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知识:物业管理维权常识有哪些
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什么是物业管理?
答:《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2、谁是真正的业主?
答:条例第六条明确指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即只有拥有物业的所有权的人(房屋的产权拥有者)才是真正的业主,而租户包括业主的亲友,均不能称为业主。
3、业主是否有选择或者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答:《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有人理解为无论社区多大,都必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户数较少的社区不能业主自治,如有人提出“对于一个户数较少的社区,《条例》没有规定允许社区业主完全自治管理的模式,允许聘请数量较少的有专长的员工实现管理,而无须由成本较高的物业公司管理。”
这种意见实际上是对第三十四条的误读。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形式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化的管理只是业主对自有物业实施物业管理和维护的方式之一。
《条例》第二条也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该条将调整对象确定为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的活动,说明《条例》没有禁止业主采取物业管理以外的其他对房屋实施管理的方式。
在业主自愿的前提下,业主完全可以对房屋实施自我管理,或者,这些对物业实施维护和管理的方式不在《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内。
《条例》充分尊重业主财产的自主权,没有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着眼点只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各方主体行为。
4、业主的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主要义务?
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五大项主要义务:
A、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C、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E、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此外,还包括除条例以外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它法定义务。
5、业主应当遵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的临时公约吗?
答:应当遵守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的临时公约。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由于现实中业主购买物业的时间大多不能一致,使得最初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可能由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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