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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抄袭博士学位被撤销 于艳茹起诉北大获支持

科普小知识2021-08-16 07: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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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剽窃,该校取消了博士学位。于艳茹向法院起诉北京大学,要求法院下令撤销《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一审法院认定被告的“决定”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决定予以撤销。

原告于艳茹称,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在物理和程序上都是错误的。

“被告北京大学越权行使撤销学位的权力,在其博士论文中未发现任何欺诈行为。”原告认为,当他们申请博士学位时,涉案论文正处于等待发表的状态,尚未发表。“被告没有任何具体证据证明涉案论文‘严重抄袭’。"

原告还认为,他在校期间正式发表了2篇以上的论文,符合学校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所涉及的论文对原告申请博士学位是不必要的。

同时,原告指出,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被告没有及时披露调查程序和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在做出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前给予自己辩护的机会,侵犯了原告的自我辩护权。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原告在北京大学学习期间严重抄袭国外学者发表的文章,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了涉案文章,严重违反了国家和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所涉及的论文的写作时间、提交时间和使用时间都包括在原告的学习时间内。原告发表相关论文是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同时,被告指出,原告发表的论文中剽窃的程度超过原论文的一半,构成严重的剽窃。"原告剽窃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为此,被告北京大学认为,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有法律程序和充分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一个学位授予机构,拥有撤销授予学位的行政权力。因此,北京大学对于艳茹作出的“决定”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

“撤销博士学位涉及到对方的切身利益。它否定了获得博士学位者所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对对方的合法权益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法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辩护,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同时,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没有具体规定其适用的具体条款,因此其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的法律也不适当。

基于此,法院决定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此外,法院还驳回了于艳茹关于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主张,称这一主张“不属于本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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