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在生前立下遗嘱 去世后房子怎么分
【案例】
李大爷和孙大娘育有一子三女,均已成年。老两口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面房。李大爷去世后,孙大娘和其中一子将房产分别用于居住和出租收益。为此,三个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金。孙大娘认为,丈夫生病期间,女儿没有尽到责任。房产是自己和丈夫多年奋斗的共有财产,子女没有份额。孙大娘的儿子则同意母亲的意见,认为自己尽管居住了其中一套住房,但房子并不属于自己。
【律师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告的父母共生有三女一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2001年,三原告的父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某镇上建了五间店面房,2005年因旧城改造,*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父母。后原告父亲生病住院,母亲与女儿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2月,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一套商品房内,五间店面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金亦由其母亲收取。2014年4月,女儿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大女儿、二女儿遂向法院起诉,三女儿既不申请参加诉讼,又不放弃权利,法院遂追加三女儿为共同原告。
从法理上讲,继承权是指公民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彻底否定了剥夺妇女继承权的封建继承制度,这对保护妇女继承权、协调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三个女儿均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且其父亲生前未立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一、五间店面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三个女儿和儿子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方各自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二、母亲和儿子各分得一套住房,儿子一次性补贴三个女儿每人10000元。三、母亲返还给四个子女每人3000元的租金。
另外,律师还特提醒,因行使继承权而引发继承纠纷的,诉讼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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