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征信须可以保护个人信息吗
互联网征信须可以保护个人信息吗?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具体内容:
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同时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同样,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芝麻信用方面也表示,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芝麻征信的首要考虑因素,具体操作中包括所有信用相关信息的采集一定在用户知情的前提下开展。不管是机构还是其他人,要查看芝麻信用分,都必须获得用户本人的授权。
从理论上讲,征信机构采集和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个人信用信息都需要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但是信息主体在个人征信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赋予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查询同意权的同时,应当设置这一权利行使的保障机制,保证信息主体的同意是在其*意志之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条例仅仅规定,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的说明。信息主体的同意标准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同意必须是清楚而不含糊的意思表示;二是同意必须是意思*做出的;三是同意必须是明确的;四是同意必须是在被充分告知有关信息的情况下做出的。其中,第一项和第三项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必须是明确、清楚而不含糊的,对信息主体的同意不能采取“推定同意”的方式;第二项要求信息主体必须是在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下作出的同意;第四项要求信息主体应被充分告知有关个人信息采集或使用的目的、范围等,即所谓的“知情同意”。
严格限制个人征信信息采集范围
按照芝麻信用发布的首份社会信用调查报告,通过对1.5万名用户的调查,82%的中国消费者认为个人信用对自己非常重要,85%的消费者对个人征信体系的未来看好,能接受第三方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评估。知道个人信用记录的人当中,只有44%的人前去查询过个人信用记录。在对个人信用的使用上,91%的消费者都是集中在“银行贷款”上,89%的被调查者希望个人信用的应用可以扩大范围。可见,中国并不缺乏信用发展的社会基础,缺乏的只是社会监督与执行机制。
《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与信用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规定了绝对禁止采集和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绝对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关于个人财务状况的信息,包括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个人财务状况反映的是个人财产权益,不同于个人的人格权益,个人可以*处分。对于限制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情况下,可以采集。
感谢大家对的关注,以上内容则是我们今天所说的信用卡诈骗小知识。下期我们将为大家讲解信用卡诈骗该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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