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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619年 唐朝初定租、庸、调法

科普小知识2021-10-24 07: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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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武德二年(619)二月,初唐制定了地租、地租和地租调整法。五年后,它们与土地均等化制度同时颁布实施。它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每个男性给一百英亩的土地。在此基础上,实行“土地出租、家庭转让、身体平庸”的税收和服务方式。因此,它简称为税收和服务体系。初唐的租佃制度直接继承了隋朝的租佃制度,并得到了完善。有一种方法可以为遭受自然灾害的地方减少教训。普通人的租金和调整负担比上一代人略轻,丝绸和兵役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和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体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赖,满足了当时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初唐出现了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随着丁基均田制的瓦解,租佃制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两税法。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税轻赋”的思想改革税制,实行“租税浅赋”制度。到了唐代,租佃制度不再有年龄限制。两税制在初唐实施时,运行良好,人民生活稳定,国民收入稳定。然而,自内乱以来,户籍制度年久失修,生产遭到破坏,国家支出大幅增加,旧的租金和调整制度已经过时,必须由两种税收制度取代。对地租的破坏和平庸的原因是对土地均等化的破坏。租庸比调整制度将与土地均等化制度相协调,后者随后被摧毁,租庸比调整不可行。在唐朝,人口持续增长。后来,*没有足够的土地来实施土地均等化制度。土地接受者缺乏土地,但他们必须支付固定租金调整。结果,农民负担不起。他们不得不逃离,租金调整系统被摧毁。此外,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尽管该命令禁止出售土地,但土地仍可在*批准下转让,允许官僚和寺院等非阶级家庭兼并土地。失去土地的教师仍然要付房租,所以当他们负担不起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逃离。大量教师的外流降低了*的税收目标,减少了国家的税收。由此可见,地租和平庸的破坏是由于土地均等化的破坏。此外,租金和调整制度本身存在许多漏洞,这些漏洞后来不得不被摧毁。首先,免税家庭和免税家庭之间的区别使得免税家庭不必承担服务的负担,并享有占用土地和建造庄园的特权。此外,原本针对免税家庭的家庭税和地方税也由免税家庭承担。然而,当每个人都得到100亩土地时,税收调整中的固定税率是公平的。然而,如果人们得到的土地少于100亩,却要缴纳与100亩土地相同的税,这是绝对不公平的。因此,在不适当的时候,税收调整是不可行的。

影响

户籍的丧失是租金和调整制度遭到破坏的另一个原因。租金和平庸是根据完整的户籍征收的。然而,在开元时代,官员未能安排很长一段时间,丁口死亡,农地转让没有记录在户籍。结果,国家失去了征税的基础。在德宗皇帝统治时期,情况更糟到无法补救的地步,导致有耕地的人不交税,没有耕地的人仍然要交税。这导致人们逃离,而税款由逃离家庭的邻近保险机构支付,这被称为分散和逃离。结果,一个逃离的恶性循环产生了,迫使*放弃租金和平庸,转而征收两种税。最后,在租佃制中,人们被作为征税对象,并被征收一定数量的税和徭役。也就是说,国民收入取决于男性的数量,缺乏灵活性。自从和平与安全历史上的混乱以来,国家已经花了很多钱,而且国家再也不能用租金和平庸的制度来维持它的经济了。因此,它必须转变为另一种具有更大灵活性的两税制,以便从农田中征收税收来保证收入来源。因此,租金和平庸的制度必须被摧毁。

摘要

综上所述,租佃制实际上是初唐均田制协调下的一种利国利民的制度。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制度本身出现了漏洞。除了其他客观因素,租庸制已经过时,所以唐朝不得不用两种税制来代替它。隋唐初期实行的租佃制效果明显,主要表现在:农民生产时间相对有保障,赋税和徭役负担相对减轻,大量荒地得到开垦;*的税收得到了保障,*的军事系统得到了巩固。所有这些都使这个国家变得富裕和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