其新任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批准和撤销林森浩死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10余份鉴定申请。在该意见中,林森浩的父亲和他的律师认为,第二审判法院确定的毒物学分析结果和司法部法医科学技术研究所在犯罪开始时进行的鉴定之间存在重大矛盾。
两个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矛盾。
意见认为,林森浩的父亲林祖尧及其律师谢同祥认为,林森浩是一个不需要立即执行死刑的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非法,原审判决、裁定和案卷存在数十处疑点和错误,请求最高法院不批准林森浩的死刑判决,撤销原审判决。
林祖尧、谢同祥认为,根据证据,司法部科学技术研究所没有在尿液中发现二甲基亚硝胺,但上海市*局鉴定中心的检测结果发现二甲基亚硝胺,法院基于矛盾的检测结果作出的死刑判决是错误的,最高法院应撤销死刑判决。
谢同祥认为,相同的检查材料和两个*鉴定机构作出了完全不同的检查结果,并同时提交法院。法院不应采纳这两个相互矛盾的检查结果,而应确认检测到有毒物质。
另外,谢同祥律师在上海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中发现黄洋全血中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
律师认为鉴定结论有缺陷。
据谢同祥律师介绍,根据林森浩的认罪书,他是在查阅文件时在饮水机的水槽下中毒的。然而,在相关证据中,饮水机中的饮用水没有被识别,只有所谓的水桶中的水样被识别。谢同祥透露,根据2014年5月29日上海市*局关于黄洋饮用水鉴定的声明,当物证被送至上海市*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时,“0.5毫升饮用水”的物证书写为“饮水机中0.5毫升水样”。
谢同祥认为,这也证明了警方并没有识别出饮水机里的水。谢同祥认为,这个错误并没有引起法院的注意。警察错误地把水桶里的水“写”进了饮水机里的水里,这种有问题的鉴定不能作为法律证据。谢同祥说,当时送检的水桶里的水是案发10多天后堆放在一起的19个水桶之一。然而,*机关没有检测到全部19个水桶,因为没有在水桶和饮水机上进行被告的指纹识别,因此无法确定被识别的水桶是否是受害者的水桶。
律师们怀疑林是否被毒死。
该案二审后,出现了更换辩护律师的骚动。首先,司伟江退出了死刑复核和辩护,然后林祖尧发表声明,希望唐志坚律师也自愿退出辩护,但唐智坚持自己是受林森浩本人的直接委托,是否退出取决于林的意愿。
据记者了解,希望斯和唐退出是因为对他们的防守策略不满。在这次提交的“意见书”中,除了暗示黄洋的死亡是否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有关仍不确定外,林祖尧、谢同祥认为林森浩的供词不稳定,不可信。
林遵尧在《意见书》中说,关于中毒和毒物的六种说法不一致。第一个和第二个陈述不承认中毒,第三个是福尔马林,第四个是福尔马林和二甲基亚硝胺的混合物,第五个和第六个陈述,即第一个和第二个陈述,在细节上也不同。
然而,林森浩还没有公开改变他的投毒供词。
■案例审查
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上海警方发现他的室友林森浩是一名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4年12月8日,复旦中毒案二审开庭。控方和辩方激烈争论了13个半小时。法官宣布休庭,并在不同的日期宣布判决。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已进入根据最高法律审查死刑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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