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损坏共享车致人伤残怎么办
近两年来,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遍布全国各地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且还有不断扩张的趋势。那么,人为损坏共享车致人伤残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人为损坏共享车致人伤残责任分担:
1、如果使用者在使用共享单车前,未对车况进行最基本的检查,且坚持骑行存在明显故障的车辆;或者使用者存在不安全行驶、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损害事故发生的,使用者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2、若车辆故障问题前期难以发现,使用者在骑行中发生的因车辆故障导致的损害,共享单车运营商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3、若事故的发生存在第三方责任主体,则应根据交通事故流程处理,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根据认定书由相关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若存在第三方蓄意毁坏车辆导致损害事故发生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也可向施害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因骑行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损害问题分析:
一是因单车存在质量原因,使用者因此而受伤的。一方面,共享单车的使用者属于消费者,其因单车质量问题受到人身损害,可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主张侵权赔偿。另一方面,共享单车使用者和单车运营公司之间构成租赁合同关系。单车运营公司负有提供合格租赁物的义务,若因单车缺陷造成使用者损失,单车运营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即在这种情形下,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者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主张赔偿。
二是因共享单车使用者自身过错导致损伤的。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这种情况其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上海曾经出现过11岁男童在骑行共享单车时被客车卷入车底身亡的惨剧;河南也出现过12岁男童将共享单车私自解锁后,练漂移身亡的悲痛事件。因使用者自身过错受损害的,单车运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混合,此时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其重点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若提起侵权之诉,首先由使用者证明:一是单车运营公司提供的单车存在缺陷或者服务不完善;二是自身受到了损害,造成损失;三是该损害由使用共享单车造成。单车运营公司若能证明使用者自身存在过错,则可根据过错大小,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若提起违约之诉,使用者需证明单车运营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单车,存在违约行为。共享单车公司主张免责,则需证明其提供的车辆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且尽到了安全保管、保养义务,使单车在租赁时处于能够安全使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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