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通知加强*部门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意见
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各部门高校,*各部门高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为加强*部门所属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公益捐赠法》、《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完善治理结构,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1.作为学校多元化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公众捐赠的窗口,基金会围绕学校目标开展活动,并通过筹资和投资为办学活动提供资金和其他支持。
2.学校应支持基金会的运作和发展,并促进其能力建设。
3.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4.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在基金会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执行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种风险。
6.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师的人数应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出纳和投资岗位不得兼任。
7.基金会应将所有分支机构、代表处、专项基金和各种业务活动纳入统一管理。分支机构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应当在基金会年度报告中反映和说明。
8.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报告。
二、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
9.基金会实施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基金会应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
11.基金会的各项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不得长期亏损或“坐支”,不得形成“账外基金”或“小金库”。
12.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如实出具捐赠票据。如果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或者匿名捐赠,还应当出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保存备查。
13.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时,收款人和出票人应分别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承担,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
14.接受非现金捐赠时,基金会应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出具捐赠票据。未经基金会验收,由捐赠人直接转让给受助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捐赠财产,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也不得出具捐赠票据。
15.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时,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或者其他证据的,应当以相关证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以确认捐赠财产的其他证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16.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和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证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以具有合法资格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如价格无法评估或评估后无法确认,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或出具捐赠票据,并另行登记。
三、加强融资过程管理,促进融资专业化
17.接受捐赠时,基金会必须与捐赠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18.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应该确保公共福利。附带条件的捐赠构成对捐赠人的利益回报,不符合公益性质的捐赠不应被认定为公益捐赠,也不应出具捐赠票据。
19.基金会应严格区分外汇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资产等交换交易的收入,应计入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等收入。,不得记入捐赠收入,也不得开具公益捐赠票据。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属于捐赠人或学校以外的第三方的研究合同,不确认为捐赠合同,收入不确认为捐赠收入。
20.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涉及学校建筑物、设施、场所的命名事宜以及学校内部机构的命名事宜,基金会应取得学校的同意。
21.基金会不得使用组织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用于非公益目的。
22.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推广和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23.基金会可以筹集资金设立基金,支持附属学校和附属单位的发展,但不得收取赞助费和与入学挂钩的捐款,也不得以接受捐款的名义任意收费。
24.基金会应加强对筹资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筹资活动的专业化。
四、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25.基金会应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存制度,登记和管理非现金资产,使账目和报表一致。
26.基础资产的维护和增值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制度和跟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流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27.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仅限于非有限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不需要临时分配的有限资产。如果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投资有限制性意见,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者的意愿进行投资活动。基金会应当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28.基础投资决策和实施应该分开。为了建立投资决策的标准程序规则,投资计划在实施前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如果董事会授权投资委员会开展投资活动,投资计划也必须上报董事会决策,投资结果必须上报董事会,投资责任仍由董事会承担。每个投资决定都必须经过投票。决策记录应当载明投资事项、投资者的意见和签名、投票参与人的意见和签名,并将投票结果保存在书面文件中。
29.基金会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30.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资于期货、期权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31.基金会的投资收入必须完全纳入统一的管理账户,并用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
五、合理使用捐赠资金,促进教育发展
32.基金会将利用收到的捐赠资产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使用。如果你需要改变目的,你应该获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
33.捐赠协议和捐赠公告约定从捐赠收入中列支职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的,应当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收取。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应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4.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开发行基金每年应当将不少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非公益基金会每年应当将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以上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在学校有工资收入,他们不得从基金会获得任何收入。
35.基金会资助的项目可以转移到学校进行详细的财务核算。学校应准确、完整、及时地使用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的资金。
36.在使用资金时,基金会应该主要通过银行支付,以减少现金的使用。
37.基金会不得直接向个人和企业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贷款,不得资助营利活动。
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8.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
39.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愿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40.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后,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41.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应符合《基金会信息披露办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42.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回答捐赠人的询问。
43.学校应协助基金会纠正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促进工作的标准化。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