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就OK了?只要是老人血脉就能分房产?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这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问题。近年来,老人去世,儿女为分老人遗产的争执和纠纷不断,尤其是关于房产的纠纷,导致原本和睦的兄弟姐妹变得反目成仇。很多老人家觉得,自己去世了,儿女们自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遗产,还有的老人担心立下遗嘱会遭到遗嘱中继承份额较少或不是继承人的怨恨。关于订立遗嘱,很多人存在以下误区:
一、立遗嘱不吉利
很多人觉得生前就安排好死后的事情不吉利,人还活得好好的就立遗嘱这不是咒自己吗?很多老人家往往是生了重病才想起立遗嘱,但立遗嘱需要一些法定条件,如果出现精神上时好时坏、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或签名等情形,会费些周折,遗嘱效力也会打上折扣,还可能引发子女间的纠纷。立遗嘱应在清醒的时候提早立,增加法律效力。
二、立遗嘱可找家里人作证
一些老人觉得立遗嘱是家务事,会找亲戚、亲密朋友来作见证。但是按照法律要求,代书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才有效。“无利害关系人”是指,不能是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当中的一方,也不能与两方存在债务、亲属、雇佣等关系。
三、反正有法定继承,立不立遗嘱没多大关系?
不少人认为,“继承”这事有《婚姻法》、《继承法》管着,就是自己不立遗嘱或老人没有立遗嘱,继承时也不会乱,法律怎么规定就怎么来。因此,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使得公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遗产归属,不再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如果公民生前立有遗嘱,且该遗嘱有效,则应该按照遗嘱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方可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老年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并决定他们获得遗产的份额。当然,老人也有权决定将遗产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老年人行使上述权利时,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包括子女在内亲属也不得干涉。如此看来,有没有遗嘱就大不一样了。
四、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能分到一部分房产
小亮的母亲说,她离婚时孩子判给了男方抚养。小亮的父亲经常出差,因此,小亮基本上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去年,小亮的爷爷去世,身为长孙的小亮却未分得丝毫家产。对此,小亮的母亲非常不解。她觉得,这是小亮的叔叔们欺负人。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说,第三代人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因此,在孩子父亲在世的情况下,孙子是不能直接分得爷爷留下的遗产的。
五、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OK
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只要立了遗嘱,身后事就已经安排好了。其实,事情并非这么简单。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时,继承遗产就会出现麻烦。
1、遗嘱继承能够顺利进行,前提条件是所立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果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继承显然无法实现。
2、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象,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3、遗嘱未妥善保存,立了等于没立。实践中,有些人立了遗嘱就自己收了起来,他人对此并不知晓。试想,若立遗嘱人突然离世,那么没有人知道其曾立有遗嘱,若遗嘱又没被发现,那么,这样的遗嘱立了等于白立。
4、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六、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很多老人怕遗产“分配不公”会引起孩子之间的矛盾。担心孩子们要是不接受遗嘱方案,立了遗嘱也没用啊。遗嘱是立遗嘱的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遗嘱是否生效与继承人是否接受遗嘱内容无关。
七、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当然,此时若有些继承人因各种因素所限制不能亲自到场,也可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书,委托某某人代自己办理继承事宜。当然,这种委托书最好经过公证。
八、尽量不使用共同遗嘱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关系,有一子一女。王某与钱某婚内共同购买了楼房一套,由王某书写了一份遗嘱并由王、钱共同签名,表示遗留房屋由孙子小王继承。夫妻二人相继去世后,小王持上述共同遗嘱起诉父亲及姑姑,要求判令王、钱二人所留房屋归自己所有。
姑姑对遗嘱内容字迹及立遗嘱人的签名均无异议,但认为钱某仅在遗嘱上签名,并未参与遗嘱内容的书写,故此遗嘱形式对钱某来说不是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对此,小王又提供录像一段,该录像显示爷爷王某宣读一份文字材料,内容与上述遗嘱一致,奶奶钱某在一旁边听边点头,王某读完后两人在文字材料上签名。法院结合上述遗嘱及影像资料最终判决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若小王没有录像等其他辅助证据,则奶奶钱某的遗嘱真实意愿将很难被充分证实。
共同遗嘱包括三类:第一类,单纯共同遗嘱,即数个遗嘱的内容完全独立,仅是记载于一个遗嘱载体之上;第二类,相互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互为遗赠或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嘱继承人的遗嘱;第三类,牵连共同遗嘱,相互以对方遗嘱为条件的遗嘱。后两种遗嘱带有协议的性质,类似于合同。除第一类实际为数个独立遗嘱外,其余两者根据我国法律是被限制使用的。之所以限制共同遗嘱的使用,概因共同遗嘱之存在,使得遗嘱效力难以确定,而且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尽量不使用共同遗嘱。
在国外,立遗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律师来专门负责这项事情。但由于国人思想观念的不同,很多有人会这么做。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是因为房产继承纠纷而闹上法庭的新闻。其实,很多的纠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能更好的处理好这方面的事情,能更好的避免子女之间反目成仇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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