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凶宅”能否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科普小知识2021-10-04 0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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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乌市市民郭某经二手房信息部介绍,与时某签订了购买位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小区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交付了房款135000元和中介费3000元,并将该房屋进行了过户。
郭某在装修房屋时听邻居议论,才知道该房屋曾发生煤气中毒致人死亡的事件,心里一直不舒服,认为时某在出卖前隐瞒房屋是“凶宅”事实真相,是欺诈行为。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驳回买房人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应提倡,更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整及保护。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凶宅”能否成为合同撤销的理由。法院认为,现实中,人们对“凶宅”普遍存在着忌讳和恐惧。实质上,“凶宅”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种民间习俗。民间理解的“凶宅”是指曾发生人为因素致人死亡的或地处异常地段的房屋,或者自杀、他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非源于人们的主观感受。
此案涉案的房屋符合使用条件,亦不存在自杀、他杀或凶杀因素,且房屋自2011年至今对外出租已近十年,故希望郭某摒弃封建迷信心理,调整心态正确面对。
此外,法院认为,忌讳“凶宅”并非良俗,不应提倡,更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整及保护。人的生老病死为自然规律,因意外事故、其他各种原因在家中身亡的事件也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之中。如果以此为标准,就将此类房屋定性为“凶宅”,不仅与民法的善良风俗相悖,也破坏了社会秩序,更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